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人说税:四个要点告诉你2018年10月-12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该怎么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决定在《个人所得税法》正式生效前,提前享受其中关于基本费用扣除和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的优惠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这几天,每天都有人问起2018年10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工资薪金应该怎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凡人以为,过渡期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税,需要注意四个要点:
新《个人所得税法》中,将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年纳税,其税率表也是按年设置的。但是又同时规定适用新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按月换算来扣缴个人所得税,提前享受到政策红利,这就需要对新《个人所得税法》中综合所得税率表进行按月换算,并计算分档的速算扣除数,方便计算。换算后的2018年4季度适用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如下:
级数 |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元部分 |
3 |
0 |
2 |
超过3000~12000元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25000元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35000元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55000元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80000元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部分 |
45 |
15160 |
不过,大家千万要记住,这个税率表只适用于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单位扣缴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以当月实际发放的现金、实物以及其他经济利益来确认所得,并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简单地说,某企业10月15日发放员工9月份工资,应当按照新扣除标准和新税率表按月折算后计算并代扣个人所得税,企业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当在次月(即11月)15日前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对于企业已在9月份前扣缴的税款,在10月15日前申报缴入国库的,仍然适用原《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即:减除费用金额按3500元,而不是调整折算后的5000元;且不得扣除 、专项附加费用。
10月1日-12月31日,职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按照下列公式进行: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5000-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那么究竟哪些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呢?
主要有三大项:
一是基本费用扣除额,《决定》规定的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
二是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三是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支出,商业健康保险支出,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区域实施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支出,各省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扣除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不进行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判定,但对于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不再扣除。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是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针对企业薪酬制度与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差异而实施的一项特殊规定,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以及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等,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分月平均收入找税率并计算纳税。
自2019年1月1日起,新《个人所得税法》对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在实质上消除了企业薪酬制度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计税差异,取消了全年一次奖金计税方法。尽管自2018年10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既适用按月折算后的新的费用扣除标准和新的税率表,提前享受减税红利。但是,在2018年12月31日前,工资薪金所得仍然是按月计征,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仍然有效。企业在此期间发生了全年一次性奖金支出,仍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计算并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2019年1月1日后,企业发放的2018年的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绩效奖励等全年一次性奖金,是适用国税发〔2005〕9号计税还是并入2019年度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预扣个人所得税,还需要国家税务总局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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