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不是权力滥用的挡箭牌

今天律师的朋友圈被一张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函》刷屏,这件事情本身没有任何的新闻价值,也没有任何的法律争议,但这张盖着公章的《工作联系函》却让广大律师看到了权力的傲慢引起了轩然大波,原因无非如此,一个专业的法律机构,国家的检察机关打着法律监督的旗号,却在违反宪法和诉讼法、律师法都有的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言论不受任何追究,如此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基本法律常识,却被专业的检察机关认为是道德沦丧,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但其法律监督的权力来源于法的授权,不能进行随意的行使,一旦法律监督权被滥用,自身的法律监督权威倒塌,其后果非常可怕,所以说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该出手的时候一定要出手,不该出手的时候一定要忍住,不能随意出手,否则伤敌一万自伤八千!

律师职业在法律上与检察机关是互相制约对抗的关系,但在现实中由于力量的悬殊,本身就处于弱势的辩护权,如果在被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的名义以恐吓的话,律师可能更加不敢说话了,一旦辩护权被权力恐吓,限制了思维的表达,我们的司法过程将变成机械的配合流程,了无生机,辩护行为将没有任何意义,律师辩护声音不在,检察权也将变的没有意义,唇亡齿寒,互相依存,本身就是诉讼制度的设计,设计的目的就是要为了让辩护人能够尽全力为被告人辩护,哪怕说的不对,说错了或者乱说也要保障其说话的权利,这就是现代法治程序保障正义的最基本要求!

检察机关任性的以法律监督的名义,随意的对于律师进行职业报复,如此行为越行越远偏离了最基本的司法制度设计,如果允许检察机关可以以法律监督的名义进行任何的道德审判的话,长此以往法庭将上演独角戏,曾经听说过,检察机关的公诉人在法庭上当庭斥责法官,以法律监督的名义,要威胁收拾法官,好在反贪反腐的权力已经移交给了监察委,否则不知检察如此威武法官如何是好,法官如此律师更惨,审判中心更无从说起,法律监督的权力被滥用的后果就会直接导致检察机关的权威进一步的降低,所以也希望检察机关某些人员能够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自己现在拥有的权力,特别是法律监督的权力,因为法律监督不是权力滥用的挡箭牌。

法律依据

《宪法》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律师法》

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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