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个人房产赠送他人需要缴纳个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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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例子仅是把所赠之物,由股权变成了房产,则受赠的李总,就产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了。因为财政部2009年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78号文),其中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可见,受赠房产是有个税纳税义务的,因为有财政部的征税规定,财政部征税规定来自于《个人所得税法》的授权。而受赠股权因为没有这样的规定则无法按“其他所得”征税,省级地方税务机关也知道自己无权规定“其他所得”的内容,所以才硬往“财产转让所得”上靠,其在语义上的牵强性,也正可以度量其不合法性。
需要粉丝注意的是,上引财税[2009]78号文对赠送房屋征税是指在无血亲、赡养等关系时,才对受赠者征税-------血亲、赡养关系间的房屋赠送,以及房产的继承行为,目前都不征个税。
例如,哥哥将房产赠送给弟弟,或者弟弟赠送给哥哥,既不交纳个人所得税,也不交纳增值税,(如果不是继承,契税是有可能要征的),这需要公证机关出具公证证明,证明亲兄弟的关系。(证明我妈是我妈这类奇葩证明目前已经取消了,怎么证明具体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也许有人对此依然会产生疑问,受赠房产要征个税是不是可以“推导”出,受赠股权也要征个税?或者是不是可以继续“推导”出,受赠汽车,衣服、玩具、礼金也要征个税?
这显然不行,因为税收法定。说赠房子征税,就只能对赠房子征税,除房产之外个人之间的捐赠一概不征。不是税局不想雁过拔毛,关键他找不到,这样也违背了风俗良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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