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范是行为规范还是裁判规范
刑法规范的性质或作用是行为规范还是裁判规范呢?这问题看似肤浅,但是把握之有利于思考案例。
有的观点认为,这还不好回答,说刑法规范既是这个又是那个就可以了,然而这不能解决对刑法理解的那个“结”。
例如,刑法规定,伪造印章的,处……伪造货币的,处……等等,再如,危险驾驶的,处……类似这些规范,都没有数量、情节、目的等入罪条件的限制,是否一有这样式的行为就要入罪判刑了呢?如果说刑法规范是行为规范,那么就很容易直接得出肯定结论。然而这样的结论明显不妥。例如,虽然伪造了印章,但是就是为了在书房里把玩;虽然伪造了货币,但是就伪造了5块钱;虽然醉驾了,但是是在撒哈拉沙漠里开的车。
因此,说刑法是行为规范,可能要慎重,或者要附加条件。
那么说刑法是裁判规范是什么意思呢?裁判,当然是指司法者裁判,裁判规范的意思是指刑法能不能被适用,要用裁判者的视角来看待,而裁判者的判断肯定是加入可罚性因素的判断。上述各例,最后都要用裁判规范的视角才能得出无罪结论。
但是,话又说回来,你要说让刑法规范在行为规范还是裁判规范之中二选一,这个确实不科学。因此,只能有个先后次序问题,那么在此意义上讲,刑法规范应该先是或者主要是裁判规范,然后才是行为规范。或者按刘艳红教授指出的,刑法规范在静态时是行为规范,在适用中时先是裁判规范。
其实,是行为规范还是裁判规范之争,就是形式刑法和实质刑法之争。也牵涉到行为无价值论或结果无价值论之争,行为无价值论认为犯罪的本质是规范违反,因此其肯定认为刑法规范主要是行为规范,而结果无价值论则认为刑法规范是裁判规范。
这个问题明白就好,怎么表达都容易有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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