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最常见的合同纠纷!你中招了吗?
在养老机构的日常运营中,合同的运用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有劳务合同、服务合同、租赁合同、工程建设合同、委托合同等诸多类型,它既能够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双方共同履行;又能为日后解决争议提供依据,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因此,签订各类合同是机构风险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合理的拟定条款、划分责任将会大大降低机构的风险成本。其中,养老机构服务合同涉及到老人在机构生活的方方面面,内容精细、条款繁多,极具风险性。
案例一
王老先生入住一家养老机构,入住前,双方签订了《养老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每月的服务费用为3000元,包含的服务内容为床位费、护理费、膳食费等费用,但对于该费用的具体构成未作出明确约定。同时,合同中还约定,养老机构老人离院请假7天以上,只收取该期间的床位费,退还其它费用。某日,王老先生因病转至医院治疗,6个月后,王老先生返院入住时,养老院要求王老先生补缴六个月的床位费用9000元。王老先生以收费过高为由将该机构告上法庭。
法院立案调查,发现双方并未具体约定床位费用内容,于是按照当地养老机构平均水准,要求王老先生支付六个月的床位费用共计4200元。
在签署服务合同时,一定要明确服务内容对应的服务费用以及服务期限,同时对服务费用的收取、退还、逾期等进行详细合理的描述与约定。
案例二
吴老先生因子女在外地工作,没时间照顾老人,某日,其子女将吴老先生送至养老院,并与养老机构签订“限制外出”条款,即除周一、二、三早8:00—10:00,其余时段没有子女、养老院许可均不得外出,否则发生意外由子女承担。
某日,吴老先生未经养老机构与子女的同意擅自外出买烟,发生车祸,造成腿部骨折,造成5级伤残,花去医疗费用4万元。养老院以吴老先生发生车祸是由其不遵守协议擅自外出造成的,拒绝赔偿。而吴老先生诉至法院,称此协议其协议并不知情,子女无权替吴老先生签订该类限制人身自由的协议,所以养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养老院承担30%赔偿责任。
养老机构与老年人子女做出的“限制老年人外出的约定”是否有效,关键取决于该约定是否经过老人本人同意,如果老人本人同意应签订“同意书”;如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则应避免签署此类条款,而与其监护人约定提高照护等级等或其它附加条款。
案例三
某日,69岁高某自行到养老院运动器材上锻炼,因双杠突然断裂被砸伤头部,结果导致了轻度的脑震荡但能正常生活。养老院以此情形属于双方约定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3.9万余元医疗费用,高某及其子女遂诉至法院。
据悉,高某及其子女并没有仔细了解其中的各项条款就签字同意了,而其中写明有“入住老人在没有护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擅自在本院锻炼场所锻炼造成的伤害,内容为养老院事先拟就,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的内容。养老院以此作为拒赔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养老院的目的是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而养老院对于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并没有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在拟定合同时,一定要将“免责条款”清晰、合理的描述,否则将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以上三个案例每天都在养老机构内上演,如何避免这些纠纷的发生,一是在拟定合同时要咨询专业人士意见,二是运营者要针对机构的特点来拟定,切不可生搬硬套,这样才能在源头上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