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野:如何破解“正义转发”对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
文/虹野
近日上海市司法机关举行的依法治理校园暴力理论实务研讨会上透露,2015年至今年上半年,上海校园暴力案件共有14件,总量并无明显上升趋势。值得注意的是,出现了一些网络特征新型案件。例如在微信朋友圈里因为留言评论产生矛盾,便在微信群聊中约群架,并在微信中发布教训对方的视频,视频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给受害学生带来极大的压力,使得受害学生出现脱发、厌学等心理生理问题……
在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地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看到新闻之后笔者不禁雀跃,长时间呼吁解决“校园欺凌”现象,终于得到官方的重视并表现在行动上。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范围从现实空间扩大到网络平台,生活中的点滴碰撞在网络平台依然会发生。对于学生来说,发生冲突、实施欺凌的范围扩大了,引起校园暴力和欺凌现象的诱因从校园蔓延到了各个网络社交平台,对于学校来说,校园暴力发生的更加隐蔽了。《通知》中专项治理主要强调的是校园内部防范和制止校园暴力事件,对于校园外和网络平台的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并没有太大的效果。最为重要的是,尽管我们可以根据施暴者造成的直接伤害依法对施暴者进行惩处,但是我们对于互联网迅速传播欺凌视频造成学生二次伤害没有任何的道德的制约和法律的惩处。甚至不少人为了引起社会重视,刻意传播这些欺凌和暴力视频,以求对行凶者惩处,孰不知反而增加了被害学生的心理压力,从而造成二次伤害,甚至二次伤害对未成年人的伤害还要大于第一次伤害。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但是当前传播未成年人暴力视频的并非是媒体和网络门户,而是通过个人为主的社交平台(如微信、微博等)进行传播。未成年人的暴力视频上传具有随机性、隐蔽性、迅捷性,通过网络指数级传播速度,当发现时,或已经给未成年受害人造成了二次伤害。
除了第一次上传暴力视频者出于泄愤动机之外,其他传播者大都出于多转发来人肉施暴者对其惩处,这也是未成年人暴力视频传播迅速的重要原因,但是这些传播者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转发会对受害者进行第二次伤害。
显然《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没有针对网络传播对未成年人受害者的二次伤害进行有效保护。即便是第五十八条,其约束对象也主要是媒体事业单位,使其在新闻报道过程中加强对未成年隐私的保护。但是对于数以万计的网络传播者,尤其是好心“人肉”施暴者的转发者,《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没有任何的约束力。而且该条款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已经远远滞后于新时期网络传播的特征。
当校园暴力和网络传播结合起来的时候,对未成年受害者隐私的保护避免其受到二次伤害就显得非常重要了。但是以网络传播为特征的“人肉”方式来寻找施暴者,显然无法对未成年人受害者的隐私进行有效保护。过去无所不能的“人肉”以“正义”的方式对未成年受害人的二次伤害使得网友们不得不思考“惩恶”与保护“隐私”之间的尴尬选择。过去随手转发“正能量”的方式,对于未成年受害者来说,并非是一种恰当的方式。
“惩恶”,哪怕是未成年人犯罪也必须受到应有的惩处,但是却一定要想办法避免对未成年受害者进行二次伤害。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看到校园暴力的视频的网友,已经无法劝阻和制止已经发生的暴力事件了,但是却有向公安机关提出举报的权利。但是根据以往经验,校园暴力视频广泛传播,更多的是希望通过舆论倒逼公安机关有所作为。
故而要想破解破解网络对校园暴力受害者的二次伤害,首先要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擅自传播涉及未成年人的隐私资料,一旦发现未成年人暴力视频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其次,公安机关应当重视网络传播对未成年人伤害,当有人通过网络上的校园暴力视频报案的时候,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侦查并回馈,不得拖延而造成舆论倒逼,使得校园暴力视频广泛流传对未成年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再次,宣传部门也要注意宣传网络传播对未成年人二次伤害,使得网民认识到转发校园暴力视频对施暴者“人肉”以便使其受到惩处的“正义转发”可能会办成“坏事”。
最后,惩处施暴者与保护未成年人隐私避免二次伤害的关键还是在于公安机关对于网络举报及时立案,迅速破案。只有施暴者及时受到惩处,关注的网民们才不至于形成舆论给未成年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虹野 中华教育改进社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