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分享!收入的税务稽查方法

税务稽查对企业收入的确认,首先应按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审查企业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制来确认收入。在此基础上,再按照税法,如增值税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再看具体税种计提申报过程中,是否按照税法的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了应税收入并计提了对应的销项税金或者确认了应税收入。税务管理实践中,有企业采取不开发票、不入账等多种方式隐瞒收入,或者是延迟确认收入时点,如发出商品已经满足增值税纳税义务条件,却因当期进项偏少,故意不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以达到自行调控税收的目的。总之,不依法确认收入,大部分是为了偷逃国家税款,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可能是为了建立“小金库”。在日常税收管理和税务稽查中,仅仅依靠查阅会计报表、账簿很难发现问题。笔者就如何进行企业收入的税务检查交流如下,受限于能力与水平,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您批评指正。

关于收入确认的会计、税收法律法规条文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第十一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相关规定

(1)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相关收入应当在该履约义务履行的期间内确认:

①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企业在履约过程中是持续地向客户转移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履行履约义务的期间确认收入。对于例如保洁服务的一些服务类的合同而言,可以通过直观的判断获知,企业在履行履约义务(即提供保洁服务)的同时,客户即取得并消耗了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对于难以通过直观判断获知结论的情形,企业在进行判断时,可以假定在企业履约的过程中更换为其他企业继续履行剩余履约义务,当该继续履行合同的企业实质上无需重新执行企业累计至今已经完成的工作时,表明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了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例如,甲企业承诺将客户的一批货物从A市运送到B市,假定该批货物在途经C市时,由乙运输公司接替甲企业继续提供该运输服务,由于A市到C市之间的运输服务是无需重新执行的,表明客户在甲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了甲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甲企业提供的运输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企业在判断其他企业是否实质上无需重新执行企业累计至今已经完成的工作时,应当基于下列两个前提:一是不考虑可能会使企业无法将剩余履约义务转移给其他企业的潜在限制,包括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在上述甲企业提供运输服务的例子中,甲企业为客户提供运输服务时,双方可能会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双方均不得解除合同,在进行上述判断时不需要考虑这一约定;二是假设继续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享有企业目前已控制的、且在剩余履约义务转移给其他企业后仍然控制的任何资产的利益。

②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包括在产品、在建工程、尚未完成的研发项目、正在进行的服务等,由于客户控制了在建的商品,客户在企业提供商品的过程中获得其利益,因此,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应当在该履约义务履行的期间内确认收入。

③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一是,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当企业产出的商品只能提供给某特定客户,而不能被轻易地用于其他用途(例如销售给其他客户)时,该商品就具有不可替代用途。在判断商品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时,企业既应当考虑合同限制,也应当考虑实际可行性限制,但无需考虑合同被终止的可能性。企业在判断商品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时,需要注意下列四点:第一,判断时点是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判断所承诺的商品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此后,除非发生合同变更,且该变更显著改变了原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否则,企业无需重新进行判断。

第二,考虑合同限制。当合同中存在实质性的限制条款,导致企业不能将合同约定的商品用于其他用途时,该商品满足具有不可替代用途的条件。在判断限制条款是否具有实质性时,应当考虑企业试图把合同中约定的商品用于其他用途时,客户是否可以根据这些限制条款,主张其对该特定商品的权利,如果是,那么这些限制条款就是实质性的;相反,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商品和企业的其他商品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互相替换(例如企业生产的标准化产品),而不会导致企业违约,也无需发生重大的成本,则表明该限制条款不具有实质性。此外,如果合同中的限制条款仅为保护性条款,也不应考虑。例如,企业与客户约定,当企业清算时,不能向第三方转让代客户销售的某商品,该限制条款的目的是在企业清算时为客户提供保护,因此,应作为保护性条款,在判断该商品是否具有可替代用途时不应考虑。

第三,考虑实际可行性限制。虽然合同中没有限制条款,但是,当企业将合同中约定的商品用作其他用途,将导致企业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时,企业将该商品用作其他用途的能力实际上受到了限制。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原因可能是需要发生重大的返工成本,也可能是只能在承担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能将这些商品销售给其他客户。例如,企业根据某客户的要求,为其专门设计并生产了一套专用设备,由于该设备是定制化产品,企业如果将其销售给其他客户,需要发生重大的改造成本,表明企业将该产品用于其他用途的能力受到实际可行性的限制,因此,该产品满足“具有不可替代用途”的条件。

第四,基于最终转移给客户的商品的特征判断。当商品在生产的前若干个生产步骤是标准化的,只是从某一时点(或者某一流程)才进入定制化的生产时,企业应当根据最终转移给客户时该商品的特征来判断其是否满足“具有不可替代用途”的条件。例如,某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为客户提供定制零部件的生产,该生产通常需要经过四道工序,前两道工序是标准工序,后两道工序是特殊工序,处于前两道工序的在产品,可以用于任一客户的需要,但是,进人第三道工序后的产品只能销售给某特定客户。在企业与该特定客户之间的有关最终产品的合同下,最终产品符合“具有不可替代用途”的条件。

二是,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需要强调的是,合同终止必须是由于客户或其他方而非企业自身的原因所致,在整个合同期间内的任一时点,企业均应当拥有此项权利。企业在进行判断时,需要注意下列五点:

第一,企业有权收取的该款项应当大致相当于累计至今已经转移给客户的商品的售价,即该金额应当能够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和合理利润。企业有权收取的款项为保证金或仅是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或可能损失的利润的,不满足这一条件。补偿企业的合理利润并不意味着补偿金额一定要等于该合同的整体毛利水平。下列两种情形都属于补偿企业的合理利润:一是根据合同终止前的履约进度对该合同的毛利水平进行调整后确定的金额作为补偿金额。二是如果该合同的毛利水平高于企业同类合同的毛利水平,以企业从同类合同中能够获取的合理资本回报或者经营毛利作为利润补偿。此外,当客户先行支付的合同价款金额足够重大(通常指全额预付合同价款),以致能够在整个合同期间内任一时点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和合理利润时,如果客户要求提前终止合同,企业有权保留该款项并无需返还,且有相关法律法规支持的,则表明企业能够满足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的条件。

第二,该规定并不意味着企业拥有现时可行使的无条件收款权。企业通常会在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只有在达到某一重要时点、某重要事项完成后或者整个合同完成之后,企业才拥有无条件的收取相应款项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判断其是否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时,应当考虑,假设在发生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导致合同在该重要时点、重要事项完成前或合同完成前终止时,企业是否有权主张该收款权利,即是否有权要求客户补偿其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应收取的款项。

第三,当客户只有在某些特定时点才有权终止合同,或者根本无权终止合同时,客户终止了合同(包括客户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但是,合同条款或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应继续向客户转移合同中承诺的商品并因此有权要求客户支付对价,此种情况也符合“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的要求。

第四,企业在进行判断时,既要考虑合同条款的约定,还应当充分考虑适用的法律法规、补充或者凌驾于合同条款之上的以往司法实践以及类似案例的结果等。例如,即使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是否支持企业主张相关的收款权利;以往的司法实践是否表明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没有法律约束力;在以往的类似合同中,企业虽然拥有此类权利,却在考虑了各种因素之后没有行使该权利,这是否会导致企业主张该权利的要求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不被支持等。

第五,企业和客户之间在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进度表,不一定就表明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这是因为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和企业的履约进度可能并不匹配。此种情况下,企业仍需要证据对其是否有该收款权进行判断。

三、增值税关于收入确认原则

增值税中的收入概念主要对应销售额的确认,即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及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此外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四、企业所得税关于收入确认原则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特殊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关于收入的税务检查方法

一、量价分析法

一是数量分析,根据被查对象所在细分行业正常的投入产出比,确定单位产成品的入库是否正常,进而判断有无将产品从“后门”销售转入“小金库”的可能。细分行业正常的投入产出比数据,可以从部分上市公司或者是内部控制好的同行业企业调查了解,个别也可以借助网络公开信息获取。  

二是价格分析,依据会计资料中所记录的上期各主要产品的销售收入与销售数量,确定上期主要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然后依据这一价格乘以本期销售量,计算出本期销售收入,并将此收入与本期账面销售收入进行对比,看看两者是否大体一致。如相差较大,则很可能存在收入不入账或少入账的情况。

二、实物出查法

实物勘查法就是对被查单位能见的实物通过实地勘察,然后与账面核实的方法。检查进驻被查单位后,建议先到生产经营现场进行实地观察,看被查单位有无闲置固定资产,尤其是闲置的可出租的房屋和可进行对外加工、作业的机器设备,以及下脚料、副产品的管理、销售等情况。走访和询问有关人员,掌握情况后再查阅有关收入账簿。若账簿中没有反映或没有全面反映这部分收人,则该单位存在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的问题。例如对某单位检查时,检查人员了解到该单位出租房屋较多,且账面反映出的收入很少,通过实地调查,查阅承租人的合同和交纳租金情况,发现几年来该单位将数十万元的房屋租金收入账外使用,未申报纳税。

三、实物盘点法

在企业经营业务中,如果企业隐瞒货物的销售额,极可能会隐瞒货物的销售数量,而货物的销售数量是要受“期初存货十本期进货=本期销货十期末存货”这一公式制约的。如果注意检查实际收付记录,加上实地盘点存货,就可以找出破绽。这一方法适用于货物存量少的单位。对于货物存量大的单位,检查人员可以先对材料、产成品会计及仓库保管员所管理的材料、成品等物资的出入库账册所记载的收(入库)。付(出库)、余(账面库存)进行核对,然后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某些品种进行实地盘点,并加以综合分析,一般使隐匿的收入显现。

四、往来函证法

有的企业为了要隐瞒销售行为,必然要假借“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负债类科目,然后借故提取现金或转出后用其他银行存款形式存入账外。对这类问题,检查人员只要通过发询证函和必要的外调进行往来账核对,一般能查个水落石出。当然也有异常情况出现,如不回复函,或者回复函内容已经勾兑,这在关联企业中是可能出现的问题,因此必要情况下,我商请函证对象所在地税务机关协助调查,甚至可在所在地税务机关配合下,直接赴函证对象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五、业务配比法

一项会计业务的发生,必然和其相应的会计业务相互配比。如某些产品销售业务的发生必然和其有关的运输费用相配比,如在对某企业检查中,若发现企业只在账面上反映“运费”,而无与运输费用发生相关的销售业务,就有可能存在收入不入账的情况。在对某水泥企业检查中,发现信用的包装袋领用数量与其产成品入库数量始终不配比,且后者数量总是低于前者。在了解到机器包装包装袋废品率几乎可以不考虑情况下,最后查证,该公司有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

六、产能核对法

检查人员可以把企业生产部门的生产统计日报、月报和年报中反映的产量与会计账表中反映的产品(含次品)入库数量进行核对,若数量不相符就有可能存在账外产品,当然也就存在账外收入。检查人员也可以根据生产部门的统计数量掌握了解企业的生产能力,计算出产品的产量,并通过该企业的产销比率计算出应实现收入数和企业实际销售收入数相比较,若相差较大,就很可能存在着隐瞒收入的问题。一般适用于产品较为单一的小型制造企业,其测算方法如下:

1.测算期产品产量=投入原材料×投入产出比

2.应税收入=(期初库存量+测算期产品产量-期末库存量) ×市场单价

3.测算应税收入VS实际申报销售收入

七、例外查询法

就是根据该单位正常的内部制度,查找例外线索,然后进行深查的方法。如在某单位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了解到公司销售权集中在销售部门的情况下,发现几笔大额应收账款的当事人是公司销售部门的负责人和区域经理,这就是一个例外情况。通过找当事人谈话并运用函证法,证实了这几笔应收账款均为虚挂,而且早就被确认为销售部门相关人员的销售业绩提成,公司挂应收账款的目的,就是为了日后准备运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采取资产报损的方式,达到增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少代扣代缴销售人员个人所得税目的。此方法通过第四种方法也可以达到我们的检查目标。

八、银行对账法

有的企业隐瞒销售收入,将产成品不入库、不记账、直接销售,所得款项不做销售收入,而且在“银行存款”账户的存入数和转出数中都不做会计记录。在这样的情况下,只要检查人员将银行对账单所列存入笔数与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中的存入笔数进行核对,并附以必要的调查,就不难发现其中的漏洞。更有企业将开设的银行账号单独设立账簿,不向税务机关报告,也不在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对此行为,应界定为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坚决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检验复核收入的分行业策略

(一)贸易类客户
  

1、订单核定法

订单核定法:销售收入=每个订单价格求和或订单数*订单单价

很多贸易类经营者是根据客户的订单进行销售的,比如移门和窗帘等产品销售,此时可以加总客户所有的订单就可以核定其销售收入。另外,如果订单中没有销售价格,可以统计其订单数,然后乘以其平均价格核定。

2、进货核定法

进货核定法:销售收入=销货成本/成本率=(期间进货量+期初存货量-现有存货量)/成本率

如果期初存货量〉现有存货量,则销售成本〉期间进货量;反之,则销售成本〈期间进货量

例如:某白酒商户近1年内进货500万元,期初存货为90万元,现有存货为110万元,成本率为70%,则销售成本=500+90-110=480〈500万元,销售收入=480/70%=685.7万元。

3、提点核定法

提点核定法:销售收入=单个员工的提点收入/提点比例(所有员工按照整体销售收入提成)

销售收入=所有员工的提点收入之和/提点比例(每个员工按照自己销售收入提成)

例如:某服装销售共有2个员工,均按全部销售的1%提成,假设当月每个员工的提成收入为1500元,则销售收入=1500/1%=150000元;假设两个员工按各自的销售1%提成,当月A、B员工的提成收入分别为1000和800元,则销售收入=(1000+800)/1%=180000元。

4、出货核定法

出货核定法:销售收入=每笔出货总价求和或者出货总量*平均价格

如果某个贸易类客户有自己的出货记录,那么只要将其每次的出货总价求和即可得到销售收入,如果没有价格,那么可以用出货量*平均价格。

比如某电器销售商近1年出货1000台电视,那么按照平均销售价格4000元,则销售为400万元。

5、返点核定法

返点核定法:针对客户的年度销售任务、返点政策和返点数量反推客户销售额。例如某客户的返点政策是完成销售任务200万元,给予1%的返点,超额部分给予2%的返点,如果得知该客户全年得到返点为5万元,那么该客户的销售收入=200+(5-2)/2%=350万元。

(二)生产类客户

1、产能核定法

产能核定法一般可分为机器产能(针对机械化生产,比如零配件生产)和人工产能(针对劳动密集型生产,例如服装生产),销售收入=(单个机器每日产能*每年开工率*365天*机器台数*产品单价)+期初存货-现有存货

人工产能核定法=(每名员工每日产能*每年开工率*365天*员工数*产品单价)+期初存货-现有存货

例如某零配件加工企业,共有8台机器,一台机器一天可生产50个零配件,每年开工率为75%,单价为100元,则产能为8*50*75%*365*100=1095万元

§

例如某服装加工企业,共有100名员工,每名员工一天可生产15件衣服,每年开工率为80%,单价为50元,则产能为100*15*80%*50=2190万元。

2、原料核定法

原料核定法就是根据客户生产单位产品所需要的原料配比反推产能,再根据产能反推其销售额的一种方法。

例如某氯化钙生产企业,生产一吨氯化钙需要4立方的卤水,那么根据其卤水用量可以测算其氯化钙产能。

3、包装核定法

包装核定法就是根据生产企业的产品包装量反推其产能,产能=包装量*单位包装产量。

例如某醋生产企业今年累计使用100000个醋瓶,如果每瓶醋按半斤计算,不言而喻,该企业产能为50000斤。

4、耗能核定法

耗能核定法就是根据企业生产某产品的单位耗能反推其产能,再根据产能反推其销售收入。

例如某钢铁铸件企业把1吨钢铁融化成1吨铁水,需要6吨焦炭,这样根据焦炭的使用量反推其产能,例如当月使用20吨焦炭,则一个铁水产量为20/6=3.3吨。

5、工序核定法

工序核定法就是根据客户生产工序中某个唯一环节的产出量,确定其产能,进而推测其销售额。

例如某生产剪刀的企业,其每日二交口的工序为150次,则每天产能为150把,如果每天生产,则产能为4500把,销售额为4500*10元/把=45000元。

6、人工核定法

人工核定法就是根据客户生产中人工成本的占比反推其销售额。

比如经核实某箱包加工企业的员工工资总计约为25000,经交叉检验其人工成本率为40%,则其销售额为62500元。

(三)服务类客户

1、耗材核定法

客量核定法就是根据企业来客量和平均消费额确定其销售收入。

例如某奶茶店单日使用杯子约为300个,平均每杯消费约为10元,则该店的单日消费额大约为3000元。

2、计件核定法

计件核定法就是根据企业服务的计件量来核定其销售收入。

例如某足疗店按照服务一个客户的50%提成,加总客户5个员工每月的工资为25000元,则销售额大概约为50000元左右。

3、客量核定法

耗材核定法就是根据客户在经营中所使用的标准耗材量反推其客流量,再根据人均消费量核定其销售收入。

例如某饭店口述一月用于洗刷餐盘费为1000元,按照一个餐盘0.6元计算,客量约为1000/0.6=1667人次,按照每人30元消费,则月销售额为50000元。

4、里程核定法

里程核定法主要针对运输企业的车辆在一定期间内的运输公里数推理其销售额。比如某运输客户有1辆车,2年内运输里程约为250000公里,平均每天跑400公里,每月能跑25天,两者比较匹配。

(四)工程类客户

1、合同核定法

合同核定法主要是根据客户的工程合同加总得到其销售额。

比如某客户现场提供2014年20份家装工程合同,加总销售额为280万元。

2、应收核定法

应收核定法主要是根据客户一定期限内新增应收账款占期限内销售收入的比例反推其销售额。

比如现场核定某客户目前应收账款约为300万元,去年年底应收账款约为100万元,如果去年应收款未能收回,则新增应收为200万元,如果客户口述今年开工工程回款率为35%,则工程量约为571万元;如果去年应收款已经收回,则新增应收为300万元,如果回款率同上(不含去年100万元回款),则工程量约为857万元。

3、人工核定法

人工核定法主要是根据工程投入过程中人工费用的占比反推其工程量。

比如核实到客户全年人工费为200万元,经毛利交叉检验核实到人工费用占工程量的1/3,则全年工程量约为600万元。

4、材料核定法

材料核定法主要根据客户全年工程投入材料费的占比反推其工程量。

比如核实到客户全年共使用工程材料约为400万元,经毛利交叉检验核实到材料费用约占工程量的1/2,则客户全年工程量约为800万元。

5、工时核定法

工时核定法主要针对以时间计算收入的工程类客户,如挖掘机或推土机客户,重点核实其机械的工作时间,再根据其单价确定其工程量。

例如经核实某挖掘机客户一台挖掘机全年工作时间约为2500小时,每小时单价约为150元,则全年工程量3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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