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对土地确权申请有何规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政府机关不受理土地确权申请是属于行政行为之 一,公民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复议或者诉讼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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