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余垃圾拆袋定时投放,深圳垃圾分类开始强制推行

“垃圾不分类,城市两行泪。”垃圾治理是重大环保问题,关乎城市可持续发展。深圳作为一个人口超2000 万的超大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约 2.95 万吨/日,其中70%来自其中来自居民家庭,“垃圾围城”严重威胁城市发展。
2020年7月发布《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9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这是全国率先把“拆袋”写入法规,推行“家庭厨余垃圾拆袋投放制度”,规定“家庭厨余垃圾应沥除油水, 在指定时间段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使用一次性收纳袋装纳的,应当将收纳袋另行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同时,考虑到厨余垃圾拆袋投放后,存放时间过长会产生难闻的扰民气味,《条例》 规定“家庭厨余垃圾应当在指定投放时间段结束后密闭存放,并在 12 小时内清运”。
《条例》建立了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运输。为了便民,规定了家庭厨余垃圾每日投放时间的原则上不少于两个。
《条例》规定了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应当根据住宅区规模合理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的数量,集中设置可回收物、家庭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结合区域特点和消防安全规范确定废弃的家具、电器电子产品和年花年桔投放点。住宅区有害垃圾、废旧织物收集容器可以单独设置。因确定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发生争议的,可以提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条例》针对经营者免费或主动提供塑料袋或一次性日用品作出罚款规定,规定了商品零售经营者不得免费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否则有可能被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旅馆业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否则有可能被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加重了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收运单位, 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对于个人,如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拒不改正的,处 50 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 元罚款。除了罚款外,《条例》还给出“活动代罚”选项:即没有严重违法情节的个人,可自愿参加市、区主管部门组织的生活垃圾分类培训、宣传服务或者现 场督导等活动,不予行政处罚。
9 月份是警示期,10 月起,将对不开展垃圾分类等行为正式开罚。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节选)

(2019年12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文号: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九九号
发文日期:2020年07月03日
生效日期:2020年09月01日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下列要求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垃圾,包括废弃的玻璃、金属、塑料、纸类、织物、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容易腐烂的食物残渣、瓜皮果核等含有有机质的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且应当进行专门处理的垃圾,包括电池、灯管、家用化学品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中废弃的家具、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投放至指定投放点,其他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可回收物也可以交由回收单位或者个人回收;
(二)家庭厨余垃圾应当沥除油水,在指定时间段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使用一次性收纳袋装纳的,应当将收纳袋另行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三)不能就地处理的餐厨垃圾,应当沥除油水后投放至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场所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应当单独投放;
(五)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收集容器的标识分类投放,其中废弃药品药具应当对包装物予以毁形或者进行破坏性标记后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六)废弃的年花年桔应当按照区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间段,投放至指定的年花年桔投放点,也可以由回收单位、个人上门收集;
(七)日常废弃的花卉绿植应当按照花盆、植物和泥土等成分进行分离并分别投放至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也可以投放至指定的投放点或者由回收单位、个人上门收集;
(八)公园、市政道路、住宅区等因修剪树木产生的木竹、树枝、花草、落叶等绿化垃圾应当单独投放。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废弃的家具、电器电子产品、年花年桔和其他花卉绿植收集单位的名单、联系方式和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建立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
区主管部门根据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确定生活垃圾具体投放时间段。其中,家庭厨余垃圾每日投放时间段原则上不少于两个。
第二十二条   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应当根据住宅区规模合理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的数量,集中设置可回收物、家庭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结合区域特点和消防安全规范确定废弃的家具、电器电子产品和年花年桔投放点。住宅区有害垃圾、废旧织物收集容器可以单独设置。
因确定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发生争议的,可以提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第二十八条   已投放至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点的可回收物,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通知相关回收单位或者个人上门回收。
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运输。其中,家庭厨余垃圾应当在指定投放时间段结束后立即密闭存放,并在十二小时内清运。
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收集,并运输至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点。
第四十五条   商品零售经营者不得免费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
旅馆业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第六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没有严重情节且自愿参加市、区主管部门组织的生活垃圾分类培训、宣传服务或者现场督导等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区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配备相应处理设施设备、安全设备和作业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混合处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处理生活垃圾并牟取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未安装计量和监控系统并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联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四)未建立管理台账或者未按照要求报送台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停止处理生活垃圾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定期向社会公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遵守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向市、区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品零售经营者免费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馆业经营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免费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汤匙等餐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三款涉及提供国家禁止、限制使用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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