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制用24号:不予释放配套文书

编者按:

文书制用系列系笔者汇编《柳城参考》文书样式结合刑事实务的制用说明,仅供参考。如有疏漏之处,恳请不吝斧正。

文书制用第24号

不予释放配套文书

作者:赵恒裕

【文书说明】

【部发文书】本文书系《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文书,已根据2018版刑诉法对文书所涉法条予以修正。

【适用情形】本文书适用于《刑诉法》第95条检察院进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应当释放并提出建议,公安机关认为不宜释放的情形;

【决定期限】应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10日内决定并答复。

【告知说理】决定不予释放的,应通知检察院,并说明理由,应针对检察建议所列理由予以说理,本文书模板案情引用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175号巫建福盗窃案——利用入户盗窃所得车钥匙在户外窃取摩托车的行为,是否属于“入户盗窃”。

【参考样式】

自制文书《呈请不予释放报告书》

部发文书《不予释放通知书》

【制用要点】

【系统文书】办案请使用系统文书,本模板仅供参考填写内容。

【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适用情形】检察院进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应当释放提出建议的,公安机关认为不予释放的应说明理由。

【答复期限】收到检察建议书后10日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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