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不动产登记新规首提“居住权”
昨天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规定》共42条,按照登记一般规定、登记程序、不动产权利及登记类型特殊情形、登记资料管理、法律责任的逻辑顺序予以规范。 立法明确宅基地确权登记 此次立法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进行了明确,规定由农村村民户成员推选户代表申请,户成员名单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均需登记。 按照《规定》,各区政府根据市政府的统一安排,按照规范有序、方便办理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组织开展首次登记工作。宅基地和房屋面积、房屋建设年代以及家庭分户等情况,应当经不动产权属调查并经村民小组、村、乡镇逐级确认。 旧改住房可依法办理登记 随着新形势的不断发展,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聚焦实践问题,积极探索创新,形成了一些有益举措。《规定》在制度层面作了进一步完善:根据本市“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和促进历史风貌保护的总体工作要求,针对因风貌保护、建筑保护等需要,土地供应时带建筑出让的情形,《规定》明确该建筑应当办理首次登记,并强调在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相关基本历史事实。 《规定》为进一步发挥登记制度对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的促进作用,完善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相关内容。 为配合加快推进旧改工作,《规定》明确旧住房综合改造符合规划要求并且已经竣工的,可以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考虑到不动产登记工作技术性、专业性强的特点,还提出探索建立不动产登记员制度,进一步提升登记人员的能力水平。 “居住权”纳入登记范围 《规定》根据民法典及时补充了相关内容,比如将“居住权”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并明确了设立、注销居住权的程序和收件要求。 与原《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相比,《规定》调整范围从原有的“房地产”扩展为“不动产”,即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的登记规则,扩展为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的登记规则。 此次立法明确了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内容,规定依法取得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土地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土地经营权的首次登记;同时,强调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