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晕,提前纳税导致发放工资困难

遇到一家小酒厂,亏得有时发工资都成了问题,资金十分紧张,这让我很难理解。

别人卖水都不亏,你把水卖成酒价还能亏?

因为税交得多,有消费税,有增值税。

问题是:销售压力大,于是回款周期就长,赊销会积压大笔的资金。

一般合同会约定几个月回款期,发出商品后确认收入,钱的影子还没有看到,就先把消费税和增值税给垫出去了。

多说一句:这家酒厂由于特殊的背景,为保证依法纳税,结果资金就变得非常紧张。

但是,实际上,《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纳税时间是“销售时”。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释“销售”为:“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

再进一步解释“有偿”为:“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所以,没有收到货款、抵货款的货物或其它经济利益,就不算消费税的销售。

即,在发出酒后,由于没有对应的经济利益流入—赊销合同只能保证经济利益很有可能流入,不代表已经流入—所以,应该在收到货款时,再交消费税。

至于增值税,就更明确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直接规定,赊销、代销都应在收到货款时纳税。

听过我这样分析,会计和老板才恍然大悟,原来之前都是白白提前垫支了消费税和增值税,这才是导致其资金吃紧的主要原因。

正是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错误理解,导致了这个小酒厂的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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