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发现审计证据被篡改,未对异常保持职业怀疑,瑞华领警示函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胡乃忠、李满:

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泰或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发现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恰当了解和评估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2018年12月27日,合力泰公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由文开福变更为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息集团),实际控制人由文开福变更为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时,文开福就合力泰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经营业绩向信息集团做了业绩承诺。就公司性质和控制人已发生变更情况,你们在对公司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了解公司及其环境时,仍记录合力泰属于民营企业,企业所有者是自然人,未识别出上述业绩承诺,以及因上述业绩承诺可能给公司管理层带来舞弊动机的相关风险。同时,2018年合力泰原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权一直存在高比例质押情形,你们也未记录和识别出上述情形,未识别和评估资金占用方面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对其他收益科目审计程序不到位

2018年合力泰年报披露其他收益达4.33亿元,其中包含“财政补贴款-研发补贴”4,524.35万元。经查实,上述4,524.35万元政府补助应为与资产相关的装修款补贴,但公司却将该笔政府补助作为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一次性计入“其他收益”,并将篡改后的文件提供给你们。相关金额已超过合力泰2018年报审计执行的重要性水平,你们未至现场查看相关会计凭证原件;在公司直至审计报告日的前一日才提供政府会议纪要、银行转账回单和投资协议等文件电子版资料时,你们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在查看上述文件时未发现政府会议纪要电子版内容前后矛盾之处以及篡改部分字体与其他正文字体不一致情形,在不同审计证据之间信息不一致时,未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在取得的公司财务资料摘要注明“装修款补贴”与公司账务处理不符时,未就该异常情况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而直接将审计底稿内容进行修改删除;在实施函证程序时,仅函证该笔政府补助剩余应收款项,未就该政府补助性质进行函证;在公司未配合提供政府补助申请文件时,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以上导致你们未能发现审计证据被篡改,公司4,524.35万元政府补助会计处理存在错误的情形。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

三、未对异常经营活动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和职业谨慎

2018年7月,合力泰子公司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合力泰)通过向供应商江西诚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宇光电)和江西合力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合力盛)预先支付货款的形式向合力泰时任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提供了1亿元资金。你们未对相关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和职业谨慎,包括江西合力泰年末预付诚宇光电余额已超过2018年向诚宇光电的全年采购发生额,江西合力泰与诚宇光电、江西合力盛频繁存在同一日内资金互转,多笔大额付款不符合公司财务审批制度等;未按照审计计划查看期末预付款余额相关购货合同,未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预付账款、存货明细账及相关凭证;未核实期后是否已收到实物并转销预付账款。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胡乃忠、李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警示如下:一是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二是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2021年4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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