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了!发票丢失怎么办?
发票丢失是每个财务人员可能都会面对的问题。今天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以下简称“纳服规范”)、2020年1月8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五条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规定进行梳理,大家赶紧收藏吧!
一、丢失发票的通用规定
01.发票丢失不再需要登报作废声明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自1995年8月1日起要求必须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自2016年7月28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了必须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自2019年7月24日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取消了登报要求。自此,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都不需要再提交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
02.发票丢失仍需在发现当日办理发票挂失手续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和纳服规范“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规范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提交《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如果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还应提供《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份。”
03.行政处罚相关规定
丢失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丢失发票属于对方或第三方责任的,则不予处罚。
04.遗失纸质发票纳税信用评价扣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所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规定,“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扣3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保管发票是企业的一项义务,丢失发票,无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需要在发现当日办理发票挂失手续,在信用评价中被扣分、有被处以行政处罚的风险,有的情形还需要收款方配合支持,所以说,企业应加强管理,避免发票丢失情况的发生。
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处理
01.新政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五条规定,自2020年1月8日起,按以下规定处理: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02.新政变化要点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旧政策需要区分是否已经认证相符,再做不同的处理,新政不再区分是否已经认证相符。
(二)旧政策规定,抵扣联和发票联同时丢失需要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并没有要求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必须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取消《证明单》之后,根据新政策规定,抵扣联和发票联同时丢失时,记账联复印件需要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
来源:广州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