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巴时讯】津巴劳工法再出新规,解雇工人需谨慎
据《先驱报》11月30日报道:近日,津巴布韦高等法院裁决,如雇主要终止正式员工的合同,只能在劳工法修正案规定的四种情况下才可做出此决定。高法明确推翻了此前NetOne公司提出的一个论点,即可以按照普遍法(普遍采用的做法)的规定,给该员工提供补偿就可以在发出通知后,解除该员工劳务合同。
在这一具有突破性的裁决之前,两名NetOne员工——品牌经理Loveness Govera和信息技术(IT)部门基础设施主管Tauya Mugwagwa起诉了这家移动电话服务提供商。2020年7月,NetOne向他们发出了解雇通知,与他们解除了雇佣合同。而后,他们成功地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质疑终止合同的合法性,要求法院下令确认他们长期雇用职位的有效性,并宣布雇主的通知因未遵守法律而无效。
雇主在通知后终止雇佣合同的一般做法在2015年被取消,并成为一项有条件的法定权利,只可在2015年《劳工修正案》第12(4a)条规定的四种特定情况下行使。两人认为,在上述四种情况之外的任何通知终止雇佣合同都是无效的,并起诉雇主没有表明所谓的终止合同是否符合四种情况之一。
但该公司辩称,它行使了一般做法即普遍性法律的权利,该修正案只是规定,在2015年7月17日之后合同被终止的人有权获得最低赔偿。该公司还向Govera和Mugwagwa提供了一份补偿,因此没有理由干涉该公司行使其普遍法权利的方式。
在决定这一问题时,Dube法官认为,由申请提出的问题需要暂缓解决,待法律宣布并指导雇主如何进行该决定。在她的裁决中,把重点放在了2015年法案修正案中关于通知终止雇佣合同的规定上。 她表示,NetOne不可以拿着准备支付赔偿金来作为通知终止雇佣合同的依据,因为赔偿金不是第12条(4a)中列出的允许通知终止雇佣合同的四种情况之一。由于未能遵守《劳工法》第12(4a)条的要求,NetOne未能遵守法律的正当程序。因此,特此声明,被告于2020年7月9日发出的终止原告雇佣合同的通知函被宣布为无效。
在这个案件中,法官发现雇主为Govera和Mugwagwa提供了补偿金,但没有首先遵守第12条(4a)的要求,而且这两人甚至不知道终止合同的依据,因为这一点没有被告知。Dube法官称,如果雇员没有被告知终止合同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任何给出的估算的赔偿都是无效的。她指出,支付补偿金并不可以成为解除劳务合同的依据,而确保被解除合同的员工会获得补偿金在劳工法12章(4b)中规定,但也必须满足劳工法前面章节(4a)中规定的四种情况之一,才可以做出解除劳务合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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