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有一名懂行的会计,会少许多风险,股权转让八步走

个人进行股权交易,个人所得税由股权收购方在支付收购款时扣缴,下面通过案例介绍一下大体的步骤,具体程序应交由专业的会计人员协助处理(虽然会计是公司的会计而非股东的会计,但在现实中,往往股东的个税都是由会计代为办理的)。对老板而言,如果公司有一名懂个税的会计,会少许多风险。

  案例阅读

老股东投资1000万元成立公司,现在公司账面净值1800万元,以2000万元转让股权给新股东。
第一,新老股东就股权交易谈好价格、签订协议,按协议约定付款,并进行工商变更(有时候,工商部门要求提供个税完税证明才给变更),公司内部修改《公司章程》,会计修改实收资本账户的投资人姓名。
第二,付款时,老股东应提供自己当初投资入股的成本金额证据,主要指当时的验资报告(或入资证明),一般保存在会计人员处,新股东按这个成本金额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第三,经计算,老股东最初投入1000万元,于是其个税=(2000-1000万)×20%=200万(元),扣下200万元后,支付收购款1800万元,向税务机关申报200万元,所提供的资料就包括股东的投资成本证据。
第四,两年后,税务机关检查时认为,由于公司有大量土地、房屋、专利、探矿权等增值型资产,2000万元明显偏低了,税务人员算了一下账,估计得卖4000万元这次交易才算公平,税务机关会怎么办?
第五,首先是怀疑新老股东实际上以4000万元左右的价格交易,但通过现金私下完成,属于偷税。此时证据非常难找。当然,找到了就可以进行偷税处理,要求补税、追滞纳金、罚款。但如果一直找不到证据,难道就不收了吗?
第六,税务机关于是有行使自由裁量权,认为“价格偏低”,因为公司财产当时的市场价值应该远不止2000万元,所以核定转让价为4000万元要求补税。经新老股东提供相关资料进行申辩,最终核定为3000万元,调高了1000万元,要求补税200万元。
注意,虽然税务机关把金额调整为3000万元,但这次交易的实际金额依然是2000万元-----没有真相,只有证据。
换言之,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两位股东承认实际交易是3000万元,则是自招了偷税行为。如果两位股东坚持实际交易是2000万元,只是被税务机关“依法强制”调整为3000万元,则只是被调整。未来新股东再卖股权时,其成本依然是2000万元,计算其个税时,也只能扣除2000元。
第七,如果被调整补税200万元,那么问题来了,谁补这个税?补两年前的税收不收滞纳金?罚不罚款?
谁是纳税义务人?虽然税款是新股东当初扣下来向税务机关缴纳的,但纳税义务却是老股东的,所以补税的义务人依然是老股东。
此200万元依然要新股东扣缴吗?扣缴义务是支付时产生的,现在是税务调整而非支付时,所以新股东没有扣缴义务。新股东完全可以认为,这事与自己没有一毛钱关系。所以,税务机关必须向老股东追征,向老股东下达补税通知。
补两年前的税有滞纳金吗?凡交易本身是真实的,只是由税务机关以“价格偏低”“关联调整”为理由,行使核定权导致的补税(包括个税和其他税种)其纳税义务都是在税务机关行使核定权力时才产生,滞纳金从税务机关行使权力时开始计算,所以不存在滞纳金。
当然,如果老股东接到补税通知依然不进行补税申报,则构成偷税,要开始计算滞纳金了新股东会不会被罚款?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交易本身是假的,所以新股东当初依法扣缴就没有责任,现在被核定只是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要罚款就不能罚款。
第八,没有罚款和滞纳金,只有补税,税务机关难道核定以后就罢了不成?
如果税务机关责任心很强,依然怀疑新老股东隐瞒了实际交易金额,在核定之后,应该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如果未来真的查到了偷税,或者有人举报且证明新老股东的确以高于2000万元的金额交易,则依然可以按偷税处理新老股东。《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的追征没有期限。
核定是征管行为,稽查是执法行为,二者并不冲突。如果坐实为当初偷税,可以从其偷税之日起追征滞纳金,5年之内可以给予双方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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