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侦查对确定追诉时效的影响
案情
2008年甲打乙致重伤,同年立案侦查后,提捕未批,遂转取保候审,直至2020年仍未移诉。其间甲亦未外出。
浅析
该起案件非常典型,也暴露出对时效的确定容易存在盲区问题。
根据刑法第88条规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实务中,大多数人容易疏忽认为,只要立案了,时效就没有问题了,从而忽略了逃避侦查这一牵制性要件。具体到本案,虽然已经立案,但甲并未逃避侦查,此时仍然要受到追诉时效的限制。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因此其追诉时效为十年。本案办理从2008年跨到2020年,已超10年时效。
时效不同于办案期限,主要在于调整的目的不同,例如若采取时效的准受刑说,时效的经过而行为人没有再犯新罪,就相当于准受刑。
因此,本案应该法定不起诉。通过该案也可以发现,谈到时效问题,对应的一定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确定的立案,同时也不能忘记逃避侦查这一要件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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