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法盲的悲剧。
税收,就是无偿地把属于个人或法人的财产,收归政府所有,它导致了财富所有权的转移,所以征税人与纳税人天生就是一种利益此消彼长的对立关系,实务中,税务机关、纳税人、社会都会尽量把这种利益冲突淡化,以创造种和谐的征纳关系,认为“应征尽征、不应征不征、纳税光荣”等。但不管如何粉饰,实质上,纳税依然是一种利益冲突,所以对纳税来说,理解纳税就必须理解维权。
许多纳税人缺乏维权意识,这非常可怕。因为税收方面的维权,本身就是件非常困难的事,如果当事纳税人没有意识去争取,则其正当权益就不可能得到保证。
首先,税务机关既负责征税,又要负责“立法”,为什么要在立法二字上加上引号呢?虽然法律规定征税权在法律、法规,但实务中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对纳税程序的规定,对自由裁量权的实施等许多方面,税务机关有非常大的决定权。
在一定意义上,的确有立法的效果,这就导致纳税人尤其是企业,在其漫长的生命周期中,必须与主管税务机关维持一种和谐的关系,不然仅仅是些遵从成本,就会让你吃不消。在这样的形势下,企业若想与税务机关进行复议、诉讼,是需要下非常大决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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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施工企业,在外地开展经营,代开发票时,被税务机关按比例征了个人税,几年下来总额高达七八十万元。这家公司认为自己不应该被预征个税,与税务机关反复交涉后,税务机关终于认可不再征收,但已征的一直没有退还。
为维持征纳关系,公司只是催促却不敢进行复议或诉讼。直到几年后,他们决定退出该地市场,才想要通过复议要求退税,结果被告知超过5年的退税追索期了。一般的企业不敢主动挑起复议或诉讼,这是纳税人维权的第一大困难。
其次,目前法律对纳税人维权设置了较大的障碍,其中最大的一个就是“复议前置”,对于一些法治观念淡薄的企业,可能根本就没听过这个名词,更不可能把握住其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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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家公司接受税务稽查,结果补税、交滞纳金、罚款合计200多万元。公司当然不服,拖着不缴不补,老板第一反应是“打点”,是找各种各样的关系去所谓的“勾兑”“通融”,最后发现实在行不通了,于是想到打官司。到了真要打官司时,他们才知道,要向法院递状纸,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不论复议是成功还是失败,只有进行了复议,才能够向法院提出诉讼。
没有经过复议,是不能诉讼的,这就叫复议前置,这时《行政诉讼法》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那就复议吧。于是向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但要想复议,必须把税金先交了,不交税不能行政复议,这是《行政复议法》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注意,税务风险中,没有钱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当交不起税也没有财产作抵押时,法律的保护就是一张画饼。
公司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于是只能进行担保,找担保人担保后,再进行行政复议,结果却被告知超过了60天的复议时限。按《行政复议法》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必须在接到《税收处理决定书》后60日内提出复议。但他们提供担保再去申请复议时已经是65天了。
再来检讨当初为什么不及时缴税、办担保、提出行政复议,已经是马后炮了,不能复议意味着不能诉讼,该公司就无法获得法律上的救助。财务经理只能这样安慰老板:“当然,复议和诉讼很可能也不会成功。”
这就是法盲的悲剧。
被稽查后,去找关系、搞勾兑,可不可以?当然可以,这是自己的选择,但同时也要做好正规的维权准备工作,要留意相关的时间限制,除非纳税人第一时间就决定放弃维权,但此时最好把罚款和税金补了,不然加罚款和滞纳金让人受不了。
做任何事,都必须先“下定决心”,然后才谈得上“不怕牺牲和排除万难”。如果决心是要维权,就应先做准备;如果决心是认了,也应该少负担滞纳金。如果只是走一步算一步,看见玉米掰玉米,看见桃子摘桃子,这是非常危险的。
在纳税上,维权之难,维权是需要实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