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决不能为政府违规行为背书
地方人大为政府负债背书,是不恰当的,必须坚决禁止,防止地方债务膨胀!
6月23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昆作全国人大财经委关于2016年中央决算草案审查结果的报告。虽然报告字数不多,但是有一条特别引人注目: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违法为政府举债融资作出承诺或者担保等决议。
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地方举债必须按照预算法相关规定,通过政府发行债券的方式进行,且必须履行相关手段,但是,仍有地方我行我素,把中央的要求和规定置之脑后,想方设法利用各种手段违规负债。如山东省邹城市人大常委会就于今年3月研究决定,通过邹城市总工会向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公开募集资金6.25亿元,并通过与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将集资款用于向邹城市正方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发放信用贷款,而正方公司实际上就是邹城市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这也意味着,邹城市人大为邹城市政府负债背书了。而相关的投资机构,也因为有人大背书,就觉得一切合法而安全了,可以刻有地给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供贷款。殊不知,这样做仍然是违规的。对地方人大来说,应当是监督政府用权、监督政府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而不是帮助政府任性用权、违规用权。尤其在地方债务已经面临风险的大背景下,继续支持和鼓励政府违规负债。
从财政担保到人大背书,地方在负债过程中可谓动足了脑子、想尽了办法、用尽了手段。正是负债花样百出,地方负债也就节节攀升,总量越来越大,按照官方提供的数据也已经突破了20万亿。而在这些行为实施过程中,作为立法和监督机构,人大应当尽可能地督促政府少负债、尤其不要违规负债。可是,一些地方的人大不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财政担保等违规行为不加以监督和约束,反而亲自为政府违规负债背书。可见,一些地方的人大是如何履行职责、承担对政府的监督职能的。
事实也是如此,如果仔细梳理一下这些年来地方政府的违规行为,实际上很多都与人大的监督职能没有发挥有关,与人大当“甩手掌柜”有关。除违规负债之外,许多工程项目、尤其是面子工程、政绩工程,也都属于人大监督范畴。而且,不少人大代表也对这些工程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可是,出于某些因素的考虑,地方人大都没有发声,甚至公开支持政府建设一些劳民伤财的项目,继而造成重大损失。
我们说,人大应当支持政府工作,前提是,政府行为必须合法合规,必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和广大群众意志,必须符合地方发展实际,而不是满足少数人甚至个别人的需要。如果出现这样的现象,人大就应当毫不犹豫地承担监督职能,毫不犹豫地履行监督职责。不然,公权力就会成为少数人手中的工具,最终出现各种违法乱纪和依法腐败现象。为什么政府工程领域的腐败问题那么多,说到底,就是各种监督不到位,导致权力太任性。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人大监督。因为,人大代表人民,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水平,就代表着人民对政府的监督水平。如果人大监督都不能到位,其他监督也就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