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者多为熟人 受害者多为幼女 @未成年人家长,宜检公布的这组数据,你要关注!
性侵者多为熟人 受害者多为幼女
早恋引发占比四分之一
宜兴市检察院发布近三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调查报告
自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性侵未成年人类犯罪案件24件25人,其中涉嫌强奸罪18件19人,涉嫌猥亵儿童罪6件6人。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014年4件4人,2015年8件9人,2016年12件12人,这类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所呈现出一些问题值得社会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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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特点
一、犯罪主体文化程度低,外来人员比重较大。24名犯罪嫌疑人中,文盲2人,小学文化11人,初中文化8人,高中以上文化2人,初中以下文化占87.5%。从犯罪主体的职业上看,无业人员11人,外来务工人员9人,学生2人,其中外来人员占75%。
二、被害人以不满14周岁的外来女童居多。24件性侵案件共计28个被害人全部为女性。被害人低龄化趋势明显,14周岁以下的幼儿园、小学和初中生所占比最大,高达66.6%,其中受害者中年龄最小的仅2周岁。被害人多为外来务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或独自一人来宜打工的未成年人,非本市户籍的被害人占比达86%。
三、犯罪主体多具有“熟人”身份,隐蔽性较强,性侵行为重发多发。熟人作案的比例比较高,占案件总数的78%,其中包括亲属、同学、同事、老乡、邻里关系。由于熟人身份不易引起家长的警惕和防范,犯罪嫌疑人频频得手,在所有案件中,对陌生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均只有1次,而对熟人实施的侵害行为有超过半数是3次以上,最多的达到10余次;其中有3起案件,犯罪嫌疑人性侵行为造成被害人怀孕的后果;同时还存在同一个被害人在不同时期遭受不同犯罪嫌疑人性侵的情况。
四、作案手段呈现非暴力性,多以哄骗、威胁、利诱等方式作案。犯罪嫌疑人多系被害人的“熟人”,善于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缺乏分辨力、性意识朦胧、防范意识差的弱点,使用小恩小惠诱骗、施以轻微胁迫即可成功作案,23起案件中,采用非暴力手段实施的犯罪占65%。
五、早恋现象引起的强奸案件占案件总数的四分之一。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青少年性发育和性成熟提前,同时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青少年性意识被过早启发,恋爱低龄化趋势明显,由此引发的成年男性或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男性,与幼女恋爱发生性关系的强奸案件明显增多。三年共计发生此类案件6起,且多为短暂认识后即确立恋爱关系,随即发生两性关系,且多是由于外部原因介入而案发,案发后被害人起初也多不配合调查,认为两性关系的发生是双方你情我愿的事情,不用家长、警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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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原因
1、犯罪主体文化素质低、自控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从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反映出,犯罪者多缺乏必要的文化修养,自控能力较差,思维方式简单,不顾及行为后果。在猥亵儿童案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存在侥幸心理或对法律无知,认为被害人年幼无知,只要给予一定物质引诱或言语威胁就可以隐瞒,或是以为自己的行为根本谈不上违法犯罪。而在强奸案中,犯罪嫌疑人以为只要被害人愿意出来玩,在实施性侵过程中未激烈反抗就不算是强奸,对法律一知半解,对自己的行为最终会导致怎样的社会危害,将会受到什么处罚一无所知。
2、性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的缺失。受一些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的性教育一直比较隐晦,学校、家长未能将性知识和性安全的教育放到足够重视的地位,一方面使得未成年女性在性知识方面存在盲点,她们意识不到自身受侵害的严重后果。在遭到性侵害时,辨别能力、反抗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低,给了罪犯可乘之机。另一方面,对于青少年在面对自己青春期生理、生理急剧变化感到好奇、困惑、迷茫时,未能及时得到正确的指导,使得他们在性知识上表现为愚昧无知,缺乏理性认知,往往容易误入歧途或遭受侵害。
3、家庭监护缺位或不到位。家长因忙于工作,无暇照顾家庭,一些孩子被寄养在亲戚邻居家,有的孩子独守门户或者跟随母亲在复杂的工作环境下成长。由于从小没有得到家庭的庇护和教育,缺乏对世事的认识,缺少自我保护能力,客观上给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机。同时由于缺少与亲人的沟通和交流,成长环境缺乏亲情和关爱,偏差行为未能得到及时地矫正,受社会外部环境影响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4、被害人自我防范能力较弱。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未完全成熟,缺乏必要的警惕和安全防范意识,特别是对自身性权利的安全防范和保护意识上存在严重缺陷,未能正确认识到跟随非亲密关系的异性进入单独空间的危险性。在遭到性侵时,又不知所措,没有反抗意识、不懂得反抗或不敢反抗,使犯罪分子胆子越来越大,刺激其再作案的欲望。
检察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需要构建多方参与的预防保护体系来杜绝侵害发生:
一是强化学校教育职责,注重性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一方面中小学校需要开设关于性知识、性教育的课程,消除性知识教育在未成年人中的“真空”。教育内容区分不同年龄阶段,对幼儿园、小学以性安全警示教育为主;初中以上逐渐增加知识量,组织专家学者进校园进行性知识和性安全教育。另一方,学校应将孩子的思想教育和心理教育摆在突出的位置,时刻掌握未成年学生的思想动向,对有不良思想、行为的学生要加大教育关注力度,安排专门老师实行结对帮扶等措施,解决其生活中和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减少未成年走上犯罪或被性侵的机率。
二是强化家长监护意识,落实家庭监护责任。检察机关加强与妇联、教育局、社区等部门的合作,开设家长课堂,一方面加强家长监护责任法治教育,强化家长监护意识。通过典型个案的示范教育作用,引起家长对预防性侵犯罪的重视程度,提高家长对周边邻里等“熟人”的警惕心理,传授家长一些预防、判断子女遭受性侵害以及如何保留证据等相关知识。另一方,通过专家授课、发放宣传手册、微信等方式,引导家长关注孩子青春期的变化,指导家长正确处理早恋、叛逆等孩子成长问题,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情感观念。
三是加强社会宣传,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舆论氛围。通过举办讲座、网络媒体宣传等形式,大力宣传保护未成年女性的法律规定,以及未成年女性预防性侵害的注意事项、技巧,提升群众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