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患病公司能否拒发住院期间工资(河北法制报20210709)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小张大学毕业后来到省会,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上班两个月后,其因病被医院要求住院治疗20天。小张无奈,只得住院治疗,并花去两万多元医药费,这让刚刚毕业的他过得捉襟见肘。

小张出院后,没有休息便赶紧去公司上班。考虑到公司没有为他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他就要求公司分担部分医疗费用。公司负责人一口拒绝了小张的要求,甚至拒绝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工资,称如果其再提出这样的要求,就要将其解聘。

想到找工作不易,小张只能忍气吞声,心里却愤愤不平。他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公司的这种做法对吗?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马文斌律师。

马律师称,公司的这种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是错误的。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试用期应当被计算在劳动合同的履行期内,试用期只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阶段,并不影响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医疗待遇,期限累计为三个月。因此,小张虽然仍在试用期内,但是依然可以享受医疗待遇。

同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小张患病治疗期间,不应当停发劳动者工资,而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发放病假工资。

马律师在此提醒广大朋友,依法享有医疗期工资待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在医疗期内公司拒绝支付或者低于法定标准支付的,劳动者可以选择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或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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