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我曾听见一些税务人员理直气壮地说:“我们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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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支付的应付款,相当于债权人给予的豁免,白得了这笔钱,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的确应征企业所得税。但无法支付的应付款,这个事实该如何来认定呢?
在现实中税务机关有一种征管习惯,就是三年或者四年以上长期挂账不还就属于“无法支付的应付款”。这一征管习惯就是上述那位税务人员要求的来源,我曾听见一些税务人员理直气壮地说:“我们这规定,挂账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就要转收入。”
但这种按形式征税的习惯,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所以,该不该转收入,还得判断“事实”和“实质”,也就是说,这笔款项是否真的“无法支付”。这就需要证据。
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税务检查人员如果认定此款无法支付,就要由他们提供“无法支付”的证据,比如债权人已经申明放弃债权、债权人已经死亡或注销、按合同规定债务已被取消等。有证据才能证明,才能算事实。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人员并不能要求纳税人提供“还需要支付”的证据,虽然现实中这种要求大行其道,因为税务检查中,举证的责任在检查一方。
但是,如果纳税人的确能够提供“还需要支付”的证据,包括依然在与对方对账,对方有催款,公司决定要偿还且能够找到对方等,也有利于证明还需要支付的事实,减少与税务机关的争议很大程度上讲,办税务就是办证据。税务人员虽然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但不能对事实进行裁量和核定,事实只能通过证据来判断。
税企争议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手段。经营者必须要具备“证据意识”和“事实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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