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首用《民法典》判决离婚案:起诉离婚不成,分居一年再诉获准

相爱的人婚后因为一地鸡毛渐行渐远,不妨分开一段时间,看看是否真的已经没有和好可能。昨日,记者获悉, 安溪 法院日前判决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此案系该院首起适用《民法典》判决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的案例,当事双方婚姻破裂,一年后还是无和好可能,最终离了婚,好聚好散。

起诉离婚不成 分居一年获准离婚

10年前,安溪的孙某甲与孙某乙经他人介绍认识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孙某丙。后来,两人因一些原因感情出现裂痕。2019年3月,孙某甲以夫妻分居两年有余、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安溪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准予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2019年6月,法院审理认为,孙某甲与孙某乙已生育子女,只要双方能互相谅解、互敬互爱,仍有和好可能,故判决不准予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判决后,孙某甲与孙某乙一直保持分居,夫妻感情未能和好。2020年9月,孙某甲再次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

近日,安溪法院审理认为,孙某甲与孙某乙在婚后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孙某甲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从有利于子女抚育和健康成长出发,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判决后,双方未能采取任何和好措施,处于分居状态超过一年,因此应当认定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民法典》强化分居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为何第一次离婚,法院不准离?还要分居状态超过一年,才最终判离呢?

承办法官说,近些年,因为婚姻观念变化、生活压力上升、法律意识提升等因素,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走法律程序解决离婚纠纷。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要证明具备法定离婚理由,对于原告方来说并不容易。刚刚废止的我国《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主要有: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一方被宣告失踪。

而新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则在前述五项离婚法定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离婚法定条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强化了分居对婚姻关系的影响。”承办法官介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可依据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以及是否有和好的可能等因素进行判断。如果已经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又分居一年再次提起离婚,可认定为已无和好的可能,应当准予离婚。该案中,孙某甲与孙某乙的婚姻状态再维系下去,于双方均无益处,因此可认定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还规定“ 离婚冷静期 ” 防止轻率离婚

此外,承办法官还介绍,《民法典》还规定了一个30天的时限,即社会热议的“离婚冷静期”。所谓“离婚冷静期”,就是指夫妻协议离婚时,给要求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段时间,强制当事人暂时搁置离婚纠纷,在法定期限内冷静思考离婚问题,考虑清楚后再决定是否离婚。这个法律规定当事人冷静思考离婚问题的期限为“离婚冷静期”。

承办法官说,《民法典》的这一离婚冷静期规定,主要针对的是目前社会上经常发生的所谓“闪婚闪离”,尤其是“冲动离婚”现象,为了减少这种现象,《民法典》就从制度上进行了设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根据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三)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来源: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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