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个人付款但发票开具单位名称的抵扣风险问题
1、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可否税列支问题
亲爱的老师,我们单位有党委、支部等经常组织党员活动,一年有不少开支,我们都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了。但税务稽查时要求进行纳税调整,声称党的活动与企业经营无关,这部分费用不允许税除。请问,党的活动也是企业的正常活动,而且县级要求的,这部分支出与企业经营无关吗?
回复
亲爱的公众号粉丝,税务稽查的答复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如果给其扣个帽子,就属于信口开河的反党言论。党费的列支是有明文规定的,但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略有不同。
(1)国有企业的政策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기38号)文件。
第一条,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予以解决。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每年年初由企业党组织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由企业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条,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未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2)私营企业的政策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第二条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为此,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均可以按规定办法列支党组织活动经费。
2、由个人付款但发票开具单位名称的抵扣风险问题
亲爱的老师你好,请教一下,我公司是物流运输公司,在购置新车时,采用按揭货款方式,但卖车的企业说个人按揭货款手续要简单点,发票开具的是我公司名称,还款是个人还款,这样对进项税额抵扣有没有风险?
回复:
亲爱的公众号粉丝,你们的业务在财务上属于个人垫资为企业买车,将来企业应归还这笔款项,所以应挂“其他应付款”科目。你说的风险大概又是资金流、发票流等所谓"三流不一致”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第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第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內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依据第二条,销售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之规定,只要你们以单位名义与销售方签署售车和付款协议,并以单位名义开具专用发票,并按“其他应付款”处理会计科目,就不属于虚开发票。但应对付款方式做出三方的详细说明。
为避免口舌之争,建议尽量不采取这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