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售卡、收款,我公司产生收入,是否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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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房老师:金钥匙公司是一家连锁超市,它向一些大客户销售购物卡,顾客未来可以持卡在金钥匙公司所属的各家超市刷卡消费。2020年6月,金钥匙公司向太平公司销售购物卡200张,每张金额500元,合计100000元。售卡、收款,金钥匙公司产生了收入,是否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先看增值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行为征税,而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解释,“销售”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金钥匙公司销售购物卡,购物卡只是一种价值凭证,并非产品本身,销售购物卡时,金钥匙公司并未有转让任何产品所有权的行为,没有实现销售,所以,虽然产生收入,但并无增值税纳税义务。
再看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通过国税函[2008]875号文进行了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一)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金钥匙公司虽然产生收入,但并不符合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因为购物卡并未指明销售了哪些商品,也未限定商品的销售价格,所以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风险没有转移;同时,未确认销售了哪些产品,销售成本也不能可靠核算。
该国税函[2008]875号文的收入确认条件,与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条件大体一致,会计处理上,也不能将售卡行为确认为企业的销售收入。

可见,由于没有实现所有权的转移,金钥匙公司既不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也不需要确认增值税收入和产品销售的企业所得税收入。

但现实中,太平公司付款时会要求金钥匙公司开增值税发票,以便进行报销。
最常见的是,让金钥匙公司开“办公用品”的发票,以便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这样的管理费用,其实是虚假的管理费用,不过是借购物卡入账“办公用品”,以掩盖购物卡实际发放时的真实用途。这样的“办公用品”发票,其实是虚开的发票,是一种偷税与虚开发票的行为。
且开票,不论是太平公司还是金钥匙公司,都面临着较大的税务风险,如果所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面临更大的风险。
对金钥匙公司而言,为了加大资金回笼,实务中也往往会屈从于太平公司要求,开出增值税发票。一旦金钥匙公司开了票,则会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成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这是增值税的一个特殊性,即,开了发票就会直接产生纳税义务,而不管你是否是“有偿”,是否“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可见,金钥匙公司不开发票,没有纳税义务,开发票的话,纳税义务就产生于开具发票的当天。
需要说明的是,金钥匙公司就算开了发票,申报了增值税,也不应该确认为收入,因为不符合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
另一方面,太平公司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入管理费用。虽然发票本身为真发票,但却构成了使用虚开发票虚列费用、套取现金的行为,这一行为如果被查出将面临罚款、补税的风险。
那么,对于双方公司而言,正确的购物卡购买与报销的会计处理是怎样呢?

金钥匙公司收到款项计入预收账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开具601开头"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入账即可,太平公司计入预付账户而非费用。

感谢您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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