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抗诉再审、依职权再审有什么区别?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途径包含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法院依职权启动(申诉)三种。上述三种途径有何区别?分别适用哪些种情形?本文将予以解答。

一、法律依据不同

1. 申请再审:民诉法第199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 抗诉再审:民诉法第211条。

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至第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法院再审的除外。
3. 依职权再审:民诉法第198条。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二、申请条件不同
1. 申请再审:符合民诉法第200条、第201条规定,6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判决、裁定有前述第(1)(3)(12)(13)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再审申请被驳回或再审判决、裁定,以及当事人将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2. 抗诉再审:符合民诉法第209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检察院已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3. 依职权再审: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

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的条件与申请抗诉一致。

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启动程序不同
1. 申请再审:当事人直接向法院申请,法院审查再审事由后裁定再审或驳回申请。
(1)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当事人认为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生效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的,可以申请再审。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书、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2)法院审查再审事由,作出裁定: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01条、第204条等规定审查,符合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审查期限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2. 抗诉再审: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或检察院依职权抗诉,法院收到抗诉书后裁定再审。
(1)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检察院审查,或检察院直接依职权抗诉:
当事人在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情形下,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抗诉的决定;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民诉法第200条规定情形,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职权抗诉。

(2)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裁定再审: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3. 依职权再审:当事人申请,检察院出具检察建议,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或上级法院、本院院长发现下级法院、本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交审委会讨论后决定。
(1)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检察院审查:当事人在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情形下,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
(2)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组成合议庭审查,确有错误的裁定再审,或上级法院、本院院长发现错误,直接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组成合议庭,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法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
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或院长发现本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当事人申请的效力不同
1. 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符合民诉法第200条、第201条,法院应当再审。
法院受理后审查当事人申请是否符合民诉法第200条、第201条规定,符合的即应当裁定再审。
2. 抗诉再审:当事人有民诉法第209条规定情形的有权申请,检察院审查并决定是否抗诉。
当事人符合民诉法第209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抗诉,检察院受理后进行审查,不必然向法院提出抗诉。
3. 依职权再审:当事人可以提交申诉书作为院长或上级法院发现错误的线索。
当事人可通过提交申诉书的方式提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线索,相关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确有错误及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由法院决定。
总之,申请再审、抗诉再审、依职权再审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其中,申请再审在实践中适用最多,其案件数量亦远高于另外两类,抗诉再审、依职权再审适用较少。关于诉讼路径的选择,律师建议:申请再审>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申诉。

作者:周鹏  初伟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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