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协议 新增亮点:电商法最新修订意见速评

导读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本次修改落实了《中美经贸协议》中关于“等待期”“恶意反通知处罚”的约定;同时,首次在法律层面确定了“担保恢复”制度,该制度对于保障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维护避风港体系的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修改原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会》(以下简称“中美经贸协议”)的需要

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的修订,并非全面修订,而仅是就少数几个知识产权相关条款的修订,这次修订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落实《中美经贸协议》。这主要体现在等待期条款和恶意反通知条款的修改(增加)上。

(一) 关于等待期条款。在国内法上,等待期条款最早在《电子商务法》上出现,规定的是“十五日内”;后《中美经贸协议》规定为“延长至20个工作日”;随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的批复”)也在等待期问题上规定“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为了便于比较,本文整理了如下表格。

(二)关于恶意(虚假)声明的加倍赔偿责任。现行《电子商务法》只在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中规定了恶意通知行为的加倍赔偿责任,对“恶意声明”的责任未作规定。而《中美经贸协议》第一章第五节第1.13条第二(四)款对恶意的通知与反通知“一视同仁”,约定都需要进行处罚。在随后的《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的批复》中,最高人民法院也认为“因恶意提交声明导致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终止必要措施并造成知识产权权利人损害,权利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请求相应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这次的修改,弥补了现行电子商务法对恶意声明的规定空白,无论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抑或是平台内经营者都需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值得注意的是,这次的征求意见稿的表述为“提交虚假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未使用“恶意”的表述。这里的“虚假”是否等同于恶意,值得斟酌。
为了便于比较,本文整理了如下表格。

二、修改亮点:首次在法律上确定“担保恢复”制度

本次修改的亮点即首次在法律层面上确定了“担保恢复”制度,这个制度对于保障平台内经营者(商家)的利益,维护避风港体系的平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类似制度最早可追溯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发布的《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第十四条和《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

根据审理指南第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合格通知后,可以要求被投诉的平台内经营者提供保证金。这个机制类似于司法上的反担保,它给予了被投诉的平台内经营者通过支付一定的成本来证明自身“清白”的机会,避免被采取控制性措施。

但由于该审理指南的地域性,此种担保措施只存在于个别案件中,未能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推广。这次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相应担保用于确保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所造成损失的赔偿,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暂时中止所采取的措施”。依据该条,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担保的效果是中止电商平台已经采取的措施,这与《审理指南》规定“保证金”为必要措施之一是不同的。

综上,此次《电子商务法》的修订:其一,反映了中国是一    个负责任的大国,严肃认真地推动《中美经贸协议》落实;其二,是对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规则的重要修订,很可能对实务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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