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公司连车都没有,50万的油费列支,咋解释?

虚列支出,是指没有真实的支出发生,却虚列或者虚增支出的行为。这属于一种比较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因为直接构成了偷税的要件,所以是税务检查中的重要风险点。
所得税的虚列支出,在现实中常见有两大类:
其一是无中生有。

也就是故意虚列支出,这一行为与故意隐瞒收入相类似,如接受虚假发票凭空列支支出、冒领工资等,都属于此类行为。当然,故意并不是仅指会计的主观故意,而是指企业的客观故意。
比如,采购人员串通相关人员,违规高报实际采购价格,甚至通过假发票进行套现,这类行为如果企业会计与内控把关不严,导致以虚增的成本入损益,少缴企业所得税。此行为虽然是采购员个人行为,一旦被检查人员查实,认定企业故意虚列支出也是完全说得过去的。
其二是李代桃僵。

就是将一项支出通过发票和会计处理,转变为另一项支出,这样一来,这项被虚拟出来的支出,就成为了故意虚列的支出。这一类行为在现实中最常见的表现就是俗称的“找票”。

  案例阅读

光头强公司委托自备卡车的私人司机为本公司拉货,开支运费总额50万元。分析其细目油费15万元、过路过桥罚款等费15万元、汽车的租赁费及司机收入20万元。其中最后一项20万元所有司机都拒不提供租赁或者劳务发票,光头强公司也不敢强求否则业务无法开展。另外,过路过桥罚款等开支中也有5万元无法取得合法凭证,即合计有一半实际发生的费用不能取得发票。

光头强公司会计感觉这些没有发票的费用难以入账,更难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的罚款有票也不能扣除)。所以,对无法提供的款项,找来25万元的柴油发票报销入账。入账后,即在税前进行了扣除(注意,本例50万元运输费用,的确是真实的。)
这样的报销行为,就是用虚假的柴油消耗开支,替代了真实的汽车租赁及路桥费开支。虽然汽车租赁及路桥费开支是真实发生的,但企业并未将其入账,反过来,部分柴油消耗是虚假的,却被虚列入账。在税务检查中,检查人员一旦发现虚列的柴油费用,就可以直接认定为虚列成本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此举导致少缴税的话,甚至可以直接认定企业构成偷税,因为这些油料消耗的确是无中生有的,所以会计根本没有可靠的理由进行争辩,一般都只有低头认罚。
有人问,检查人员如何能够区分企业报销的油费中,哪些是真实开支的?哪些是虚假的呢?本例中,40万元的油费发票中,有15万元的油费是真实的,另外25万元的油费是虚假的,税务人员真能准确区分得出来吗?
的确很难区分,但税务人员对此不会太担心,因为越是这样核算不清、其核定空间越大。企业才该对此担心。
首先,税务人员怀疑,因为企业自己显然没有相应的自有车辆或租入车辆来消耗如此大量的柴油,从而可以质疑全部50万元柴油及路桥费开支的合理性(连柴油卡车都没有,怎么会有柴油费及路桥费呢),这可能导致50万元运输成本因合理性不足而不能扣除。
然后,企业为证明柴油及路桥费开支的合理性,只能提供实际的运输合同等资料,佐证其实际油料消耗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如此一来,部分租赁费用通过油料发票来列支的情况就水落石出了。
提醒一点,这些油料发票属于虚列的费用,但属不属于虚开发票,则还需证实发票本身是不是虚开出来的,如果不是,就不能按虚开发票处罚。
最后,税务机关可能认可真实的柴油消耗量,但对虚列的柴油消耗进行所得税的纳税调增,假如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将涉及进项转出。
具体的金额划分如果企业不能准确核算清楚并提供证据证明,则税务机关可以进行核定。
总结本例:如果检查人员不认可全部的柴油发票,企业必须提供实际租车进行运输,并且油费由企业承担的证据,争取证明实际在生产经营中开支了油费实际发生的油费可以列支和抵扣进项。
如果检查人员基于企业的相关证据,最终认可实耗部分的柴油消耗,但对于企业以柴油费名义报销的租赁费用不予认可,也是有理由的,因为毕竟企业自己在财务上也没有将其作为租赁费处理。
所以,当检查人员查清此业务的真实情况后,企业应该认识到自己会计处理错误,本着有错必改的精神,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会计差错的更正处理,剔除掉虚假的油费,还原真实的汽车租赁费。
其实,当检查人员认可企业发生的租赁行为时,也就同时认可了企业对汽车的租赁行为.只不过其具体的金额可能需要税务人员核定。但租赁是营改增的应税服务,应该提供增值税发票,如果对方是个人(不是个体户),则还应该代扣其个人所得税。
一般的做法是,企业可以要求司机或者自己以司机的名义,持其身份证明相关合同及收付款凭证,去税务机关代开租赁发票,并按个人所得税的“财产租赁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当然,更严格的做法是区分该租赁费中汽车租赁与驾驶劳务,分别代开租赁业和服务业发票,分别按“财产租赁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税。
如果经过了以上步骤,该租赁费被税务认可的比例部分,就满足了税前扣除的条件。
可见,这个风险能否解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检查人员是否相信企业真实发生了租车自运的业务,以及是否相信业务所对应金额的准确性。所以在企业实务中,应该在业务发生时,把相关的费用明细尽可能准备充分,以备被检查人员查出时使用。
可以看出此类用一种虚假费用代替另一种不便体现在账上的真实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具有稽查风险的。如果遇上一切从严的稽查人员,企业不幸很难找到对应的合同证据,则直接构成了偷税。
本案例中,被掩盖的费用是司机的租赁汽车和驾驶劳务费用,企业向税务人员坦白的压力还不算太大。更有一些费用由于违法或者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一旦查出,企业甚至不敢坦白、只能承认虚列费用,全部金额将被调增,并很有可能按偷税追究。冤枉不冤枉连自己也想不明白。
虚列费用之所以不能扣除,是因为检查人员认定其“虚假”。企业如果有不同的认定,应重点把握争议点在证明开支真实性的证据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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