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客吃火锅烫伤,火锅店被判赔偿15万余元
吴红梅
2021-09-18 11:31:53
来源: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一家人其乐融融吃着火锅,却被火锅飞溅的热油烫伤。火锅店老板以自己没有责任为由拒绝赔偿,那消费者该怎么办?
近日,江北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9年10月6日下午,4岁的小韩与其母亲、外公、舅舅一行四人到江北区某火锅店吃火锅。该火锅店门口有一个空坝子,火锅店老板将餐桌扩展到了空坝子里,并在餐桌上方搭建好了雨棚。
在小韩一家人其乐融融吃火锅时,谁也没想到,接下来的一幕却给他们带来了重创。
锅中的热油突然炸开飞溅,坐在桌旁的四人来不及躲避,热油直接接触了皮肤,导致在座的四人不同程度烫伤,其中小韩的伤势最重。
受伤后,家人赶忙将小韩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小韩系全身多处热油Ⅱ°烫伤,面积为16%。经过20多天的住院治疗,小韩好转出院。
出院后,小韩的家人找到火锅店老板要求赔偿小韩因身体受到损害产生的医疗费等,火锅店老板以自己一方没有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小韩一家:在你家店吃火锅造成烫伤,应该给予赔偿!
火锅店老板:你不幸烫伤,和我没有什么关系,我没有责任承担赔偿。
对于年仅4岁的小韩来说,这次受伤可能将让其一生都蒙上了阴霾,小韩家人不服火锅店老板的回应,于是将火锅店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
经鉴定,小韩的伤情已达十级伤残,还需后续治疗费8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韩在火锅店进行餐饮消费,双方建立了餐饮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火锅店除了需要履行向小韩提供符合约定的火锅餐食这一合同主给付义务以外,还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餐饮服务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保障小韩在其经营场所用餐过程中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害的合同附随义务。
小韩在涉案火锅店用餐的过程中被锅中飞溅而出的热油烫伤,火锅店则违反了对消费者人身安全保护的合同附随义务,属于合同的不适当履行,火锅店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火锅店赔偿小韩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