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车位土增税处理四不原则

莆田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不计容地下人防车位是否分摊土地成本?
回复部门: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时间:2020-12-10
答:通常人防车位产权不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若发生销售车位长期使用权情形,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发生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其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对应土地成本也不可分摊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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