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居:安大简《邦风·鄘风·柏舟》解析 | 中国先秦史
安大简《邦风·鄘风·柏舟》解析
子居
安大简所收《鄘风》九篇,整理者在《鄘风》说明部分言:“「甬」即「鄘」。《甬(鄘)》九篇,原简自编号第八十四至九十九号。据第九十九号简所标记《白(柏)舟》,可知第一首诗篇名与《毛诗》同,其余皆无篇名。据《毛诗》,简本各篇篇名和篇次是:《柏舟》《墙有茨》《君子偕老》《桑中》《鹑之奔奔》《定之方中》《蝃蝀》《相鼠》《干旄》,简本篇序与《毛诗》相同。简本缺失第九十五、九十六、九十七号三支简。第九十八号简为《干旄》第二章,自「旟」字开始到「彼姝者子」之「彼」字止。第九十九号简是完简,在《干旄》之后,标记「甬九白舟九十九」。由此可知,简本《甬(鄘)》共九篇,不含《载驰》篇,详参下文「甬九」注。”[1]《毛诗》有以十篇为一组的倾向,《小雅》、《大雅》、《周颂》皆标明“XX之什”,《释文》言:“什者,若五等之君有诗,各系其国,举'周南’即题《关雎》。至于王者施教,统有四海,歌咏之作,非止一人,篇数既多,故以十篇编为一卷,名之为什。”而其实这种以十篇为一卷的情况,在《毛诗》的《国风》中虽然不明显,但也有痕迹,即《鄘风》、《卫风》、《王风》、《秦风》、《陈风》皆为十篇,十五国风中占了三分之一,不难判断绝非偶然。安大简中,《鄘风》、《魏风》则皆明确标出“甬九”、“魏九”,可见安大简《邦风》并不存在以十篇为卷的倾向,但对比《毛诗》的《鄘风》、《魏风》皆为十篇,或可推测安大简《邦风》的面貌体现出一种部分风诗由九篇为一卷增至十篇为一卷的过渡状态。《毛诗》中属于卫诗的《邶风》、《鄘风》、《卫风》三部分中,《邶风》高达十九篇,与《鄘风》、《卫风》皆为十篇迥异,以十篇为一卷计,则《邶风》或实单为两卷,在《邦风》诸风中收录较晚,因此安大简才《鄘风》在前而非《邶风》在前。《左传·襄公三十一年》直接引《卫诗》“威仪棣棣,不可选也”句,于《毛诗》中属《邶风·柏舟》,即可见《邶风》或只是《卫风》的补充收录部分。
整理者于《柏舟》说明言:“简本《柏舟》二章,章七句,与《毛诗》同。”[2]《毛传》于此诗言:“共姜自誓也。卫世子共伯蚤死,其妻守义,父母欲夺而嫁之,誓而弗许,故作是诗以绝之。”其中的“共姜自誓”盖取自旧说,“卫世子共伯蚤死”以下为《毛传》作者的解释文字,但这个“卫世子共伯”《毛传》以为即“僖侯之世子”,而《鄘风·柏舟》由“彼”、“靡”、“可(兮、也)”的用词来看当非西周作品,僖侯世子说的问题矛盾历代说诗也多有论及,故《毛传》之说明显不确。笔者认为,由此诗列在《鄘风》之首,《墙有茨》之前来看,《鄘风·柏舟》或即昭伯顽拒绝上烝于宣姜所作之诗。
【宽式释文】
泛皮白舟,才皮中河。沉皮两枭,是隹我义。死矢靡它。母可天氏,不京人氏!
泛皮白舟,才皮河昃。沉皮两枭,是隹我惪。死矢靡弋。母可天氏,不京人氏!
【释文解析】
泛皮(彼)白(柏)舟〔一〕,才(在)皮(彼)

(中)河〔二〕。

(髧)皮(彼)兩

(髦)〔三〕,是(實)隹(維)我義(儀)〔四〕。
整理者注〔一〕:“泛皮白舟:《毛诗》作「汎彼柏舟」。「泛」,本诗两见,第二章字形清晰,作「

」,战国文字首见。《说文·水部》:「泛,浮也。从水,乏声。」「乏」,战国文字或作「

」(《清华伍·命训》简八)、「

」(中山王

方壶,《集成》〇九七三五)、「

」(《货系》二六四九),均与简本「泛」所从「乏」小异。《白帖》引此诗也作「泛」。陈乔枞《四家诗异文考》:「泛,《毛诗》作汎。泛、汎音同义同。」《说文·水部》:「汎,浮皃。从水,凡声。」先秦典籍二字每通用无别。《庄子·秋水》「泛泛乎其若四方之无穷」,《释文》:「泛泛,孚剑反,字又作汎。」”[3]除整理者注提到的《白氏六帖》外,唐代崔致远《桂苑笔耕集》卷十九、宋代吴淑《事类赋》卷六、明代王世贞《玉茗堂摘评王弇州先生艳异编》卷五、明代吴元满《六书正义》卷九也皆作“泛彼柏舟”。西周金文未见“泛(汎)”字,也未见代词“彼”的用例,由此不难判断《鄘风·柏舟》并非成文于西周时期。
整理者注〔二〕:“才皮

河:《毛诗》作「在彼中河」。「

」,即「中」。毛传:「中河,河中。」”[4]“泛皮白舟,才皮中河”二句有可能是受《诗经·小雅·菁菁者莪》的“汎汎杨舟”、“在彼中阿”的影响。
整理者注〔三〕:“

皮两

:《毛诗》作「髧彼两髦」。「

」,第一、二章分别作「

」「

」。《齐诗》《韩诗》作「紞」,《说文·髟部》「𩭾」字下引此句亦作「紞」。《释文》:「本又作『𠆶』。」毛传:「髧,两髦之貌。」该字见于清华简,作「

」(《清华壹·楚居》简一三),或作「

」(《清华贰·系年》简一三〇),又见于新蔡简、上博简,金文、战国玺印等古文字材料中也有从「水」从「禾」之字。该字当即「湛」字异体,通「髧」(参黄德宽《释新出战国楚简中的「湛」字》,《中山大学学报》二〇一八年第一期)。「

」,第一、二章字作「

」「

」,该字从「鸟」,右部所从或隶定为「会」(参李家浩《信阳楚简「浍」字及从「龹」之字》,《中国语言学报》第一期,商务印书馆一九八三年)。简文该字及其声符读音应与「髦」近同,上古音「会」声字属月部,与「髦」读音远隔。徐在国认为该字从「鸟」,「矛」声,隶作「

」,疑为「鹜」字异体。《说文·鸟部》:「鹜,舒凫也。从鸟,敄声。」「

」,读为「𩭾(髳)」。乂《说文·髟部》:「𩭾,发至眉也。《诗》曰:『紞彼两𩭾。』髳,𩭾或省。」《毛诗》作「髦」,当是通假(参徐在国《试说古文字中的「矛」及从「矛」的一些字》,《简帛》第十七辑,上海古籍出版社二〇一八年)。这个释作「会」或「矛」声符的字,学者有多种解释,蒋玉斌认为当读为「沐」音(参蒋玉斌《说与战国「沐」字有关的殷商金文字形》,《战国文字研究的回顾与展望》第四六至四九页,中西书局二〇一七年)简文该字与「髦」字构成异文关系,为确定该字读音提供了新材料。从字形特征看,楚文字「矛」与该声符字差异明显,疑该声符字当释「杪」。「杪」,《说文·木部》:「木标末也。」该字为整体象形字,「木」竖画上部作锋颖形,与箭簇、矛头相同,正体现出「标末」之意。上古音「杪」「髦」皆属明纽宵部,故简本这个从「鸟」,「杪」声字,可与「髦」相通。「杪」与「沐」古音相近,故在商代金文中「杪」可作为表意字「沐」的声符。”[5]先秦文献未见“髧”字用例,《说文》也未收此字,《说文·糸部》:“紞,冕冠塞耳者。从糸冘声。”徐铉注:“今俗別作髧,非是。”段玉裁注:“《鲁语》:'王后亲织玄紞’,韦曰:'紞,所以县瑱当耳者。’《齐风》'充耳以素乎而’、'充耳以青乎而’、'充耳以黄乎而’,笺云:'素、靑、黄,谓所以县瑱者,或名爲紞。织之,人君五色,臣则三色而巳。琼华、琼莹、琼英谓县紞之末,所谓瑱也。’玉裁按:紞所以县瑱,瑱所以塞耳,紞非塞耳者也。《大戴礼》:'黈絖塞耳,所以揜聪。’黈,黄色也;絖,同纩。薛综《东京赋》注曰:'黈纩,言以黄绵大如丸县冠㒳边当耳。不欲妄闻不急之言。’此薛氏缘辞生训,《大戴》'絖’字乃'紞’之譌,形之误也。黄色之紞下垂充耳,人君紞五色,故或单举玄、或单举黄,以该他色。自'紞’譌爲'絖’,汉初诸儒不能辨证,《礼纬》、《客难》、《东京赋》诸书又改作'纩’,因起薜氏缪说而吕忱、顔师古从之。用黄绵塞耳,礼之所无。《士丧礼》曰:'瑱用白纩’,岂有生时以纩充耳者?如淳《汉书》注曰:'以玉爲瑱。以黈纩县之。’如语亦欠明了,古文用字无有呼绦绳爲纩者,许书'冕冠塞耳者、当作'冕冠所以县塞耳者’。乃与郑笺《诗》、韦注《国语》合。郑、韦析言之,许浑言之耳。”可知“髧”实是“紞”的俗字,先秦文献中“紞”字用例习见,据清代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卷五:“《说文》无髧字,紞字注引诗作紞,紞字注云:'冕冠塞耳者’,塞耳下当有脱文,据《字林》:'紞,冠之垂者。’《左传》杜注同,《玉篇》:'紞,冠垂也。’《鲁语》:'王后亲织玄紞’,韦注:'紞,所以悬瑱当耳者。’悬瑱即垂也,《说文》当云'紞冕冠塞耳之垂者’,今本脱'之垂’二字耳。紞为垂瑱之貌,因谓髦垂之貌为紞。《玉篇》:'髧,发垂貌。’是也。凡字从冘声者,多有垂义。《苍颉篇》:'䪴,垂头之貌。’《说文》:'耽,耳大垂也。’皆与紞为垂髦义相近,《释文》髧一本作𠆶,𠆶当为紞之譌。髦,《说文》作𩭾,云:'发至眉也’,《一切经音义》卷二云:'髦,古文𨱨,同。’,按𨱨又𩭾之省。’《毛诗》作'髦’者,假借字,《说文》作𩭾者正字,盖本三家诗。”清代王先谦《诗三家义集疏》卷三:“'齐、韩髧作紞,髦作𩭾,亦作髳’者,《说文》'𩭾’下云:'发至眉也。从髟,敄声。《诗》日:'紞彼两𩭾。’’'髳’下云:'或省作髳。’与《释文》合。案,《列女传》作'髧’、'髦’,是鲁与毛同,作'紞’、'𩭾’、'髳’者,齐、韩文也。《说文》无'髧’字。'紞’下云:'冕冠塞耳者。’《左·桓二年传》'衡紞紘綖’,杜注:'紞,冠之垂者。’《正义》:'紞者,悬殡之绳,垂于冠两旁,故云冠之垂者。’《鲁语》'王后亲织玄紞’,韦注:'紞,所以悬瑱当耳者。’瑱以塞耳,故许云'冕冠塞耳者’,'塞’上疑脱'垂’字,义互见《君子偕老》。紞垂冠之两旁,因谓两髦垂貌为紞,髦黑而紞玄,故取为喻。以紞为杂采如縚者,失之。𠆶,是'紞’之讹字。”可证整理者注所提到到“《齐诗》《韩诗》作「紞」”本就是源自根据《说文》所载推论出的内容,并非另有所据,因此整理者注“《说文·髟部》「𩭾」字下引此句亦作「紞」”言“亦”实不当。由“𠆶,是'紞’之讹字”可知,即使是《释文》所言“本又作『𠆶』”也仍非本字,敦煌伯2529《毛诗故训传》残卷此字作“𨱤”,或可见《毛诗》讹变的过渡。因此,安大简“

”或是通假,《说文》所引“紞”为“髧”的本字,《毛诗》、《鲁诗》的“髧”则为俗字,于此亦可见《毛诗》用字近于《鲁诗》而不及《韩诗》、《齐诗》,故《毛诗》明显并不是古文。“紞垂冠之两旁,因谓两髦垂貌为紞”,故“紞彼兩髦”也属于“垂髦”,髦即髫,《毛传》言:“髦者,发至眉,子事父母之饰。”《释文》:“髧,本又作𠆶,徒坎反。髦音毛,《说文》作髳,音同。礼:'子生三月,翦发为鬌,长大作髦以象之。”孔颖达疏:“《既夕礼》云:'既殡,主人脱髦。’注云:'儿生三月,翦发为鬌,男角女羁。否则男左女右。长大犹为之饰存之,谓之髦,所以顺父母幼小之心。至此尸柩不见,丧无饰,可以去之。髦之形象未闻。’《内则》注云:'髦者,用发为之,象幼时鬌。其制未闻。’发至眉亦无文,故郑云'其制未闻’。《内则》云:'子事父母,总拂髦。’是子事父母之饰也。言两者,以象幼时鬌,则知鬌以挟囟,故两髦也。《丧大记》云:'小敛,主人脱髦。’注云:'士既殡而脱髦。此云小敛,盖诸侯礼也。’士之既殡,诸侯之小敛,於死者俱三日也,则脱髦,诸侯小敛而脱之。此共伯之死,时僖侯已葬,去髦久矣,仍云'两髦’者,追本父母在之饰,故笺引'世子昧爽而朝’,明君在时事也。髦者,事父母之饰也。若父母有先死者,於死三日脱之,服阕又著之。若二亲并没,则因去之矣。《玉藻》云'亲没不髦’,是也。以共伯已死,不忍斥言,故以两髦言之也。”然宋代吕祖谦《吕氏家塾读诗记》卷十一“考史”:“《史记》载共伯厘侯世子,厘侯已葬,武公袭攻共伯,共伯入厘侯羡自杀。按:武公在位五十五年,《国语》又称武公年九十有五,犹箴儆于国。计其初即位,其齿盖已四十馀矣。使果弑共伯而篡立,则共伯见弑之时,其齿又加长于武公,安得谓之早死乎?髦者,子事父母之饰,诸侯既小敛,则脱之。《史记》谓釐侯已葬而共伯自杀,则是时共伯已脱髦矣,《诗》安得犹谓之'髧彼两髦’乎?是共伯未尝有见弑之事,武公未尝有篡弑之恶也。”直指记载间的矛盾,于是清代姚际恒《诗经通论》卷四干脆言:“《史记》摭述他事及义理之间或有谬误,若《本纪》、《世家》,天子、诸侯世次传授,皆据《世本》无误。《诗小序》乃不知作于何人,安可信《诗序》而疑史记耶。宋儒无识,妄为武断类如此。后人无不以东莱之言为真而确,又信东莱而疑《史记》,且曰叡圣武公必无篡弒之事;千载而下无故代为武公洗过,亦可笑矣。当时'叡圣’之称,犹今人言'聪明’之谓;古'圣’字不甚重。予别有论'圣’字说,见书多方篇。武公不过仅能聪明好学耳,能保其不篡弒乎自古聪明能文章之士,其不淑者亦多矣,宁独武公哉?故东莱读《疏》语而谓《史记》为误,愚读《疏》语而知《诗序》为妄。《序》谓'共姜自誓’,共伯已四十五、六岁,共姜为之妻,岂有父母欲其改嫁之理?至于共伯已为诸侯,乃为武公攻于墓上,共伯入厘侯羡,羡,墓道也。自杀,则《大序》谓共伯为'世子’及'蚤死’之言尤悖矣。故此诗不可以事实之;当是贞妇有夫蚤死,其母欲嫁之,而誓死不愿之作也。”但“贞妇有夫蚤死”在诗中实际上也没有任何体现,因此现代《鄘风·柏舟》诗说基本上多直接认为只是表现作者忠于爱情的诗,如高亨《诗经今注》即言“这首诗写一个女子爱上一个青年,她的母亲强迫她嫁给别人,她誓死不肯。”[6]这种现代最流行的说法本身仍然是有问题的,且其问题清人早已提出过,《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六十一“礼政八昏礼”载王廷植《论未嫁女过门开容事》:“余既论贞女事,惟于开容一节考之于书,俱无所据。《柏舟》之诗,朱高安以为节女誓志而作,谓未有国君世子妻寡而有夺而嫁之者,其识诚卓绝千古矣。即谓共姜之母欲夺其志,亦在未嫁,而共伯即死故其母得而夺之,断未有如《小序》云云者。至《诗》所云'髧彼两髦’,则不一其说。《集传》谓翦发夹匈,子事父母之饰,亲死然后去之,盖指共伯也。朱高安亦谓翦发垂眉本童子饰,成人弗去,示人子事亲,已长不忘孺慕也。夫子事父母。本于《内则》'拂髦’之文,既为事父母之饰,则无当于子死之义。《仪礼》'既殡,主人脱髦’,夫既殡始脱,似是丧礼之饰,于亲死去之之义,亦不切当,且于诗词亦不相涉。朱氏锦琮曰:'童子总角,余发垂至两眉,将冠,则改角为紒’,是仍以两髦指共伯言。但共伯已死,何有两髦?即以共姜为未嫁自誓,则并未见共伯,何以知其两髦?两髦人人有之,共姜断不以人人所有之两髦而指为其夫也。愚谓古人男女皆留发,则男女皆有髦,《内则》子事父母,亦统男子女子而言。《诗》既言两髦,则不必泥于《内则》'拂髦’、《仪礼》'脱髦’之解。又《内则》云:'儿生三月之末,翦发为鬌,男角女羁。’鬌者,所存留未翦者也。男子束发,女子结发,皆下垂也。男子二十,女子十五,则不下垂而冠、而笄矣。今女子之出嫁者,先择吉日时开容,主人肃女宾二人,以采丝拔去两角并额发,又翦齐其两眉,然后冠帔以拜,辞祖庙。此礼不知于古如何,然天下之人,无贵贱皆通行之矣,女子之嫁与不嫁,即在此两眉额之发不同。北京女子未嫁,虽三十亦梳叉髻,嫁则用扁梳头。各处乡俗,亦谓未嫁女为髦头女。又人家婢女已嫁曰仆妇,未嫁曰丫鬟。《字书》:'丫,物之歧头者。’亦指此两髦而言也。若以两髦属之女子,则于诗词更顺而事实亦为切合。《诗》言'柏舟’,取岁寒霜雪不改之义。'在彼中河’,言两岸无靠,喻母家、夫家两无所系属也。'髧彼两髦’,谓此两髦下垂如今日结发辫,不梳头之谓也。'实惟我特’,谓此两髦下垂者,实是我之仪容,终其身而两髦下垂者,实是我之奇特,特谓特立独行也,虽之死亦不愿改此两髦而嫁人也。而两髦为女子之容,去两髦为女子嫁时开容,则古今之礼通矣。而未嫁而夫故,守贞者之不开容也可知矣。”其敏锐地意识到“两髦人人有之,共姜断不以人人所有之两髦而指为其夫也”所说甚是,其所言“古人男女皆留发,则男女皆有髦”亦甚确,据《礼记·内则》:“子事父母,鸡初鸣,咸盥、漱,栉、縰、笄、总,拂髦、冠、緌、缨、端、韡、绅,搢笏。……男女未冠笄者,鸡初鸣,咸盥、漱、栉、縰、拂髦;总角、衿缨,皆佩容臭,昧爽而朝。”是男在未冠、女在未笄前皆有髦。男子成年冠礼后仍然有做成发饰的髦,此点孔疏已见,孔疏所未言及的是,其实女子笄后也同样是有做成发饰的髦的,《礼记·内则》:“故妾虽老,年未满五十,必与五日之御。将御者,齐,漱浣,慎衣服,栉縰笄,总角,拂髦,衿缨綦屦。”即可证,所以髦不仅是“子事父母之饰”,还是妻妾事夫之饰。因此上,“髧彼两髦”如何能如现代解说《鄘风·柏舟》者那样理解的特指女子所爱的青年,实际上是大成问题的。“髧彼两髦”不惟不能特指某一个青年,甚至无法用于特指一般性的青年,因为如孔疏所引已可见,除非双亲有一人已故,否则为子女者总是可以“髧彼两髦”的,这一点与年龄、性别几乎无关,因此若《鄘风·柏舟》诗的作者是“爱上一个青年”的未婚女子,她以“髧彼两髦”来形容自己所爱的青年,包括她母亲在内的其他人,根本无从知道其所指为谁。以此故,“髧彼两髦”何以会如此特殊,当另有别解。观前面提到的《礼记》、《仪礼》内容,男女成年后髦皆只在家中作为发饰,按一般伦理推论,男子既冠、女子既笄后在社会中皆被视为已是成年人,因此在家庭外的环境中自然也不再适合以幼年的髦为发饰,故由此可推论出,男女在幼年时所留的髦,在冠礼、笄礼后即制为发饰,之后仅在家庭中使用,男子用于子事父母之时,女子则用于事夫之时。男子在双亲故去后在家中也不再以髦为饰,即“亲没不髦”,同理推论则妻妾在其夫故去后应也是不再以髦为饰。至于在家庭之外,成年男女当皆不以髦为饰,只有未成年男女才会在家庭之外保留垂髦发式。因此王廷植《论未嫁女过门开容事》推测的“两髦为女子之容,去两髦为女子嫁时开容”当也不确,女子在笄礼后于外就应不再“髧彼两髦”。《仪礼·士昏礼》:“主人入,亲说妇之缨。”郑玄注:“妇人十五许嫁,笄而礼之,因著缨,明有系也。”是一般情况下女子在十五岁就订婚了,《礼记·杂记》:“女虽未许嫁,年二十而笄。”这就意味着女子即是没有订婚,在二十岁时也会行笄礼,因而不再“髧彼两髦”于外,也就是说女子不再在外“髧彼两髦”的年龄范围在十五岁到二十岁之间,只要许嫁就不再在外“髧彼两髦”,自然也就不存在“去两髦为女子嫁时开容”的情况。与女子的情况对应,男子只要未行冠礼,就一直可以被视为社会属性的未成年状态,这就引出一个问题,即女子无论如何中意某位青年,如果仅说“髧彼两髦”,别人完全无法知道她指的是哪个人,也无法知道是否与她非同姓,而且如果他在外“髧彼两髦”,那么就是未行冠礼,不在可婚嫁范围内,女子无论怎样“死矢靡它”,也没理由责怪他人“不谅人只”。实际上由原诗内容根本无从判断该诗作者性别,也无从判断“髧彼两髦”是作者本人还是其中意的某人,因此同样也无从判断“髧彼两髦”者的性别,所以现代诗说中多数所认为的《鄘风·柏舟》是女子追求爱情自由、反抗家庭的说法也当并无所据。翟相君先生在《柏舟新解》[7]中提出:“细味《柏舟》,和《新台》似姊妹篇。第一,《新台》以黄河为背景,所说的'河水’即黄河之水。《柏舟》也是以黄河为背景,所说的'中河’、'河侧’皆指黄河。第二,《新台》所说的'燕婉之求’,意思是说,本想嫁个漂亮的少年,指太子伋。《柏舟》所说的'髧彼两髦,实为我仪’,意思是说,那个扎着两髦的少年,实为我的配偶,也应是指太子伋。二者的含意相同。第三,《新台》的末章意为:架设鱼网是为了捕鱼,不料我这个鸿鸟却碰到鱼网上;我本想嫁个俊俏的少年,不料落到赖虾蟆的手中。《柏舟》两章的末尾,都是呼天叫地,埋怨不体谅自己,其意在于不能嫁给意中人,而被迫嫁给可憎的人。两篇也很相似。简言之,我们认为,卫人为了讽剌卫宣公霸占他儿子的新娘,不仅借宣姜的口气作了《新台》,还借宣姜的口气作了《柏舟》。……《柏舟》的前两篇和后两篇,都是被公认为讽剌卫宣公或宣姜的诗。……为什么这五篇诗如此相临地排在一起呢?为什么《柏舟》夹在讽剌宣公、宣姜之诗的中间呢?难道说这是巧合吗?难道说编选《诗三百》者对这些诗的次第没有考虑吗?如果说它们排在一起是因为内容相同或相似,这恰好是我们'新解’的旁证。”其所提出的“《柏舟》的前两篇和后两篇,都是被公认为讽剌卫宣公或宣姜的诗”当值得考虑,但若认为《鄘风·柏舟》是“借宣姜的口气作了《柏舟》”,则按《谷梁传·文公十二年》范宁注引谯周曰:“国不可久无储贰,故天子、诸侯十五而冠,十五而娶,娶必先冠,以夫妇之道,王教之本,不可以童子之道治之。”是太子伋迎娶宣姜之前必已行冠礼才符合“娶必先冠,以夫妇之道,王教之本,不可以童子之道治之”,那么如前文所分析,则迎娶宣姜的太子伋不当再会被宣姜看到“髧彼两髦”的情况,所以虽然时间范围上大致应即在卫宣公时期左右,但《鄘风·柏舟》应也非“借宣姜的口气作”。笔者认为,既然《鄘风·柏舟》由诗中无从判断作者性别,也无从判断“髧彼两髦”是否即作者,那么唯一能从《鄘风·柏舟》能获知的有效信息其实就只是“母也天只,不谅人只”所表现出的作者对其母亲和上天与自己的隔阂的悲叹。而这一点,其实非常符合《左传·闵公二年》:“初,惠公之即位也少,齐人使昭伯烝于宣姜,不可,强之。生齐子、戴公、文公、宋桓夫人、许穆夫人。”中昭伯顽的情况,对于此段内容,杜预注:“昭伯,惠公庶兄,宣公子顽也。昭伯不可。”是当“齐人使昭伯烝于宣姜”时,昭伯曾明确表示抗拒,而“惠公之即位也少”杜预注:“盖年十五六。”明显过高估计了卫惠公朔即位时的年龄,据《史记·卫康叔世家》:“庄公五年,取齐女为夫人,好而无子。又取陈女为夫人,生子,蚤死。陈女女弟亦幸於庄公,而生子完。完母死,庄公令夫人齐女子之,立为太子。……二十三年,庄公卒,太子完立,是为桓公。”是卫桓公完的出生应晚于卫庄公五年,因此卫桓公即位时不足二十岁,复据《史记·卫康叔世家》:“十六年,州吁收聚卫亡人以袭杀桓公,州吁自立为卫君。……石碏与陈侯共谋,使右宰丑进食,因杀州吁于濮,而迎桓公弟晋於邢而立之,是为宣公。”是卫桓公死时小于三十六岁,卫宣公晋为卫桓公之弟,自然即位时年龄也小于三十六岁,据《左传·桓公十六年》:“初,卫宣公烝于夷姜,生急子,属诸右公子。为之娶于齐,而美,公取之,生寿及朔,属寿于左公子。夷姜缢。宣姜与公子朔构急子。公使诸齐,使盗待诸莘,将杀之。寿子告之,使行。不可,曰:'弃父之命,恶用子矣!有无父之国则可也。’及行,饮以酒,寿子载其旌以先,盗杀之。急子至,曰:'我之求也。此何罪?请杀我乎!’又杀之。”《史记·卫康叔世家》:“十八年,初,宣公爱夫人夷姜,夷姜生子伋,以为太子,而令右公子傅之。右公子为太子取齐女,未入室,而宣公见所欲为太子妇者好,说而自取之,更为太子取他女。宣公得齐女,生子寿、子朔,令左公子傅之。太子伋母死,宣公正夫人与朔共谗恶太子伋。宣公自以其夺太子妻也,心恶太子,欲废之。及闻其恶,大怒,乃使太子伋於齐而令盗遮界上杀之,与太子白旄,而告界盗见持白旄者杀之。且行,子朔之兄寿,太子异母弟也,知朔之恶太子而君欲杀之,乃谓太子曰:'界盗见太子白旄,即杀太子,太子可毋行。’太子曰:'逆父命求生,不可。’遂行。寿见太子不止,乃盗其白旄而先驰至界。界盗见其验,即杀之。寿已死,而太子伋又至,谓盗曰:'所当杀乃我也。’盗并杀太子伋,以报宣公。宣公乃以子朔为太子。十九年,宣公卒,太子朔立,是为惠公。左右公子不平朔之立也,惠公四年,左右公子怨惠公之谗杀前太子伋而代立,乃作乱,攻惠公,立太子伋之弟黔牟为君,惠公饹齐。卫君黔牟立八年,齐襄公率诸侯奉王命共伐卫,纳卫惠公,诛左右公子。卫君黔牟饹于周,惠公复立。……三十一年,惠公卒,子懿公赤立。……懿公之立也,百姓大臣皆不服。自懿公父惠公朔之谗杀太子伋代立至於懿公,常欲败之,卒灭惠公之後而更立黔牟之弟昭伯顽之子申为君,是为戴公。”因此昭伯顽当是太子伋之弟,卫惠公朔之兄,年龄在二人之间。卫宣公在位仅十九年,所以“烝于夷姜”如果是卫宣公即位后之事,则太子伋死时当不足十九岁,即使假设“烝于夷姜”是卫宣公即位前事,太子伋死时年龄大概也远小于三十岁。宣姜本是要为太子伋所娶的齐女,太子伋行冠礼当在十五至二十岁左右,故宣姜之子朔在太子伋死时很可能才十岁左右或不到十岁,因此有《左传》记“初,惠公之即位也少”。昭伯顽既然是太子伋之弟,卫惠公朔之兄,则很可能在卫惠公即位时昭伯顽已二十岁或接近二十岁,因此才有“齐人使昭伯烝于宣姜”。那么,或即可考虑《鄘风·柏舟》是昭伯顽为拒绝行冠礼,因此也拒绝“烝于宣姜”所作的诗篇,这样的话“髧彼两髦”就成为一种特殊的反抗象征,可以理解为昭伯顽是在以乘柏舟且“髧彼两髦”的仪态,表示自己尚未成年,不愿屈从齐国的安排。“

”字整理者据徐在国《试说古文字中的「矛」及从「矛」的一些字》文隶定为“

”,但由从水从“

”即是“沐”字来看,那么从鸟从“

”就当是“枭”字,安大简“沉彼两枭”也有可能是指某种祭祀仪式,安大简此句在理解上与《毛诗》或是有不同。
整理者注〔四〕:“是隹我义:《毛诗》作「实维我仪」。上古音「是」属禅纽支部,「实」属船纽质部,音近可通(参《古字通假会典》第四六一页)。或读为「寔」。毛传:「仪,匹也。」”[8]如果上文分析不误,则此处的“义”可以兼有“义”、“仪”两义,既可以理解为仪容,也可以理解为这就是作者认为的善,也即昭伯顽认为上烝于宣姜是有悖伦常的。
死矢𣏟(靡)它〔五〕。母可(兮)天氏(只)〔六〕,不京(諒)人氏(只)〔七〕!
整理者注〔五〕:“死矢𣏟它:《毛诗》作「之死矢靡它」。简本无「之」字。「𣏟」,「麻」之初文,读为「靡」。毛传:「靡,无。」”[9]《毛传》先训“矢,誓。靡,无”而后才训“之,至也”,或是因为《毛传》所抄的旧注所据版本并无“之”字,而《毛诗》有“之”,所以《毛传》才补训“之,至也”在“靡,无”之后。西周金文未见否定词“靡”的用例,故这也说明《鄘风·柏舟》不会是西周诗篇。“靡它”犹言“无异”,《吕氏春秋·贵生》:“天下,重物也,而不以害其生,又况于它物乎?”高诱注:“它犹异也。”《吕氏春秋·上农》:“农不敢行贾,不敢为异事。”高诱注:“异犹他也。”若如前文分析,则处当是昭伯顽表示自己誓死也不改变自己的决定。
整理者注〔六〕:“母可天氏:《毛诗》作「母也天只」。「可」,读为「兮」。”《释文》:「只,音纸。」上古音「氏」属禅纽支部,「只」属章纽支部。「支」与「氏」、「歧」与「轵」、「肢」与「职」、「枝」与「枳」古皆可通(参《古字通假会典》第四五八至四六〇页)。「氏」与「只」是通假关系。毛传:「母也天也,尚不信我。天谓父也。」或以为《毛诗》「只」是「也」的形讹(参赵平安《对上古汉语语气词「只」的新认识》,《新出简帛与古文字古文献研究》第二六七至二七五页)。”[10]“可”当即“猗”、“兮”的原始形态,由安大简《鄘风·柏舟》的“可”《毛诗》作“也”来看,虚词“也”盖就是从“兮”中分化出的。《鄘风·柏舟》的“可”无论读“猗”、“兮”还是读为“也”,皆非西周虚词,故由此亦可见《鄘风·柏舟》的成文当不早于春秋时期。卫惠公朔即位后,齐国的政治倾向自然主要通过其母宣姜传达,所以“齐人使昭伯烝于宣姜”的主要出面者当即宣姜,若上文分析不误,则《鄘风·柏舟》“母”当即是指宣姜,昭伯顽言“母可天氏”应即主要痛心于宣姜的逼迫和上天所安排给自己的命运。《鄘风·柏舟》中“母”在“天”前,而如果按《毛传》所言“天谓父也”则当先言“天”后言“母”,因此孔颖达不得不解释称“先母后天者,取其韵句耳。”但“天”在前而“人”在后,除非“人”字关键到不可替换的程度,否则没有前句叶后句韵的道理,实际上如果要押韵,诗中作“天也母只,不谅子只”也完全可以押韵,故《鄘风·柏舟》称“母可天氏”盖只能说明作者之父已去世,而这正合于“齐人使昭伯烝于宣姜”时卫宣公已故的情况。
整理者注〔七〕:“不京人氏:《毛诗》作「不谅人只」。「京」,读为「谅」。毛传:「谅,信也。」《释文》作「亮」,云本亦作「谅」,盖本《韩诗》。《太平御览》引作「凉」。「谅」为正字,「亮」「凉」均为通假字(参袁梅《诗经异文汇考辨证》第六七至六八页)。”[11]“亮”字古文字可析为上京下人,故与“倞”当只是异体字关系,《礼记·郊特牲》:“祊之为言倞也,肵之为言敬也。”郑玄注:“倞犹索也,倞或为谅。”可见安大简“京”字通假为“亮”或通假为“谅”可能性都是存在的。目前先秦出土文献中可读为“谅”的字皆不书为“谅”形,而书为“谅”形的字又皆不读为“谅”字,“亮”、“谅”、“凉”同训的情况文献中很常见,如《诗经·大雅·大明》:“维师尚父,时维鹰扬,凉彼武王。”毛传:“凉,佐也。”《释文》:“凉,本亦作谅,同力尚反,《韩诗》作亮,云:相也。”孔颖达《正义》:“《释诂》云:'亮、介、尚,右也。’'左、右,亮也。’转以相训,是亮为佐也。亮、谅义同。”《尔雅·释诂》:“允、孚、亶、展、谌、诚、亮、询,信也。”《方言》卷一:“允,訦,恂,展,谅,穆,信也。齐鲁之间曰允,燕代东齐曰訦,宋卫汝颖之间曰恂,荆吴淮汭之间曰展,西瓯毒屋黄石野之间曰穆。众信曰谅,周南召南卫之语也。”比较可知《尔雅》的“亮”即《方言》的“谅”,而《尔雅》早于《方言》,与“通假字”对言的应是“本字”而非“正字”,由前引内容即可见目前无法证明“谅”是本字,更遑论“「谅」为正字,「亮」「凉」均为通假字”这样的说法。
◎泛皮(彼)白(柏)舟,才(在)皮(彼)河昃(側)〔八〕。

(髧)皮(彼)【八十四】兩

(髦),是(實)隹(維)我惪(特)〔九〕。
整理者注〔八〕:“才皮河昃:《毛诗》作「在彼河侧」。”[12]笔者在《安大简〈邦风·侯风·伐檀〉解析》[13]中曾提到:“先秦文献多见称'滨’、'岸’等的辞例,但河边称'侧’,除《伐檀》外,仅见于《诗经·鄘风·柏舟》:'泛彼柏舟,在彼河侧。髡彼两髦,实维我特。’并且《柏舟》中也是以侧、特为韵。考虑到晋地留下的文献相当多,却未再见如《伐檀》这样河边称'侧’的记录,故可推测这盖只是卫地的一种用词特征,这也正可呼应前文推测的'河水清’是黄河卫地河段的局部特色。”
整理者注〔九〕:“是隹我惪:《毛诗》作「实维我特」。毛传:「特,匹也。」《释文》:「特,如字。《韩诗》作『直』,云相当值也。」「惪」即「德」字。上古音「德」属端纽职部,「特」属定纽职部,音近可通(参《古字通假会典》第四〇七页)。”[14]若依照前文的分析,那么与前文的“义”可以兼有“仪”、“义”二义类似,此处的“惪”也可以兼有“德”、“特”二义。读为“德”可对应“义”,指自己拒绝上烝的操守。读为“特”则可与“仪”对应,指外观的不平常状态。
死矢𣏟(靡)弋(慝)〔一〇〕。母可(兮)天氏(只),不京(諒)人氏(只)!
整理者注〔一〇〕:“死矢𣏟弋:《毛诗》作「之死矢靡慝」。简本无「之」字。毛传:「慝,邪也。」上古音「弋」属喻纽职部,「慝」属透纽职部,音近可通(参《古字通假会典》第四一三页)。或读为「忒」(参《古字通假会典》第四一三页)。”[15]安大简“弋”当读“忒”,“慝”字则本就有或作“匿”或“忒”的异文,敦煌本伯2529《毛诗故训传》作“匿”,斯789则作“忒”,《文选·王粲〈赠士孙文始一首〉》:“龙虽勿用,志亦靡忒。”李善注:“郑玄《毛诗笺》云:忒,差也。”唐代白居易《白氏六帖》卷六:“《柏舟》,共姜自誓也。共伯早死,其妻守义,父母欲夺而嫁之,誓而弗许,故作是诗以絶之。诗略曰:之死矢靡它、靡忒。”宋代周应合《建康志》卷三十一:“见危授命,之死靡忒。”元代苏天爵《滋溪文稿》卷九:“佐官前朝,矢死靡忒。”至明代则例证更多,如陈仁锡《无梦园初集》卷二十一:“未合卺而孙女矢靡忒,门闾表义焉。”顾清《东江家藏集》卷五《吊董贞女赋》:“柏舟之靡忒兮,其犹共卺;庶髣髴兮,齐布衣之雠。”徐师曾《湖上集》卷十四《同邑缙绅恊祭王太母黄夫人文》:“屏膏谢沐,称未亡人,阅五十年,恒如一日,综家教子,矢心靡忒,《史》纪《彤管》,《诗》载《柏舟》。”程敏政《新安文献志》卷四十九:“之死靡忒,惟志之伸兮;是谓杀身,以成仁兮。”贺复征《文章辨体汇选》卷七四六《吊张巡文》:“惟辱与死之吾分兮,明吾心之靡忒。”焦竑《国朝献征録》卷八十六载王骥《户科都给事中龚君泰墓表》:“从容所事,之死靡忒。”陆粲《陆子余集》卷四《祭外舅盛公文》:“直气贞心,之死靡忒。”申时行《赐闲堂集》卷十《内江萧氏世谱序》:“则又有抚孤亢宗,矢死靡忒。”同书卷十五《寿黄母吴孺人七十序》:“安知非秉节殉义,永矢靡忒,如共姜伯姬者流乎。”等等皆是。清代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卷五:“慝当为忒之同音假借,《尔雅·释言》:'爽,差也。爽,忒也。’《说文》:'忒,更也。’又曰:'𢘋,失常也。’二字音义同。摩忒犹摩他也。《文选·王仲宣诗》:'龙虽勿用,志亦靡忒。’靡忒二字疑本此,诗三家诗盖有作靡忒者。《洪范》:'民用僭忒’,《汉书·王嘉传》引作'民用僭慝’而释之曰:'民用谮差不壹。’正释忒字也。《周语》:'有过慝之度’,王观察曰:'慝当为忒差也。’此皆假慝为忒之证。又按《左氏》庄二十五年传:'唯正月之朔慝未作。’杜注:'慝,阴气。’桂馥谓:'慝本作𢘋,《说文》:𢘋,失常也。与《传》云非常意合。’𢘋之借作慝,犹此诗忒借作慝也。忒通作貣与贷,字形近贰。《后汉书赞》:'禅为君隐,之死贰。’贰卽貣之讹,亦慝当作忒之证。经传中又有假贷为慝者,如《大戴·千乘篇》:'利辞以乱属曰谗,以财投长曰贷。’谗贷卽谗慝也,此亦慝忒互通之类。”
[1] 《安徽大学藏战国竹简(一)》第126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8月。
[2] 《安徽大学藏战国竹简(一)》第126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8月。
[3] 《安徽大学藏战国竹简(一)》第126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8月。
[4] 《安徽大学藏战国竹简(一)》第127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8月。
[5] 《安徽大学藏战国竹简(一)》第127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8月。
[6] 《诗经今注》第64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10月。
[7] 《诗经新解》第页,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3年1月。
[8] 《安徽大学藏战国竹简(一)》第127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8月。
[9] 《安徽大学藏战国竹简(一)》第127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8月。
[10] 《安徽大学藏战国竹简(一)》第127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8月。
[11] 《安徽大学藏战国竹简(一)》第127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8月。
[12] 《安徽大学藏战国竹简(一)》第127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8月。
[13] 中国先秦史网站:https://www.xianqin.tk/2021/05/20/3036/,2021年5月20日。
[14] 《安徽大学藏战国竹简(一)》第128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8月。
[15] 《安徽大学藏战国竹简(一)》第128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