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连载之五:对方延迟开票,增值税进项抵扣何如应对?
以上分析仅限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纳税后果,增值税的情况却有所不同。如果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延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用于抵扣进项呢?回答是,这不取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是否延迟,而取决于开票方的开具行为是否违规。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开具就是对开票方的要求,收取才是对受票方的要求。如果开票方未按时限开具而导致延迟,可能导致专用发票成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排除检查人员可能据此不允许抵扣进项,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明文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在对方延迟开票的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存在直接的稽查风险,而企业所得税的扣除,不存在直接的风险。有人问,这是否说明,5月31日未取得发票,虽然不必纠结于所得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但当延迟取得这张咨询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纠结于是否应该进行进项抵扣?其实也不必纠结于此,认证、抵扣了再说。未来如果稽查人员未提出异议就啥事没有;如果稽查人员以开具专用发票的时间不符合规定为由不允许抵扣再进行争议。其一,延迟开票虽然对开票方而言违反了专用发票使用规范,但不属于受票方的过错。按税务总局关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思想,在善意即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如果重新取回真实专票,进项也是可以抵扣的,而重新取得的专票显然是延迟的。所以,取得延迟开具的专票能否抵扣,在政策层面上也是有很大争议余地的。其二,企业延迟取得发票,责任在开票方,发票是税务机关给开票方的受票企业作为受害方,无权判断对方企业开具发票是否违规—判断纳税人是否违规是执法部门的事。所以,执法部门什么时候作出对方违规的判断,发票才被确定为不符合规定发票,纳税人才能转出进项,故不应导致滞纳金和罚款。没有滞纳金和罚款还怕什么?其三,站在付款一方的会计处理,来把握发票的开具时间是否延迟并不容易,检查时被查出来、检查人员不让抵扣、企业争议失败,这样的概率,综合来看可能性并不高。富贵险中求的道理在市场经济下无处不在。不仅市场竞争天生要冒险,明白稽查过关才是涉税工作的标准后,你就能明白,工作天失也是要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