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规则与offer互相矛盾,奖金发放应以那个为准?

近日,据企查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原告北京迅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四(化名)劳动争议一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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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迅某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迅某科技公司无需支付李四2018年7月16日至2020年2月6日期间年度奖金57640.8元。

事实和理由

根据迅某科技公司《员工手册》中的绩效制度,绩效奖金应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进行发放,此外奖金发放前离职的员工,原则上奖金系数为0,部门可酌情在0至0.2范围内调整,故迅某科技公司无需支付李四2018年7月16日至2020年2月6日期间年度奖金5764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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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查

法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李四于2018年7月6日入职北京凤凰理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理某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任产品经理,月工资标准为13000元。

2018年12月1日凤凰理某某公司、迅某科技公司、李四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将李四动关系转至迅飞科技公司,最后出勤至2020年2月6日。

凤凰理某某公司与迅某科技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关于年度奖金。

迅某科技公司主张年度奖金需视公司经营状况计算,李四发放系数为0,并提交《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第六条显示:“……整体奖金系数视公司的经营状况而定……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确定整体奖金系数。”

李四对该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经询,迅某科技公司对年度奖金发放基数不清楚,对公司经营状况、公司经营状况与发放系数的对应关系均不提交证据。

且2018至2020年度均未进行过绩效考核,亦未提交《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送达记录。

李四主张年度奖金是固定发放,提交《聘用意向书》邮件。

《聘用意向书》显示:“绩效工资:年度奖金基数税前39000元整。根据员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由公司制定绩效考核标准……”

迅某科技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但认可该邮件发件人为凤凰理某公司员工郑某,并通过凤凰理某某公司工作邮箱发给李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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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李四(化名)提交的《聘用意向书》邮件,虽迅某科技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但其认可该邮件发件人为凤凰理理某公司员工郑某并通过凤凰理某某公司工作邮箱发给李四,且凤凰理某某公司与迅某科技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迅某科技公司提交《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但未显示送达记录,李四对此亦不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迅某科技公司主李四年度奖金发放系数为0,且与公司经营状况挂钩,但其对年度奖金发放基数不清楚,对公司经营状况、公司经营状况与发放系数的对应关系均不提交证据,并称2018至2020年度均未进行过绩效考核,应承担不利后果。

迅某科技公司应支付李四2018年7月16日至2020年2月6日期间绩效奖金,仲裁裁决金额不高于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原告北京迅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李四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至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期间年度奖金税前57640.8元;驳回原告北京讯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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