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一位财务负责人,今天跟我谈到他的闹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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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一位同事去了建筑公司做了财务负责人,今天跟我谈到他的闹心事:公司做工程时,被工程所在地税务局按工程造价0.5%预征了个人所得税。公司一直以来都将这笔税金计入“税金及附加”,入了成本,现在被税务查到,说是不能列支,要补企业所得税,还有滞纳金和罚款呢。

税务人员告诉他,这是个人所得税,是个人的纳税义务,不是公司的纳税义务,不能入公司的成本。他也认同的确不能列支,应该补企业所得税。但这个预征的个税该如何处理呢?
实际上,这个企业所得税还真不应该补。
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预征个人所得税,以前代开营业税建安发票时一并被征,现在要求自行扣缴申报。这笔税金的确是个人的纳税义务,不是公司的纳税义务。
但是,个人所得税是从工资中分离扣缴出来的,所以,税金本质依然是工资的一部分。而工资是可以扣除的。所以只能这样表述:作为税金不能扣除,但作为工资可以扣除
所以,这是公司会计处理错误。这个税金不能计入“税金及附加”,而应直接计入工资、劳务费、福利费等个税的税基之中,然后再行扣除。
所以,如果企业会计处理有误,税务人员当然可以要求其改正,但征税还是要按税法规定来征。
企业所持的申辩理由是:这笔税金的确是应该列支于损益的支出,只是应该列支于工资、福利费支出。并对账务进行更正,补充相关资料证据,比如工资制度、税金分配表等。
正确应对的话,不应该形成补税,更没有滞纳金和罚款之说。
正确处理方式是:在工程地进行全员个税扣缴申报,税务不能按工程造价比例核定计征个税。
现实是,不少施工企业无法在工程地全员申报,而不少施工地税务局因为不是主管局,也乐得按工程造价直接征税,所以,就形成了不少这种直接按造价征税的实际情况。问税务,说是施工企业没有全员申报,问施工企业,说是税务就是这样要求的。既然双方都认同,那当然就只得如此了。
会计应该以一定的、合理的、基于个税算法及职业判断的标准,确定一个分配方法,把个税分配到相关异地工程人员的头上,这样就相当于增加了工资或福利费,通过工资、福利费的渠道,引入成本中列支了。
另外注意,按个税政策,对于在工程地交了个税的人,则机构所在地主管局不能再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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