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对汽车经销商的影响
作者|Karen
编辑|岛岛
期数:2194
来源:人和岛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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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于汽车经销商而言,《民法典》的实施究竟会给我们带来哪些影响呢?
01
“接不接受格式条款由消费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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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定金不退必须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严重违约行为”
03
“汽车有缺陷或需召回的产品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均需担责”
以往,针对汽车产品有缺陷和召回的产品责任,汽车经销商均扮演着中间人的角色,产品缺陷和召回的责任和成本均由汽车厂家承担。《民法典》明确了汽车召回,生产者、销售者均需担责,进一步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一千二百零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简单的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
总之,《民法典》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典,关注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与时俱进的法典,聚焦社会生活的热点焦点,它的实施必将给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带来改变,汽车领域也不例外。正如孟德斯鸠所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karen,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后获得华中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在汽车行业十年以上工作经验,现就职于某汽车经销商集团,曾任职集团HR经理,大众品牌4S店行政总监、奥迪品牌4S客服总监、总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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