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讨债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吗 | 金牙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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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河南商丘有一个30多人的“大妈讨债团”,年龄大都在50岁左右,最大的已70岁。她们受人雇佣,帮人讨债,采取拿着扩音喇叭喊话、骂人等手段,直至对方不堪其扰,息事宁人。
上个月,“大妈讨债团”14名主要成员被河南省睢县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2年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14名被告人中有12人向商丘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大妈讨债团”的行为无疑涉嫌违法犯罪,应当依法惩处。本案如果定为寻衅滋事罪尚可理解,是否应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诸多疑问。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和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了严格、详尽的界定,并非只要多人参与的共同犯罪就是涉黑团伙,即便贩毒、走私等犯罪集团、恶势力,也未必一定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有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才能被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缺一不可。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要求成员固定,结构稳定,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分工,有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即所谓帮规)。从报道看,这些大妈是跳广场舞结识的,相互是松散的关系,结构并不稳定,彼此没有明确的层级,不符合组织特征。
对于经济特征,相关司法解释称“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且明确规定经济实力的最低标准在20万至25万元幅度内。但报道中的大妈,每次讨债所得有限(每人一天100元或200元),有时甚至只是请吃一顿饭,否则也不至于连律师都请不起,“称霸一方”更是无从谈起。
暴力性、胁迫性和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这些大妈最大的已70岁,不仅有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乳腺癌患者,甚至还有生活不能自理的盲人,在受雇帮人索讨合法债务过程中发生辱骂、撕扯,暴力程度并不高,达不到刑法规定的暴力手段。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暴力”和“胁迫”,通常应理解为针对人身实施强烈的打击或强制,包括殴打、捆绑、伤害等,或以此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状态,一般的推搡、拉扯,不应认定为暴力。暴力手段不仅是加于人身的外力,而且是一种强力,具有残忍性,达到妨碍或剥夺他人意志自由的程度。
本案中很多人看到大妈们唯恐避之不及,那是怕被赖上赔钱,而非《刑法》意义上的暴力。
非法控制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区别于一般犯罪的关键所在,即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与国家、政府分庭抗礼的非法地下黑秩序。以此对照大妈们的行为,怎么看都不是一回事。
不管是“坏人变老”了,还是“老人变坏”了,大妈们在受雇帮人索讨债务的过程中,确实采取了辱骂、撕扯等过激的方式,定为寻衅滋事罪可以理解。如果没有达到寻衅滋事罪法定的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混乱的程度,也只属一般的治安违法,采取罚款或治安拘留加以惩戒即可。
本案直接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未免太过扩大化,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大妈们一审被判2年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实在是量刑畸重了。
由商丘大妈“涉黑”被判刑,不禁联想到全国建筑行业长期普遍存在的拖欠货款、工资的现状。弱势的讨薪、要债者被抓之事时有所闻,而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俗称“恶意欠薪罪”),犯罪主体财大气粗,又有几人入罪?
罪刑相适应是刑法的最基本原则之一,只有坚持这项原则,才能做到不枉不纵,既惩治犯罪,又保护人权。如此,不管你是平民百姓,还是高官显贵,才有免予恐惧的自由。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