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2021年小微企业贷款新政
概述
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是个世界难题,而小微企业口径则是个中国难题。在不同部委、不同报表中,不同考核激励下的小微企业有着各自独有的口径或内涵。本文从小微企业概念谈起,讲解小微企业监管政策与报表填报,并普及“小微企业考核的变化(去除票据)”、“小微企业差异化考核”、“首贷户”的要求。
一、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贷款概念
(一)小微企业
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都属于法人单位,广义上的小微企业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未办理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的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私营经济体。如果局限于小型和微信企业,就会有大量个体工商户或小微型企业以个人名义贷款资金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统计在内,这就会导致数据偏小。
总体来看,以300号文为代表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奠定了我国小微企业界定的基础,不过由于划型未考虑到一些特殊类型的企业,比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因此划型的结果往往会导致小微企业户均贷款余额较大。
2021年4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控股等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修订后,各行业各类型企业比例与此前规定制定时的大中小微企业类型分布比例相对稳定,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分布维持相对合理比例。所有行业的规模(限额)以上企业中将不再含有微型企业,微型企业均为规模(限额)以下企业。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定性标准,将大型企业所属或直接控制企业排除在中小企业之外。《征求意见稿》提出,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但有三种情形之一的,视同大型企业:
1.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
2.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
3.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
(二)小微企业贷款
《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监发[2013]7号文)以及2021年4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4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小微企业贷款范畴,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企业主的贷款。
二、2021年小微企业贷款考核
(一)继续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提效
在信贷投放增量方面,《通知》要求5家大型银行“两增”全年增长30%以上(“两增两控”中的“两增”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此处,小微企业包括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邮储银行、股份制银行努力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截至今年3月末,全国小微企业贷款余额45.66万亿元,其中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6.81万亿元,同比增速33.87%,较各项贷款增速高21.39个百分点;有贷款余额户数2740.04万户,同比增加531.75万户。其中五家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55.78%;一季度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5.6%,较2020年下降0.28个百分点。
(二)新增“首贷户”数量要高于去年,大型银行应将其纳入绩效考核
创立之初的小微企业在生产、经营、流动性、偿债能力等数据质量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常常被银行拒之门外。为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工作报告连续两年明确提出增加“首贷户”数量的要求,引导银行金融机构拓宽普惠金融覆盖面、推动高质量发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继续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款投放,增加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的中长期信贷支持。要求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2021年新增小微企业法人“首贷户”数量要高于2020年。今年一季度,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新增小微企业法人“首贷户”7.91万户,比去年同期多增3.75万户。对于“首贷户”,《通知》还给“首贷户”定性,首贷户,系指从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获得贷款的客户。银行向客户首次发放贷款前,通过人行征信系统查询,该客户没有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体系贷款的征信记录。小型微型企业“首贷户”的统计数据以1104系统S64报表数据为准。
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要努力实现2021年新增小型微型企业“首贷户”数量高于2020年。并强调,大型银行要将小型微型企业“首贷户”占比纳入内部绩效指标。(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一季度新闻发布会议明确在银行内部绩效考核体系中,普惠金融类指标比重占比要不低于10%。)
“增加'首贷户’是监管强调的一个重点。”娄飞鹏建议,“2020年银行小微企业新增'首贷户’大幅增加,为实现今年的目标,需要银行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下沉,围绕绿色发展、科技创新以及个体工商户做好信贷服务。”
(三)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
利率方面,《通知》提出,商业银行要疏通内部利率传导机制,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走势,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确保2021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2020年基础上保持平稳态势。
据了解,去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都在4.5%以下。工商银行2020年新发放普惠贷款平均利率4.13%,比上年下降39个基点。对于普惠金融利率成本的监测,也有地方监管部门通过特色数据统计表加以监测。比如,设置了当年普惠贷款利润率指标,通过实际收入减去当年平均FTP支出、经济资本成本、运营成本、风险成本和税金成本得出当年平均普惠贷款利润率,即当年普惠贷款利润/当年普惠贷款日均余额。在金融服务创新方面,《通知》提出,银保行业各机构应着眼小微企业融资“痛点”、“难点”,主动优化信贷服务各个环节。同时《通知》指出,银保行业对内需深化合作机制,对外应利用技术资源为供应链上下游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优化金融供给结构。
(四)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要继续稳中有降
更好地制定一些差异化的政策。其中一点就是资金供给端的差异化。引导商业银行从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上对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优惠,解决小微企业业务的成本收益核算中“不划算”的问题,提高银行基层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以小微企业贷款为例,通知中提了不低于50个基点优惠的导向,实际运行中有的银行优惠力度已经达到100个基点以上。当然,还有其他的内部考核、风险管理、尽职免责等方面,共同配套形成差异化的机制体制。在合规的范围内,鼓励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直接转让等业务,盘活信贷存量,用于持续投放小微企业贷款,鼓励拓宽不良贷款处置渠道,主动化解风险。进一步细化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和不良容忍度要求,同时,综合运用金融科技优化服务,使金融资源精准“滴灌”。
(五)2021年度差异化考核
1.五家大型银行要努力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长30%以上。邮储银行、股份制银行要努力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
2.大型银行(除邮储银行)、股份制银行要加大对单户授信1000万元—3000万元(含)的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邮储银行要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3.地方性法人银行
各银保监局要督促辖内法人银行(含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总体努力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同时,将辖内法人银行发放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情况纳入统计监测(以S71报表不含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数据为准),加强指导。
在辖内法人银行信贷计划总体达到“两增”的前提下,各银保监局可自主对单家法人机构实行差异化考核:
①对2020年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监管考核目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本行各项贷款余额超过一定比例的法人银行,经属地银保监局同意,可适用差异化考核要求,确保至少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有贷款余额的户数均不低于年初水平”。
②对涉农贷款占本行各项贷款比例较高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经属地银保监局同意,可选择将对其监管考核的口径扩大为“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和普惠型其它组织及个人经营性(非农户)贷款、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农户经营性贷款”(以下简称扩大口径),并可比照第1项规定,以扩大口径适用差异化考核要求。
③第1项所称“一定比例”,各银保监局可参照《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评价指标表第1.3项标准,结合辖内实际情况确定。
申请差异化考核的,应在报送信贷计划的同时向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的申请由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审核,地方性法人银行的申请由各银保监局审核。
4.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对此类机构不设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指标,其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户数情况应持续保持监测。
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向合作银行提供的转贷款资金,应当单独统计,不纳入1104系统S63、S64、S65、S71等报表,以区别于直接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
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监测口径
在《通知》中,银保监会同步调整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考核及监测口径。从2021年起,在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的“两增”监管考核口径中,剔除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相关数据,即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户数,均不含票据贴现及转贴现业务数据。
关于剔除“票据贴现及转贴现业务数据”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点:“一是由于个别银行为了完成监管考核的目标,存在着以做票据来“冲规模”已达到形式上“达标”的短期行为。二是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的交易对手大部分是金融机构,难以界定金融机构是否有效地支持了小微企业融资,票据转贴现业务主要是满足了金融机构之间资金融资需求。三是能够针对小微企业真实的金融服务需求,特别是供应链、产业链上的支付结算、资金周转等的需求,依法合规地开展票据融资的业务。”关于剔除“票据贴现及转贴现业务数据”带来的影响,考虑到不同银行面临的情况不同,总的来说银行在服务小微过程中运用票据总体不多,因此总体影响不大。
从2021年起,在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的“两增”监管考核口径中,剔除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相关数据。即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户数,均不含票据贴现及转贴现业务数据。相应地,在“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一项考核中,“各项贷款余额”不含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数据。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累放利率和不良贷款率,按照“含票据贴现及转贴现”和“不含票据贴现及转贴现”两种口径,同步监测。
上述指标数据,以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1104)G01、S71报表相关科目数据为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2021年银行业非现场监管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5号)已更新S71报表,增设剔除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后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科目,并明确了各填报单位补报2020年末数据的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