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这是一个“好事”,因为解决了纳税人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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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某家建筑公司财务经理告诉我,他们准备对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去找国税局备案,对方的回复语焉不详,最终没有收他们的资料。

今天,看到一位视野网友引用了青岛国税的一个文件,《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办理操作指南》,该文件主要内容是如何备案。
一个是企业“想备案”,一个是“税务机关的备案指南”,两件事凑到一起非常有趣,简直就是周瑜和黄盖凑到了一起。
我回复那位网友时,表达了两层意思:
1、青岛的备案指南,“是个好事”。因为有了明确的规定,万一纳税人想当黄盖挨几板子的话,就可以如愿了,不像某省那位建筑公司的财务经理那样备案无门。
2、青岛国税要求备案,没有法律依据。这个好理解,备案的规定没有得到任何法律、法规、营改增政策的授权。仔细看也会发现,青岛国税也并没有说必须备案,它只是出了一个“指南”,说明如何备案。并没有讲为什么要备案,如果不备案要怎么样。
但是,我依然认为,这是一个“好事”,因为解决了纳税人的困惑。
我们的纳税人往往认为,纳税的事,怎么能够“自己说了算”呢?反而是希望税务人员说了算,一方面是纳税法定意识的欠缺,另一方面,也是不想“担责任”的表现,宁愿多跑点腿,让税务人员通过“备案”之类的手段,为自己的选择背一个书。
实际上,这样的“背书”是没有什么免责效果的。
“备案”与“审批”不同,税务人员并不对你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判定,只对资料是否符合备案资料要求进行判定。选择简易计税实质上是否正确,这一责任依然是由纳税人背负的。如果真是有误,那么收你备案资料的税务局也是一点责任没有的。
纳税人享受有些税收优惠必须要“备案”,这一点,税务总局是有明确规定的,税务总局的规定权力来自于法律的授权。所以,如果没有备案,就无法享受优惠。
但是,对于营改增中选择简易计税,它并非一项优惠,目前总局和财政部没有提备案的要求,就是说,备不备案,在法律上没有差异。
目前这种情况下,如果纳税人不想备案,税务机关不能强迫,也不能将备案作为选择简易计税的前提。
反过来说,如果纳税人想备案,税务机关能不能拒绝呢?好像也是可以的,因为“没有要求备案的规定”。
从法制的角度看,制定《备案指南》这样的文件仿佛是没有道理的,因为甚至没有备案的要求。
从实务的角度看,制定《备案指南》这样的文件,是非常好的回应了纳税人的诉求,所以说,是一件好事。虽然它实际上没有什么意义,但却让纳税人心里踏实一点点了。对不少黄盖来说,不挨两板子的确不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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