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检察 | 检察院的两项监督没听过? 其实下面这些“事儿”都可以找检察院
在生活中
你是否曾经有过疑惑
检察院究竟是怎么样的存在
它的职能又有哪些
与我们日常百姓有什么样的关联呢
以下问题也许可以为你解答
......
是的!这些都找检察院!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除了承担惩治和预防犯罪的职责,还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其中很重要的两项就是 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职能。
刑事立案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刑事监督职能,对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具有重要的作用。
立案监督分为
监督立案和监督撤案
监督立案:
根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吴某应对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中的5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被告人吴某等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黄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被执行人吴某在判决书生效后,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在判决书生效后存在恶意转移房产的行为,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我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
监督撤案:
犯罪嫌疑人张某将被害人林某打成轻伤后一直在逃,几年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提请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由于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伤情鉴定标准发生了变化,需要根据最新的规定对被害人林某的伤情重新鉴定,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的伤情达不到轻伤,故检察官依法做出不构成犯罪的不批捕决定, 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后公安机关对该案做撤案处理。
当然,除了检察机关在日常的工作中发现线索进行立案监督外,群众的反映也是立案监督线索来源的重要渠道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侦查活动监督
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办案过程中,如果发现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而不告知,影响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违反办案期限等行为,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六条:“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情节较重的,经检察长决定,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带有普遍性的违法情形,经检察长决定,向相关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步
闽侯县检察院
将继续强化各项监督职能
在惩治犯罪、维护公正、保障人权等多方面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守护万家灯火,为百姓“撑腰”
文案丨高小燕
编辑丨《法制头条》新媒体中心
徐慕寅
审核丨陈世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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