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的证据,法院就应当主动去调取,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近期经常听到一些自身诉讼证据不齐备的当事人抱怨说,法院有查明事实真相的责任,所以我们没有的证据,法院就应当主动去调取,但是事实真的是这样吗?法院真的会为你调取你需要的全部证据吗?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张凤宾律师为大家讲解相关的法律问题。
当事人举证是举证责任的核心
调取证据应当主动及时,深入细致,切忌主观片面先入为主,在明确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重要性时,还应当强调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另一方面,即当事人举证。
行政诉讼证据中,存在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两种规则。这两种规则,在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体系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当事人举证是举证责任的核心,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处于辅助地位。在行政诉讼证据中强调当事人举证的核心地位,有利于突出作为裁判者的法官的地位,使法官的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取决于当事人的举证内容和程度,从而体现行政诉讼当事人举证行为与诉讼结果的直接关系。
要更好的实现行政裁判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因此,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中,法院调取证据处于辅助性地位,当事人举证是第 一位的,法院不得通过调查取证而代替当事人的举证。法院调取证据,应当原则上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在没有原告或第三人申请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去调取证据,除非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实际需要,法院才能主动调取证据。
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的范围
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第22条的规定,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情形: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的认定;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主要表现在危害经济、金融、财政、税收等,妨害社会秩序、治安管理、道路交通、文化教育、环境卫生,侵犯个人人身权利财产权等。
本款中的他人不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限于诉讼外的第三人。行政诉讼实践中,当事人因为害怕败诉,有事隐瞒规避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如环保行政案件中,当事人隐瞒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事实。税收行政案件中,当事人规避少缴、漏缴税种的事实等等。
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上述事实,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证据,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这充分体现了行政审判权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行政权行使的有效维护和监督。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