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内出轨后锒铛入狱,结果……丈夫傻了!

“刚结婚发现老公背着百万债务,我要不要还?”“前妻跟我生活的时候借贷还不上,这个债务我要承担吗?”

两人结为夫妻之后不仅会产生“共同财产”也可能会产生“共同债务”一起还房贷、还车贷还是理所应当那么,当一方在外欠债累累不知情的另一半需要共同承担吗?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Part 1案件回顾

2006年,41岁的景玉生(化名)在婚恋网站与30岁的王丽(化名)相识,王丽自称英国留学、拥有家庭企业、几十亿财产,两人很快便闪婚了。但很快问题来了,王丽在婚内出轨多人,每次用同样的套路骗钱,后王丽因为诈骗徐某某44万元被判刑6年半。

更糟的是,王丽的某个情人刘某某,拿出王丽给他写的370万元欠条,要求景玉生承担这笔“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景玉生万万没想到,妻子因诈骗罪入狱后,自己也随之背上了370万元的共同债务。

2013年9月25日,南京溧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王丽进入南京女子监狱服刑。

2014年4月17日,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王丽在狱中与景玉生办理了离婚手续。

Part 2法院审判

在两人的婚姻关系结束之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就刘某某与王丽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民事判决,认定涉案的370万元借款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景玉生承担连带偿还义务。景玉生不服,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景玉生在再审申请中提到,王丽与刘某某的借贷纠纷实为诈骗犯罪,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此外,景玉生坚持,即便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涉案借款也是王丽个人债务,与其无关。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终审宣判:景玉生得还钱!Part 3终审宣判:驳回景玉生主张

2016年12月24日,最高法做出(2016)最高法民再124号判决,维持原判。判决书认为,王丽向刘某某借款发生在王丽和景玉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二审中,景玉生也未能举证证明刘王二人明确约定涉案借款为个人债务,且无法证明刘某某知晓景王夫妻二人间的财产分割协议,故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与此同时,从王丽的消费开支可看出,不仅存在借款用于家庭开支消费的情形,且无法排除借款以其他方式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景玉生主张涉案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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