最高法院:股东会长期失灵无法决策,即使公司盈利亦可认定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并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公司虽盈利,但股东会长期失灵无法决策,可认定为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解散公司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一、林方清与戴小明系凯莱公司股东,各占50%的股份,戴小明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林方清任公司总经理兼公司监事。
二、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须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自2006年起,林方清与戴小明两人矛盾升级。从2006年至2009年四年间,凯莱公司从未成功召开过股东会。期间,行业协会曾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均未成功。
四、林方清诉至苏州中院,称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陷入僵局且无法通过其他方法解决,其权益遭受重大损害,请求解散公司。戴小明则认为公司运营状态良好,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条件,二者的矛盾有其他解决途径,不必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
五、苏州中院驳回了林方清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林方清上诉至江苏高院,江苏高院经审理改判解散凯莱公司。最高院将该案例选为指导案例。
法院认为“凯莱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主要理由是:
(1)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
(2)由于凯莱公司的内部机制已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对公司的经营作出决策,即使尚未处于亏损状况,也不能改变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的事实。
(3)由于凯莱公司的内部运营机制早已失灵,林方清的股东权、监事权长期处于无法行使的状态,其投资凯莱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凯莱公司的僵局通过其他途径长期无法解决。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公司陷入僵局、造成股东经济损失,我们建议:
一、本案探讨的主要问题是探索法院判断公司陷入僵局的标准、处于盈利状况的公司可否被认定陷入僵局而解散。借鉴本案的教训,本书作者建议尽量不要设计50:50的股权结构。双方各占50%是世界上最差的股权结构。至于为什么,本书作者将另外专门撰写文章深入讨论,涉及到公司控制权的安排。国内第一家中式快餐连锁上市企业“真功夫”,就是这种两个创始人各一半股权的公司结构。后来股东矛盾、创始人被抓判刑。
二、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会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等进行巧妙设计和合理安排。应该在公司注册之初就聘请专业律师团队,根据公司股东结构请、股东各自掌握的资源等具体情况,进行量体裁衣精准设计,而不是派秘书直接在百度文库里面随便下载一个公司章程范本。
三、在章程中预先设定公司僵局的处理办法。例如,赋予董事长在出现表决僵局时以最终的决定权;规定董事会成员与股东会成员不得完全重合,在董事会出现表决僵局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表决;规定大股东应履行诚信义务,不得不正当侵害公司和其他少数股东利益,不得在合法形式的外表下进行实质违法行为,保障少数股东知情权和会议召集权。
四、在章程中设置出现公司僵局时,股东的退出条款。当公司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时,由控制一方股东以合理的价格收买相对方股东股权或股份,从而让弱势一方股东退出公司,以此达到预防僵局的目的,可以预先设定股权价格的计算及评估方式。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以下为该案在江苏高院审理阶段关于该事项分析的“本院认为”部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0)苏商终字第0043号。
关于我们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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