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护航村庄规划 全力促进乡村振兴
在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获得通过,这是全省设区市第一部专门针对村庄规划建设作出规范的地方性法规,意味着我市村庄规划建设工作吹来法的“春风”,将进入法治化、规范化进程。
以法护航,把准“支点”。“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中央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发展提出的使命与要求。加强村庄规划建设,是实现村庄环境改善,促城乡均衡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前提与基础。迄今国家已出台了城乡统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城乡一体化发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为乡村村庄规划建设与发展提供支持与保障。但在推进过程中,一些村庄规划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要求存在差距、落实存在偏差,难以有效适应城乡统筹发展,迫切需要新思路加以应对。《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简称《条例》)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条例》集合上位法精神、中央有关方针政策、省人大常委会研究指导、市政协立法协商等,从新型立法格局加强村庄规划的科学性、适用性及可操作性,做到规划先行、全盘考虑、统筹协调,为乡村振兴建设提供法治化“支点”,是对我市高质量发展的又一次助力和盘活。
因地制宜,瞄准“堵点”。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地理条件、居民点分布、历史传统等各方面影响,不少村庄不同程度存在村庄规划质量不高、村庄建设缺乏设计、环境风貌管控不严、千篇一律蔓延式扩张、建设要素投入不足或资源浪费等问题,成为打造美丽家园的“堵点”。尤其是一些具有文化底蕴、发展特色的村庄,因缺乏对历史文化传统的尊重与保护,遗憾地抹掉了文化气息和特色特性。村庄规划不仅有着先导性和方向性作用,更关系到具体每个村庄如何振兴,为此,《条例》积极吸收了提升农村环境面貌、农村生活品质和农村群众生产生活便利性方面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重点明确村庄的规划制定、规划实施等方面耍求,在规划制定上,主要涉及编制对象、编制要求、编制内容、编制程序以及规划的公布和修改,对传统村落的保护规划;在规划实施上,侧重于村庄设计、集约用地、建设规划许可和监管等;对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农村住房建设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既打破瓶颈补齐短板,建立健全我市村庄规划建设的体制机制,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推进城乡一体发展;又全面深化美丽乡村建设,使村庄规划展现地域特色的形象风格,体现绍兴元素、彰显绍兴特色。
以人为本,对准“盲点”。农民是村庄的建设者、居住者和使用者,也是规划最直接的利益相关方,规划实施的好与坏,农民最有发言权,故采取多种方式认真听取农意民愿,及时反馈规划实施中的问题,及时调整和优化规划,提高规划实施管理效能,是至关重要的环节,毕竟村庄规划不是为了规划而规划,而是为了村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真正建设起让农民过上令城里人羡慕、让乡下人自豪的健康生活。《条例》回应农民关切,满足村庄发展实际需求,在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前提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长期和近期的关系,明确采用公示、公众参与制度等,把村庄规划与争创文明乡镇、文明村组、文明农户等活动结合起来,充分尊重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使群众认识到村庄规划是一项“惠民工程”“民心工程”,从而由“要我建”转变为“我要建”,自觉支持和积极投入到村庄规划之中,真正成为村庄规划的主体。
强化监督,找准“痛点”。多年来我市坚持“两山”理念,先后推进“千万工程”、美丽乡村建设和“五星3A”创建,农村建设秩序、村容村貌和人居环境不断改善,但一些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制定和实施的管理尚相对滞后,对行政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难以应对日益增加的农民住宅、公益设施和乡镇企业等建设的要求。《条例》首先明确了其适用于对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进行规划和建设活动时,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从法律上杜绝“三不管”的情况;同时,明确了政府及部门职责和基层自治组织的管理要求,专门点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加强规划实施的许可和监管等职责要求,所有这些必将有力助推村庄规划在法治化轨道内运行,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