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解决了|集中供热收取碰口费合理吗

清凉一夏

有拍友反映:

村里大家装集中供暖,向老百姓收55一平米的碰口费,请问这合理吗?

市供气供热管理 回复:

我市热用户申请加入集中供热时,要与供热企业签订协议,热用户要向供热企业支付必要的费用,支付数量由双方协商确定,供热企业谓之“异地供热设施建设费”:

(一)2005年国家建设部等八部委以建城〔2005〕220号文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根据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各地区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应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鼓励各地区从实际出发,对供热体制改革进行积极探索,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改革方案。

2012年我市从实际出发,对城区供热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市政府办公厅忻政办发〔2012〕106号文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供热工作的意见》,确定我市做好供热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划、政府许可,市场选择、用户主体,企业负责、部门监管,群众监督、依法办事”。在我市城区的供热市场有热用户和供热企业两类主体。两类市场主体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在忻州城区的供热服务中,供热企业与热用户双方都是供热市场的主体,双方依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合同,属于民事行为,调整规范是民事法律,这是依法办事的具体体现。用户选择那个企业提供供热服务由用户自主选择,供热企业根据自己的服务能力,决定是否可以为提出用热申请的用户提供服务,政府和管理部门监督双方遵守法律,信守合同,依法办事。

(三)我市城区热用户与供热企业在签订协议时,支付的“异地供热设施建设费”,异地是相对供热主体的热源和主管网讲的。热用户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向供热企业支付的“异地供热设施建设费”,由供热企业使用,用于建设为区域用户服务的部分管网和热力站设施,这部分资产本质上属于用户所有,供热企业代为管理维护,不列入供热企业资产,不折旧进入供热成本。这项费用不是政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能依据行政法律关系调整。它与国家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是一回事。这个费用的标准,政府和物价部门不需要审批确定,完全由双方在国家法律范围内自行协商确定。

还需要说明的是,我市解决供热问题的根本原则是:“统一规划、政府许可、市场选择、用户主体、企业负责、部门监管、群众监督、依法办事”。用户采用什么方式供热,是自己各户解决还是加入集中供热,用那个企业供热都是市场原则下的自主行为;企业给用户提供供热服务是在政府许可的范围内自主负责,企业和用户之间是完全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合同确定。政府和管理部门以规范市场行为,监督各方遵守法律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合同为职责。如果用户只是愿意接入集中供热,但是与供热企业不能达成协议,其供热问题只能自己使用清洁能源解决。

每日一则小故事

【临渴掘井】春秋时期,鲁昭公被鲁国人赶出鲁国,他逃难到齐国。齐景公问他为什么把国王的位子给丢了,他说他没有任用忠良之材,只信任那些吹嘘拍马之辈。齐景公问晏婴鲁昭王能否重新做一个好国王,晏婴认为一个临噎而掘井的人是不会成功的。

【拼音】lín kě jué jǐng

【出处】夫病已成而后药之,乱已成而后治之,譬犹渴而穿井,斗而铸锥,不亦晚乎!  《黄帝内经·素问·四气调神大论》

【释义】到口渴才掘井。比喻事先没有准备,临时才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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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忻州随手拍

资料来源:www.034000.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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