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超过 5年的应收账款是否可以直接扣除问题
粉丝来信
(湖北“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亲爱的房卡老师,咨询一个问题。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这里面的出具专项报告,是需第三方审计出具吗?我们的情况是这样的,应收账款是5年以上的,大多数客户都是无法取得联系,在网上查该单位还是存在的。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这个专项报告,应依据第二十二条处理,是否由第三方出具,除法定明确的外,一般没 有强制性要求。当然一般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第三方出具手续的比较多。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