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误解才算是“重大误解”?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据此可知,我国法律承认重大误解作为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理由,并规定只有构成重大误解时才会影响合同效力,因为法律对误解人的保护是有限度的,不能不问误解的程度一律允许误解人撤销合同。
那么,什么是重大误解?《民法总则》包括《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中均未对重大误解的概念进行界定。根据学界通说,重大误解,是指误解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得误解人受到较大损失,以致于根本达不到缔约目的。
如何认定重大误解?
一
对重大误解民事行为的认定应从如下方面认定:
1
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行为构成内容的主要方面有重大误解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行为构成的主要方面发生了根本错误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民通意见》 )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根据该条规定,重大误解不仅包括对对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错误理解,而且也包括自身对民事行为构成主要方面的错误。这里强调民事行为构成的主要方面,就是指民事行为性质、主体(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等方面,它区别于实施民事行为的动机、对市场预测错误、对当事人品德的判断错误等事项;同时,也区别于民事行为构成内容的次要方面,如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的错误等。只有对民事行为主要方——性质、当事人、标的物的根本性错误,才能构成重大误解,而对非民事行为构成要素的事项或者对民事行为构成内容的次要方面的认识错误,均不构成重大误解。
·对民事行为性质认识误解,这本身就是根本性错误,属重大误解。
·对对方当事人误解,在委托等以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在赠与等以感情及特殊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在承揽等以特定人的技能为基础的合同中,对当事人的误解为重大误解,因为在前述情况下,当事人的特定身份是合同成立的主要原因。
·对标的物误解,主要是对标的物同一性的错误认识,具体又可以分为:①对标的物性质的误解,比如以为临摹的赝品画为真迹,以为镀金的戒指是纯金的戒指,这种误解给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时以重大误解论,否则为一般误解。②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比如合同当事人把普通棉误以为是长绒棉而购买,使得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而遭受重大损失,在此情况下属于重大误解。③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一般来说,标的物的数量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但是能否构成重大误解需要结合合同目的来判断。如果数量与合同主旨无关,则属于一般误解。
除此以外对标的物的其他错误认识,如对标的物质量、性能、产地、商标等错误认识,均不构成作为民事行为可撤销原因的重大误解。
2
行为人基于重大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换言之,也即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重大误解有因果关系。如果不发生重大误解,行为人不会作出这样的意思表示。
3
意思表示的内容与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相悖
行为人在误解的基础上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其表示内容往往背离其真实意思。
4
在客观上对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
即按照行为内容履行的结果对误解人显失公平。如果虽有误解,但未对行为人构成重大损失的,则不构成因重大误解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案例分享:(2016)赣11民终909号案
案情简介:某甲注册成立了杭州风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向天猫申请注册了”风凯电器专营店”,出售其朋友生产的足浴盆。后某甲欲转让该公司及所属的商标、天猫店铺,某乙欲受让该店铺用于经营按摩器,故双方通过阿里旺旺进行联系。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转让协议,约定某乙以200,000元的价格受让该公司,某乙于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定金50,000元,待工商登记变更完成后再支付尾款,并约定未能及时支付转让款时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某乙按约给付了某甲50,000元定金,并办理了该公司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将该公司变更至某乙名下。此后,因天猫商城的招商规则所限,某乙未能如愿完成该天猫店铺的品牌变更,故某乙拒绝向某甲支付尾款,双方遂产生矛盾。某甲要求某乙支付尾款及违约金,某乙要求撤销合同以及返还已付款项。其中某乙的理由为:在签订转让合同过程中某乙一直相信涉案天猫店铺可以变更商品品牌,现在品牌不能更换,某乙产生重大误解,要求撤销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某乙并非对合同的性质及内容产生了错误认识,而是对天猫招商规则认识错误,误认为在个人护理/保健/按摩器材类目下依然可以招商,这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且某乙对天猫招商规则认识错误也是由其自身的重大过失而造成的,故本院对某乙以构成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公司整体转让协议书》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重大误解须为对法律行为所形成之法律关系要素的错误,即对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发生错误。动机不属于法律行为的内容,如果意思表示的内容并无错误,仅仅是作出意思表示的动机发生错误,属于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本案中,上诉人某乙对天猫招商规则陷入认识错误,误以为在个人护理/保健/按摩器材类目下依然可以招商,这属于狭义的动机错误,并不是对法律关系要素发生了误解,故对于上诉人提出的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重大误解导致可撤销,本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案例可知,在裁判实践中,裁判机构对于重大误解的认定是持严格谨慎态度的,因为一旦认定重大误解,表意人可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动摇合同的基础,不利于交易安全。因此对于重大误解的认定需要符合其构成要件,如果表意人是对合同的次要内容产生误解、误解和作出意思表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误解没有对表意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话,即使表意人确实存在误解,也只能成立一般误解,并不能成立重大误解,并不产生可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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