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户口及一宅多户和超面积宅基地,可以进行登记确权?4种情况

对于农村人来说,最关心的就是宅基地的办理和使用,这是大家的常识,都是一户一宅,对于多余的宅基地,按照现在的政策是无法进行登记确权,更不可能办理手续建设房子。因此,一宅一户已经成为大家都知道的常识,也是大家知道的宅基地基本政策。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的使用面积不能超过各地规定的最大面积,超过了也不能进行审批,而且对于宅基地的审批,有一个基本要求,那就是必须是村集体成员,拥有本地户口,否则的话,不具备宅基地的办理条件,也不可能审批下来。

不过,有一情况,那就是《土地管理法》没有出台前,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包括城市人口和外地人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的,这些问题都需要处理,因为,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处于一种盲区。

2011年11月22日,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对宅基地遗留的老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

一、宅基地确权的依据包括哪些?

1、法律依据

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土地权属争议》、《土地登记办法》、《确定土地使用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等的规定,依法对宅基地进行登记确权。

2、地方性的文件资料

地方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以及处理决定书;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下发的调解书;法院下发并生效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符合指界程序的地籍调查表,以及土地划界的协议书等地籍调查资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外地户口的宅基地怎么进行认定和确权?

外地农民和城市人口拥有了农村宅基地,什么情况下可以在本地办理宅基地登记确权?根据《意见》第六条的政策,对于特殊情况,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进行处理。

1、外地农民

外地农民属于这3种情况的,即地质灾害防治导致到异地搬迁建设房子的农民,根据新农村建设规划搬迁过来的农民,因为水电建设以及其它原因导致的移民安置的农民,在符合当地规划和建设用地的情况下,并且,还需要经过本地农民集体成员中的大多数同意后,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异地建房的,这几种情况,可以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发证。

2、继承房屋

对于继承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按照《物权法》地随房走的原则,因此,房屋的继承对于占用宅基地的,如果是本地户口,已经在其它地方拥有了一个宅基地,或者城市户口以及其它地方的农民,均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确权发证。

对于这种情况,必须在《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记事栏上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字样。

3、非农业户口包括华侨建设的房屋

以前,很多人都选择在农村买到建房子,尤其是街道附近的土地,更是被村民私自卖给外地人,甚至城市户口的人,乃至华侨进行修建房子,这种情况,按照《意见》,提出了解决办法。

对于非农业户口只要在农村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是合法的,而且房屋购买或者修建好以后,一直都是自己居住,没有发生过买卖或者产权变更的,而且需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该房屋没有异议,并且进行公告无异议的,可以按照相关的规定办理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发证。但是,需在《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记事栏上注明“该权利人为非农民集体成员”字样。

三、无法提供权属证明的宅基地怎么处理?

对于那些对于自己使用的宅基地,无法提供宅基地使用权属来源的,由村委会等相关人员,对土地的使用历史情况和现状进行调查,对调查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出具调查证明,并将该宅基地的调查结果进行30天的公告,没有任何异议后,由村委会报乡政府进行审核,乡政府审核没有异议后,将该宅基地情况报经县政府进行审定,如果没有异议,属于合法使用的,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权。

四、面积超标的宅基地怎么处理?

1、1982年前使用的宅基地

1982年2月13日,《城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因此,当该宅基地在1982年2月13日前使用宅基地的,并且该管理条例实施后宅基地使用面积没有扩大的,可以按照现有的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办证。

2、1982-1987年使用宅基地的

时间从1982年2月13日《城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到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生效前占有宅基地的,超过当地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按照当时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定处理后,可以按照实际使用宅基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办证。

3、1987年后的情况

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最高面积的,按照实际宅基地面积进行登记确权办证。但是,对于超过标准宅基地面积的,可以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并且在《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者进行房屋拆迁、改建和翻建的时候,或者政府重新规划建房时,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宅基地面积进行处理,超过的宅基地部分则被去掉,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的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办证。

五、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确权

村委会办公房、医疗教育卫生等公共用地以及公益用地,以及企业用地和其它依法批准,用于建设非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并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来说,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规定执行,对于特殊时期和特殊情况导致宅基地出现超标,以及当时因其它原因,在当时,宅基地的使用是合法的,因此,对于这类宅基地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进行处理,实际上是很人性的,也是很合理的,更好的解决了宅基地产生的使用问题,更好的处理住房和社会问题,对社会稳定是非常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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