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被代位人执行异议,不服裁定应复议而非执行异议之诉! 2024-08-03 09:13:02 法盛金融投资致力于分享金融、不良资产、投融资、房地产、公司纠纷、私募基金、资本市场、税务筹划、疑难案例等干货。 裁判概述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债权并向该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该第三人向法院提出异议,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应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而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情摘要1. 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忠与被执行人张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作出执行裁定,并依据该裁定向冯明、车爱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查封、冻结张宝明对冯明、车爱萍享有的债权1308万元。2. 冯明、车爱萍以该债务已经清偿完毕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了冯明、车爱萍的异议申请,并在该裁定中告知冯明、车爱萍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3. 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冯明、车爱萍的异议请求,冯明、车爱萍申请再审,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不可以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进行实体审理,裁定撤销一审及二审法院判决。争议焦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债务人是否具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原告主体资格?法院认为一、冯明、车爱萍作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也就是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中的“他人”,只有“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才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显然,冯明、车爱萍不能作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的“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二、冯明、车爱萍若享有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资格,须是针对案涉执行标的“对他人的到期债权”享有实体权利的人。本案中,其主张的并不是对案涉执行标的“对他人的到期债权”享有实体权利,而是主张“与张宝明、张艳兵之间已经不存在到期债权”,并为此举出“与张艳兵、张宝明签订调解协议”及相关裁定确定调解书效力的相应证据,作为其主张的理由。对于冯明、车爱萍提出的关于其与张宝明、张艳兵之间的债务转移事实是否存在及冯明、车爱萍在债务转移后是否实际支付了转移债务的事实,该事实的判定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从其提出异议的性质上分析,不是对于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而是对法院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三、本案中,冯明、车爱萍没有提出明确的排除执行标的的诉讼请求,也不存在对“到期债权”的权利确权问题。冯明、车爱萍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为:撤销吕梁中院(2015)吕执字第35号执行裁定和(2015)吕执字第35-1号协助执行通知,冯明、车爱萍并未提出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请,形式上不符合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2015)吕执异字第14号执行裁定驳回了冯明、车爱萍的异议申请,并在该裁定中告知冯明、车爱萍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裁定不符合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应由冯明、车爱萍通过执行监督程序进行纠正。案例索引(2020)最高法民再3号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务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可以作出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但只要“该他人”对此提出异议的,基于审执分离的考量,法院便不得再强制执行。但实践终仍有法院驳回“该他人”异议后,要求“该他人”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并希望能够在案外人异议之诉终一次性解决问题。这实际上是法院错误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有关规定的表现,该款“利害关系人”是指是对案涉被冻结债权享有实体权利的人(如该“利害关系人”为被冻结债权的真实债权人),而并非是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该他人”。因此,如果“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后,法院仍坚持执行的,“该他人”实际上应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即进一步的救济途径应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复议,而非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本文援引案例正是此观点,笔者认同,特此推荐 赞 (0) 相关推荐 次债务人协助执行通知提出异议,一律能够阻却执行吗?|保全与执行 保全与执行 [北京云亭执行团队:专注保全与执行相关]咨询.交流.合作:18501328341 354篇原创内容 公众号 原创声明 今日推送文章,为文章作者授权本公众号首发原创文章,转载请在公众号醒目位 ... 最高院:代位保全中,应先对次债务人制作裁定,再下发协执通知 作者:初明峰律师团队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裁判概述 法院在诉讼保全.执行查封.冻结中,对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的次债务人采取冻结.查封.措施时,应当依法以次债务人为当事人作出裁定,不能依据对 ... 最高院:借资质施工人不能阻却名义承包者的债权人向发包人的代位 作者:初明峰 刘磊 刘晓勇 裁判概述: 资质借用人在知道法律对于借用资质从事施工行为持否定态度的情形下,仍选择借用资质对外承揽建筑工程,其实施此种法律所不容之行为并获取收益,其亦应当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 ... 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范围的变化,对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影响 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共计45条,新条文中涉及6个实质性条文内容的 ... 最高法:被执行人享有判决确定的债权,可代位申请执行! 作者乔谦律师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1.区分"执行到期债权"和"代位申请执行"两种执行制度的规定.执行到期债权,根据民诉法解释501条 ... 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时,有关发包人、代位权,的实务问题探讨 司法裁判中的几个实务问题 1 关于发包人的认定 发包人是一个相对于承包人的概念,所以对于谁是发包人的问题,仅凭发包人的概念是看不出来的.特别是在多层转包关系之中,中间转包人既是上手的承包人也是下手的发 ... 最高法: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未确定的,债权人亦可行使代位权! 作者乔谦律师 [裁判要旨] 一.代位权诉讼条件:债权合法.怠于行使.次债权到期.不是专属.本案债权人对实际施工人的债权,经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合法:实际施工人未通过诉讼仲裁向承包人或发包人主张过工程款, ... 最高院:案外人启动执行异议程序后是否还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最高法院:案外人先行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2021) 裁判要旨 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先启动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便在执行程序 ... 最高院:非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亦未参与执行异议的审理,不能作为其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专注行政法 6篇原创内容 公众号 关于一审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实,2019年12月16日,兰州中院审判员王博于该院约谈了和平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和平,并向其告知以下内容:和平公司以 ... 新担保司法解释学习28、实际出资人能否对抗代持人之债权人对代持股权的执行(汪兴平) 对于代持股权,对外显示的登记股东为代持人,代持人亦称名义股东,委托人亦称隐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当代持人即名义股东对外负有债务时,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很有可能会申请法院保全或执行名义股东名下的代持股权,即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