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无罪辩护的“三板斧”(演讲提纲)
余安平律师
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刑事部顾问
广东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惠州市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睿信毒品犯罪辩护研究院专家委员
余安平律师通过毒品犯罪无罪辩护的必要性、难点、“三板斧”、切入点四个方面为大家分享了《毒品案件无罪辩护的“三板斧”》。
余律师认为,律师接到案件第一反应应该是无罪辩护,这契合无罪推定的刑事原则,除非现有证据足以推翻律师的无罪判断或者妥协更有利于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余律师通过分享“三打两建期间两万斤死猪肉一案”,说明无罪辩护并非一些人考虑的那样“死战不退”,而是“能够无罪则争取无罪释放,不能无罪释放就争取轻罪判决”,律师完全可以“以胜求和”,只有全面质疑公诉机关的证据体系,才能在与法院妥协时赢得更多的主动。无罪辩护既可以作为“方向”,要求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是让检察院撤回起诉或者不起诉;也可以作为“方法”,目的在于改变刑罚或者改变罪名。
律师面对当事人喊冤的案件、证据存在无罪辩护空间的案件、当事人只要认罪必然重判的案件以及当事人不接受妥协的案件,必须坚持无罪辩护,除非能够说服当事人妥协且这种妥协更有利于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律师辩护需坚持“有利”、“有理”、“有力”三原则,即:(1)有利于当事人;(2)有法律依据;(3)在强有力的辩护之下,能够让办案机关接受你的意见。
一、毒品犯罪无罪辩护的必要性
1、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采取的是重刑主义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数据显示,2015年至2019年,毒品犯罪案件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年均重刑率为22.37%,各年度的重刑率均明显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我国《刑法》347条第一款开宗明义地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体现出刑法对于毒品类犯罪高压的打击态势。毒品犯罪案件罪名集中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共计占比98.38%,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为占比最高罪名,达64.78%。
在重刑主义的环境之下,律师的无罪辩护也属于不得已而为之,有时罪轻辩护不足以实现轻判,而无罪辩护却能使无罪成为可能。
(余安平律师分享中)
2、我们国家形势在毒品方面,有两个非常重要的特点。
(1)、入罪门槛很低,只要你有除自己吸食毒品以外的毒品犯罪行为,基本都构成犯罪,且仅凭口供就可以定罪。鉴于毒品犯罪基本上都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必须要主观明知),而我们国家是可以推定主观明知的,故,律师需要在“主观明知”方面下大力气。比如:有的当事人因无意中接触了毒贩,结果就变成贩毒的,或者变成运毒的,此时,就需要律师帮当事人全面质疑侦查机关所收集的证据的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以及唯一性,否则很多巧合都会变成巧祸,致使当事人蒙受不白之冤,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
(2)、我们国家大量的毒品案件,不是由专门的缉毒部门来完成,而是由派出所进行督办,故在取证程序上并没有很规范,比如:没有及时到场、没有及时称重等等,这些都为律师进行有效辩护起到了关键作用。
据统计,全国经过系统培训的禁毒警察人数不超过2万人。毒品犯罪自身所具有的隐蔽性强、取证困难的客观原因,导致目前毒品案件的办案质量不高,违法取证情形非常普遍,打击犯罪有余而保护人权不足。毒品案件一次退查率为33.3%,二次退查率为33.69%,而起诉率却高达97.71%,说明在毒品案件的取证方面,本身就存在着一些不够规范的地方,侦查机关极有可能把疑似犯罪直接认定为构成犯罪。此时,就需要律师帮他们做一个全方位的表述,尤其是对那些第一次接触毒品的人而言。
余律师通过分享“桂林大车司机涉嫌运输毒品一案”,说明律师坚持“无罪辩护”,并不一定会得到办案机关的情绪抵触,在有理有据的情况下,仍然会得到办案机关的认可,且提出”无罪辩护“的切入点最好在于批准逮捕阶段。
二、毒品犯罪无罪辩护的难点
1、毒品类案件的证明标准低,是可以凭口供定罪的。
只要同案犯或者当事人本人,或者其他的证人,口供相吻合,即使没有查到实物,也可以定罪。这就意味着,毒品案件极有可能被别人做出证据。律师对于重型犯罪,经常要求同步录音录像且需要去跟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就是为了避免办案机关在口供方面做出一些相互印证的证据,出现口供定罪。
余律师认为,律师不代表正义,只代表争议,律师只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而不像检法机关“代表国家”。
2、司法人员的相关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办案机关对毒品案件的定性、定量、毒品物证的收集、鉴定掌握不准,有时和律师不在一个标准上。对于公安取证程序不合规,只需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就能被法院认可,粉饰太平。而太多的证据瑕疵,司法人员却熟视无睹,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毒品犯罪无罪辩护的“三板斧”
余律师通过“乐某持刀反抗养猪场案件”,提出“质证三斧头半”理论,即:“你凭什么取证”(法律依据)、“凭什么你来取证”(取证资格或鉴定资格)、“凭什么这样取证”(取证程序或鉴定程序),以及半斧头“凭什么这个结论”(排除合理怀疑)。一切证据都需要“扛得起”律师质证的“三斧头半”,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对于毒品犯罪无罪辩护,余律师提出了“三板斧”理论。
1、做好基础工作,打好“阵地战”。
(1)、会见查明
律师第一次会见,应该通过询问让当事人直接告诉你,本案能不能做无罪辩护,而不是去教当事人怎么面对询问;对于当事人无法判断的情况,只需要给当事人做法律咨询;至于其他的,要求当事人实事求是即可。
(2)、阅卷核定
在案件移送检察院之前且没有办法争取到当事人被释放的情况下,律师要做的事就是去阅卷,且需要根据当事人的一些意见,制作阅卷预案,然后根据预案一一核定。
(3)、全面质疑
刑事辩护要求律师“脑洞大开”,能把各种“疑点”加以放大,提出各种“合理怀疑”。只要案件有任何疑问,都可以通过法律意见书、申请书等方式去引导、帮助办案机关扩大侦查、补充证据。
(余安平律师分享中)
余律师认为,律师坚持无罪辩护需要充分与当事人沟通并详细阅卷,一则向当事人查明他有哪些冤情从而找到无罪辩护的线索,二则从案卷中发现无罪辩护的依据从而有的放矢,三则需要向家属了解有没有能够证明无罪的“辩方证据”。
2、做好细节工作,打好“破击战”
(1)、证据无罪
余律师认为,被告人是否有罪,不取决于他是否认罪,也不取决于律师是否辩护他无罪,而是取决于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他有罪。
【案例】
张剑被控贩卖毒品案,案号:(2015)宁刑终字第11号
宋声彪被控贩卖毒品案,案号:(2016)云0621刑初26号
陈泽雄被控运输毒品案,案号:(2016)粤刑终321号
洪某二点九公斤毒品预诉案
(2)、事实无罪
余律师认为,任何事实都要被证明,因客观事实只有上帝知道,故法律事实需要被证明,即:用合法的手段,在合法的时间内收集的证据,而且要能够有效证明的。
【案例】
张某某被控非法持有毒品案,案号:(2014)开刑初字第104号
海某某被控贩卖毒品罪案,案号:同检刑不诉〔2019〕8号
中山运输毒品案
(3)、无法认罪
3、做好长期工作,打好“攻坚战”
(1)、被告人坚持无罪
被追诉人的无罪辩解具有合理性。
参考文书案号:青检公一刑不诉〔2017〕6号
(2)、辩护人发掘无罪
【案例】余律师办理的宋某非法买卖一吨制毒物品案
(3)、办案机关敢于无罪
余律师办理的洪某运输毒品2.9公斤案
四、毒品犯罪无罪辩护切入点
1、主观不明知
因为所有的毒品案件,都是故意犯罪,而故意犯罪就必须证明主观明知。所以,律师经常会针对主观明知一条条对照着问,如何证明当事人主观明知。
2、取证不规范
这一条的杀伤力其实不如第一条,因为公安机关经常会出具《情况说明》,表明其取证不规范是由于客观原因,且通常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取证不规范往往只能做一个轻罪判决的理由,不能够真正无罪辩护,但是如果将取证不规范和主观不明知相结合,就有可能将案子推向无罪。
3、缺乏直接证据
第一,现场的物品没有看到。第二,一定要有现场证人。
4、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需要律师“脑洞大开”,比如:会不会出现一系列的巧合?这些巧合有可能就是切入点,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律师一定要清楚,在办理毒品案件的时候,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当事人被冤枉、被无辜判刑;另一方面,也推动着办案机关更规范的取证、更严格的执法、更完善的办理案件。