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讲座纪要 | 聪明人的‘尊严’和愚人的‘面子’——论自尊和自重 2024-05-08 10:51:43 伦理学系列讲座纪要 聪明人的'尊严’和愚人的'面子’ ——论自尊和自重 2021年7月7日下午,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伦理学研究室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伦理研究中心联合举办了“伦理学系列讲座”。本次讲座邀请了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周濂教授主讲,周濂教授是中国人民大学杰出青年学者,先后担任牛津大学哲学系访问学者,哈佛燕京访问学者。著有《打开:周濂的100堂西方哲学课》、《正义与幸福》、《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正义的可能》、《你永远都无法叫醒一个装睡的人》等,主编《西方政治哲学史·第三卷》等。此次讲座的主题是“聪明人的'尊严’和愚人的'面子’——论自尊和自重”。由哲学研究所伦理学研究室主任兼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伦理学研究中心主任龚颖研究员主持并与陈德中研究员共同担任评议,参与讨论的人员包括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伦理学研究室、西方哲学史研究室、现代外国哲学研究室、东方哲学研究室、《哲学研究》编辑部、《哲学动态》编辑部、《世界哲学》编辑部和博古睿研究院的专家学者,以及中国人民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的同学和一些伦理学爱好者。讲座伊始,周濂引述了中文网络中流传颇广的一句“乔布斯名言”:“我之所以喜欢跟聪明人打交道,是因为他们关注自身成长而不是捍卫自己的面子。”由此入手开始对“自尊”(self- respect)和“自重”(self- esteem)的讨论。通过探讨罗尔斯的“自尊”概念所引发的困惑,周濂对自尊与自重在语用学、道德心理学等方面的异同进行了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重构了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自尊解释,进而阐明“平等待人”的真正内涵以及政治哲学的伦理学承诺。一、罗尔斯“自尊”概念所引发的困惑周濂首先介绍说,“自尊”是《正义论》最核心的概念之一,罗尔斯将它视为最重要的“基本善”,但是罗尔斯本人关于“自尊”的阐释却遭致不少批评。其中最主要的三个批评意见分别是:第一,自尊究竟是心理学概念还是规范性的道德概念?如果是前者,它将无法承担基本善的功能,如果是后者,它将不能有效地解释自尊与权利之间的紧密关系。第二,罗尔斯没有考虑到社会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比如收入和机会的不平等)同样会对自尊构成伤害,由此错误地将自尊与正义第一原则相联系,忽视了自尊与正义第二原则之间的关联。第三,罗尔斯没能区分自尊与自重(self-esteem),从而造成了一系列的解释问题。在简单阐释了前两个批评意见的具体内容之后,周濂将讨论重点放在了第三个批评意见,也即自尊和自重的区分之上。二、自尊和自重的差异周濂在三个层面上探讨了自重和自尊的差异。(1)在语用学上,借助于David Sachs、Stephen Darwall等学者的观点,周濂指出自尊比自重更为基础,自尊更多地与非个人的、普遍享有的权利相关,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会说应该平等地尊敬(respect)每一个人,而自重更多地与个人的能力、成就以及优势地位相关,自重以及敬重(esteem)他人存在着明显的程度差异。(2)在道德心理学层面,最新的心理学研究结果同样支持自尊与自重在语用学层面的区分。比如自尊是建立在有原则的和可敬的行为基础之上的尊敬自我的态度,自尊的获得并不直接基于个人能力或社会喜爱度,等等。(3)在规范理论上,周濂指出,当我们说尊敬(respect)他人时,依据的是作为人之为人所具有的共同的道德特性,例如康德意义上的道德平等或者内在价值的平等,就此而言,自尊和尊严(dignity)等概念天然地与民主社会的平等意识相关,在民主社会中尊敬他人就等于尊敬他所拥有的基本权利,一个自尊(self-respect)的人就是充分意识到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保障、因此具有最低程度同时也是最基本的自我价值感的人。相比自尊作为道德规范性的概念,自重更偏向于是心理学的范畴,是社会互动和评价的产物。周濂特别指出,高自重(high self-esteem)不一定是好的,低自重(low self-esteem)也不一定是坏的: 骄傲、傲慢和自恋是高自重的表现形式,谦虚、谦逊和自我诚实也许表达了适度或较低的自重。根据Robin Dillon的观点,鉴于自重价值的主观性,可以得出如下推论:我们负有道德责任不去伤害他人的自重感,但并不负有道德责任维持和提升他人的自重感,许多研究者认为,唯一应该培养的自重(感)是准确的、合理的、合乎道德的(“有充分根据的”或“真实的”)自重(感)。三、对罗尔斯自尊解释的重构基于上述分析成果,周濂对罗尔斯《正义论》中的自尊解释进行了修正和重构。以《正义论》第67节“自尊、美德与羞耻”为例,由于罗尔斯没有区分(作为主观概念的)自尊和(作为客观概念的)自尊的社会基础,所以他错误地将自尊视为基本善,与此同时,罗尔斯仍在不加区分地互换使用自尊与自重。首先,周濂借用Cynthia A. Stark的观点,对“自我价值感”与“个人能力的自信心”做出了区分,按照此前的分析成果可知,“自我价值感”属于自尊的范畴,而“个人能力的自信心”则属于自重的范畴。结合自尊与自尊的社会基础的区分,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正义二原则确保每个公民平等地获得自尊的社会基础,这里的自尊指的是“一个人的自我价值感,也即对自己的善观念以及生活计划是值得努力实现的确定信心”,而不是自重——也即基于个人能力乃至于成就而获得的自信。因此,正义二原则更强调自尊的社会基础而非自重。自尊的社会基础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善,其目的是为了充分地发展和实践人的两种道德能力,而不是为了充分地发展和实践个体的特殊能力。前者可以由正义二原则来保证,后者与个体天赋相关。其次,周濂分析了“自我价值感”的实质内容。按照罗尔斯的观点,自我价值感包含两层含义:“1,有一个理性的生活计划,尤其是一个符合亚里士多德主义原则的计划;以及2,感到我们的人格和行为受到其他人的赞扬和肯定,这些人同样受到敬重(esteemed),并且和他们交往的人也同样很有乐趣。”周濂认为,这段表述同样存在着严重的概念混乱,更为恰当的说法应该是,自我价值感包括两个方面:1,有一个理性的生活计划,并且感到我们的人格受到其他人的肯定;2,该生活计划符合亚里士多德主义原则,而且感到我们的行为受到其他人的肯定与赞扬,这些人同样受到敬重,并且和他们交往的人也同样很有乐趣。基于以上区分,可以进一步分析得出两种“自信”:1,对于自我价值感(包括人格和理性的生活计划)的自信;2,对于自身能力、天赋以及成就的自信。前者隶属于自尊的范畴,社会应该予以平等分配,是每个人应该获得的,而后者隶属于自重的范畴,是个体的主观的自我感觉。根据以上分析可以推论得出以下几个观点:1,罗尔斯推崇的亚里士多德主义原则更多地与个人禀赋相关,关注的是自重而非自尊。2,现代西方社会的问题在于,在相当程度上人们错把自重(以及社会敬重)当自尊,试图平等地获得在根本上是层级概念的自重。3,现代中国社会的问题在于,一方面制度上没能确保人人拥有平等的“自尊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个体又在日常生活中不恰当地追求过高的自重感(以及社会敬重)。“那么普通又那么自信”的观点之所以能够引发社会共鸣,根本原因就在于此:那些“普通又自信”的男性一方面不尊敬(respect)女性,另一方面又对自身能力、天赋以及成就有着名实不副的自信。在谈到为何要在罗尔斯正义理论中区分自尊和自重时,周教授补充说道,自尊涉及正义理论的相互性(reciprocity),即尊敬具有相互性和对等性,但是敬重则不是这样。有趣的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虽然混用自尊和自重,但从未使用过“相互敬重”(mutual esteem)这个说法,相反“相互尊敬”(mutual respect)倒是出现了10次之多,这一方面是因为相互尊敬在英语的日常用法中更为常见,另一方面则暗示出罗尔斯对于尊敬与敬重的区分有着不自觉的意识。四、当我们在谈论平等待人时,到底在谈论什么?基于以上的分析成果,周濂把问题转向了如何理解“平等待人”以及“当代政治哲学的伦理学承诺”之上。德沃金和金里卡认为,当代政治理论看似承诺了不同的价值,但究其根本,任何一种具有一定可信度的政治理论都“分享着同一种根本价值——平等。”它们都“要求政府平等对待其公民:每个公民都拥有获得平等关照和平等尊敬的权利。”区别只在于,“究竟哪一种具体的平等才吻合更抽象的平等待人的理念。”周濂认为,上述问题意识可以改写成这样一个追问:“当我们在谈论平等待人时,到底在谈论什么?”通过比较康德传统和黑格尔传统的当代代表人物弗雷泽(Nancy Fraser)以及霍耐特(Axel Honneth),周濂指出,霍耐特主张“承认一元论的正义观”,试图在道德心理学层面分别在私人领域的自信、社会领域的自尊以及政治(价值)领域的自重,并把自我实现(self-realization)作为根本目标。弗雷泽批评霍耐特的观点,认为后者承诺“每个人都有获得社会敬重的平等权利”,可是“这个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它使敬重这个概念失去了意义。” 周濂认为弗雷泽的这个论断符合本次讲座的基本结论——鉴于社会敬重无法被平等地分配,因此对这项权利的承诺就是空洞和无效的。在这个意义上,周濂更认同弗雷泽的立场:主张程序正义和平等的社会参与,在论及尊敬(respect)时强调平等,在论及敬重(esteem)时用“平等机会”取代霍耐特的“平等权利”——也即要求制度化的文化价值模式对所有参与者表达平等的尊敬,并确保“获得社会敬重的平等机会”。周濂认为,弗雷泽与霍耐特在论及敬重时,前者强调平等的机会,后者强调平等的权利,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却呈现出不同的政治哲学的伦理学取向,简而言之,权利意味着结果的平等,而机会则意味着起点与条件的平等。在一个实现了正义原则的民主社会中,必须确保每个人都获得平等的尊敬以及有平等的机会获得社会敬重,但却不能确保每个人都有获得社会敬重的平等权利。虽然没有使用“参与平等”这个术语,但是考虑到罗尔斯的康德主义立场,对正当优先于善的强调,对自尊和自重的明确区分,特别是把“公平之政治自由价值“作为自尊的社会基础之一的做法,可以很自然地得出结论,在霍耐特与弗雷泽之间,罗尔斯与后者更具理论上的亲和性。当然,如果用罗尔斯本人的术语表达,他会这样回答这个问题:当我们在谈论平等待人的时候,谈论的是在制度上确保每一个公民都能获得自尊的社会基础。五、总结周濂指出,如果罗尔斯严格区分自尊和自重,并且据此重新解释《正义论》中的自尊表述,罗尔斯将不得不极大地缩小自尊的概念内涵,将它定义为基于理性的生活计划和人格的自我价值感,这种自我价值感与具体个人拥有的特殊才能、天赋以及成就无关,与人人拥有的两种道德能力有关。进一步的,正义二原则要确保的是每一个人“作为一个充分参与合作的社会成员能够终身追求一种有价值的善观念的自信。”为了获得这种自信,就必须在制度上确保每个人都将获得自尊的社会基础——其内容包括“平等的基本自由权的优先性、公平之政治自由价值以及差别原则。”做到这一点后,正义二原则就完成了它的政治哲学使命,余下的部分将交给个体选择和幸运的偶然性,不再是基本制度能处理的问题。道德心理学的分析虽然有助于政治哲学的建构,但究其根本,政治哲学无法直接影响个人的特殊心理与生活,而是始终在更为抽象的社会制度上思考原则性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一个正义的社会虽然在制度上确保每个人尽可能平等地获得自尊的社会基础,但是它无法确保每个人在具体生活和心理上都必然拥有自尊和社会尊敬,更无法保证每个人都能拥有自重和社会敬重。正像在一个良序社会中依然存在“可被谅解的嫉妒”,同理,在一个良序社会中也依然存在由于缺少自尊和自重而导致的“可被谅解的的冷漠与犬儒主义”。六、讨论周濂教授的报告在富有启发性的氛围中结束,接着讲座进入评议环节。 龚颖研究员认为,由于“自尊”与“自重”都涉及个体的心理感受问题,周濂教授的讲座再一次提示我们应重视推进道德心理学的相关研究;周濂教授更提醒了我们在汉语语境中细致解析伦理学概念、思考伦理学问题的重要性和具体实践的困难性。她对照日文版《正义论》中将self-respect和self-esteem分别译为“自尊心”和“自信心(日文写作「自負心」)”的情况,希望能对中文的译词再作斟酌。周濂表示感谢,并对他采用“自尊”和“自重”的翻译进行了进一步解释,以self-esteem为例,自重是相对客观中立的翻译,可以应对high self-esteem和low self-esteem的变化,但自负心的译法则可能有些困难。根据政治哲学的一般考量,陈德中研究员评论道:罗尔斯谈到基本自由权是公民基本自尊的社会基础,其学理一贯地最后统一到“自尊”的这个概念上来,周濂梳理的过程值得学习、富有启发。但有以下三个不同意见。其一,自我价值感与理性的生活计划相关有近代甚至是基督教的影子,对自我价值感的考量应该会贯穿到正当善这个问题的前后。简单说罗尔斯的想法是对近代“平等”这一基本价值的承诺,然这并不能变成对政治哲学唯一的思考。一个好的政治生活既体现了人的底线的尊重,同时也有对self-esteem的考量。其二、对价值感对分析可能促成了罗尔斯对自尊的分析。考量self- respect和self- esteem时,如果不考虑social- respect和social- esteem的话,如果缺乏交互性,self会变得空洞。其三,自尊和自重两个概念之间很难说它们彼此独立或者有重叠的部分。Esteem是评价性概念,有一个信念(belief),同时这个信念也值得被尊重,如果自尊是这两个东西的主观表现,那么自尊和自重之间可能存在着一种转化关系。周濂教授回应道:自我价值感、理性生活计划以及个体尊严的确是以权利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的核心概念,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不是政治哲学的唯一思考,《正义论》的英文标题“A Theory of Justice”已经表明,它只是一种正义理论而非唯一的那一个正义理论。另外,周濂强调当代社会的紧迫任务是在政治哲学中对区分self- esteem和self- respect的混用,一旦把esteem当作政治哲学最核心的概念,不仅会破坏社会团结的基础,而且有可能导致价值一元论的取向。在自由讨论环节,甘绍平研究员首先发言。他提出罗尔斯并没有严格区分自由和权利的概念,并且尊重的对象应该是人的尊严和自由的基本权利,自由就是自主性,理性的生活计划这些表达太过主观而不够清晰。周濂教授承认罗尔斯在术语上没有细致区分自由和权利,但是认为罗尔斯主张的“理性的生活计划”就包含了“自主性”的含义,作为康德主义者,罗尔斯的工作重心之一就是尽量避免康德哲学所附带的先验哲学的和形而上学的负担,正是出于这个考虑,罗尔斯才会使用更加形而下的一些说法,比如“理性生活计划”等。贺雷老师提出了自尊和道德相关,以及在谈esteem时,应该引入对运气的讨论等问题,周濂同意贺雷的评论,指出自尊以及尊敬的对象是抽象而平等的人,而自重以及敬重的对象是具体情境的人,正因为此,尊敬具有康德主义的道德意涵,也即,在面对具体的人时,要屏蔽掉他的一些偶然属性而尊重其内在价值。詹文杰研究员则从伦理学角度看,自尊、自重更偏向于道德方面,跟自我人格、心灵相关。他认为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自尊、自重是一种品格,是由实践智慧产生正确的logos从而针对特定方面能够持守中道,即理性对自己是否配得特定荣誉的恰当衡量,代表着对自己的恰当的自我评价(不出现自大与自鄙)。如果自尊关乎dignity而自重关乎honor,那么自尊和自重两者是质方面而非量方面的差别,这样,亚里士多德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便只涉及自重方面而没有涉及自尊(这可能反映了古今观念的差异)。詹老师不同意“self-respect/self-esteem”中的“self”不重要,因为自尊和自重不仅与社会制度相关而且跟个人的“心态”紧密相关。周濂教授回应到:罗尔斯也有德性伦理学的面向。他的正义理论也包含个体正义的维度,触及个体品格的养成、道德心理的塑造,就此而言,罗尔斯的理论试图做到个体正义和制度正义的完整叙事。对比苏格拉底问题:“一个人该如何生活?”,罗尔斯的问题则是:“我们如何建立一个正义的制度,以确保生活在其中的人过上有价值的人生?”前半句关乎制度正义,后半句关乎个体正义。罗尔斯希望通过建立一个正义的社会,通过确保每一个人平等地拥有自尊的社会基础,以帮助每一个人充分地实践和发展两种基本道德能力,在此前提下,如果一个人实现了自己的潜能,并由此获得了在正义社会中的社会位置,就应该接受这一点,倘若他仍旧对此不满,希冀拥有一个与此成就不相符的、过高的社会敬重,那他就是柏拉图所说的“不正义的人”。就此而言,罗尔斯在自由民主社会中实现了柏拉图对正义的抽象理解,就是“各归其位、各司其职”。马寅卯研究员提出自尊与自重二者区分十分重要,他认为康德伦理学中关于“价格”和“价值”的区分,可引入对自尊和自重的区分。自重是可以量化的,有高低区分,自重是可以替换的,也可通过改变这种评价机制来调整自重与自尊适配。马寅卯认为相比康德哲学的简明清晰,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等当代政治哲家的理论稍显繁琐和累赘。周濂完全同意价格与价值区分的启发意义,并且回应道,罗尔斯等人对康德哲学“去形而上学化”的工作,的确会导致理论的繁难与复杂,但这或许是在后形而上学时代从事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必须付出的代价。陈霞研究员提出在自尊与自重方面,要更多地关注自尊,形成恰当的自我期许,充分肯定普通、平凡、正常,赋予这些状态以尊严和价值,而不是以获得他人眼中所谓的“self- esteem ”作为自尊的单一性条件,让每个人自在地做自己,按照最能使自己心灵获得安顿和幸福的方式来生活,而社会也非常欣赏这些“自尊的自己”,形成宽松、包容的社会风气。徐艳东副研究员则提供了另外一个理解自尊、自重的角度,即将精神分析学中“自恋”概念与自尊和自重里的“自我”进行比较分析。邱霁月老师认为自尊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自重可以鼓励社会发展。她认为自重是可以量化的,比如同样发表一本专著,有的人觉得他的自重值增加1,有的人却觉得他的自重值增加10。周濂感谢并同意各位老师的意见,大家一致认为,从社会现实来讲,人们更倾向于根据单一的标准对他人进行评价,从而导致错误的自重和社会敬重,反而忽视或者缺少对每一个人的内在价值的尊敬,这是今天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王幸华老师最后补充评论道:当一个人在某个领域没有获得他所期望的self- esteem时,她可以在另外一些领域——这些领域的成就同样被社会所认可——获得她的自重和社会敬重。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自重的问题有更加厚重的回答,他认为良序社会给不同的人提供了各样的团体来发展自己的潜能,这个人可以在别的领域追求另外的自重。周濂同意王幸华的观点,同时指出,在不同领域中获得自重和社会敬重是不可替代的,而且彼此之间仍旧有高下之分,玩弹珠的世界冠军在社会评价体系中一定不如足球世界冠军,在这个意义上,人们依旧会对别人得到的社会敬重抱有嫉妒,这是人性使然。周濂再次重申,正像在一个良序社会中依然存在“可被谅解的嫉妒”,同理,在一个良序社会中也依然存在由于缺少自尊和自重而导致的“可被谅解的的冷漠与犬儒主义”。这是我们必须接受的社会现实。在讲座的结尾,周濂对所有参与教师和同学表达了感谢,感谢他们提出有质量的问题和讨论。讲座在热烈而友好的氛围中结束。 整理人:张宇仙(中国人民大学博士) 审校:王幸华(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赞 (0) 相关推荐 哈耶克与罗尔斯的自由观差异 对哈耶克来说,自由的重要性不在于它促成的目标有多崇高,而在于它为个体行动所打开的可能空间有多大.他之所以推崇自发秩序,理由正在于自发秩序会给千变万化的个人需要提供最佳的追求机会,同理,哈耶克之所以反对 ... 人类会憎恨有形的牢笼,却常热爱无形的囚牢 人类会憎恨有形的牢笼,却常热爱无形的囚牢 姚大志 | 罗尔斯的哲学遗产 (姚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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